李承亮:《民法典》第1179条第1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评注|法条评注

文摘   2024-12-12 10:01   德国  

文/李承亮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注:本文原载 《清华法学》2024年第4期,第192-207页。如需引用,请援引期刊发表版本,可于文末扫码获取。

《民法典》第1179条第1句: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目录

一、规范定位【1】-【5】

(一)规范意旨【1】

(二)规范性质【2】

(三)体系关联【3】-【5】

1.与《民法典》第1179条第2句的关系【3】

2.与《民法典》第1182条的关系【4】

3.与《民法典》第1183条的关系【5】


二、构成要件【6】-【9】

(一)侵害他人【6】

(二)造成人身损害【7】-【9】


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治疗和康复费)【10】-【51】

(一)释义【10】-【15】

1.为治疗和康复【10】-【11】

2.支出【12】

3.合理费用【13】-【15】

(二)医疗费【16】-【23】

1.实际支出【16】-【18】

2.将来必然支出【19】-【22】

3.后续治疗费【23】

(三)护理费【24】-【38】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24】-【34】

(1)雇佣护工护理【24】-【26】

(2)亲友无偿护理【27】-【33】

(3)不考虑护理方式的护理费计算【34】

2.护理人数【35】

3.护理期限【36】

4.定残后的护理【37】-【38】

(四)交通费【39】-【42】

(五)营养费【43】-【46】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47】-【48】

(七)其他治疗和康复费【49】-【51】

1.伙食费【50】

2.住宿费【51】


四、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损失)【52】-【60】

(一)收入状况【53】-【59】

1.固定收入和平均收入【54】-【55】

2.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6】-【59】

(二)误工时间【60】


五、证明责任【61】-【66】

(一)医疗费【61】-【62】

(二)护理费【63】

(三)误工损失【64】-【66】



摘要:本条规定的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应当赔偿的(部分)项目,而不是在界定人身损害的范围。本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列举为封闭式列举。治疗和康复费赔偿填补的是被侵权人受到的直接人身损害,该赔偿责任在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之时产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进行了定额处理,而第7条第3款则属于降低误工损失证明标准的规定。在被侵权人请求赔偿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的误工损失时,侵权人仍然可以通过证明被侵权人在未受侵害时不可能获得该收入抗辩。


关键词:主观计算;定额计算;直接人身损害;治疗和康复费;误工损失


 

01

规范定位


(一)规范意旨


【1】本条基本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内容,规定了侵害自然人生命、身体、健康造成人身损害时的损害赔偿。在侵害自然人生命、身体、健康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被侵权人既可能受到人身损害,也可能受到财产损失。无论是人身损害的填补,还是财产损失的赔偿,统一适用本条。本条分一般伤害、残疾和死亡三个层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1]本条第1句针对一般伤害列举了治疗和康复费、误工损失两个赔偿项目,并对治疗和康复费做了进一步列举。本条第1句列举的治疗和康复费、误工损失两项为封闭式列举,但对于治疗和康复费的进一步列举为开放式列举。


(二)规范性质


【2】本条并非请求权基础规范,而是请求权基础规范法律效果部分的辅助规范。因此,只要请求权基础规范(如《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法律效果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当根据本条确定。


(三)体系关联


1.与《民法典》第1179条第2句的关系


【3】本条第1句规定的一般赔偿,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虽然本条分一般伤害、残疾和死亡三个层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但是,本条第1句规定的赔偿项目不仅适用于一般伤害,而且适用于残疾、死亡。因此,本条第2句在规定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时采用了“还应当赔偿”的表述。本条第2句规定的赔偿项目并不是造成残疾或者死亡时的全部赔偿项目,而是侵权人在承担本条第1句规定的赔偿项目之外承担的赔偿项目。


2.与《民法典》第1182条的关系


【4】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造成财产损失属于《民法典》第1182条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尽管如此,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适用本条,不应当适用第1182条。[2]


3.与《民法典》第1183条的关系


【5】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除了造成一般伤害、残疾、死亡等人身损害,还可能造成被侵权人本人以及间接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还规定了对侵害自然人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但是,《民法典》第1183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设有专门规定,对侵害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统一适用该条,不应当适用本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3条也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02

构成要件


本条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符合侵害他人和造成人身损害两个要件。


(一)侵害他人


【6】本条只是将人身损害笼统规定为“侵害他人”的后果,并未明确是侵害他人何种民事权益的后果。[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人身损害是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后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单纯侵害他人身体,没有同时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被侵权人不会受到人身损害,不能根据本条请求赔偿。[4]


(二)造成人身损害


【7】尽管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于侵害自然人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的所有损害,[5]但是,人身损害并不是侵害自然人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损害的统称,而是指侵害自然人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的一般伤害、残疾、死亡等直接损害。本条第1句“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句中的“人身损害”,是指该条赔偿项目的构成要件,而不是指该条赔偿项目所填补损害的统称。本条规定的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应当赔偿的(部分)项目,而不是在界定人身损害的范围。


【8】人身损害只是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损害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填补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也只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本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除了适用于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的一般伤害、残疾、死亡等直接损害,还适用于被侵权人的误工损失等间接损失,甚至还适用于间接受害人(死亡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的损害。


【9】凡是医学上认定的健康受损,无论是生理健康受损,还是心理健康受损,都属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被侵权人都可以根据本条请求赔偿。[6]


03

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治疗和康复费)



(一)释义


1.为治疗和康复


【10】虽然本条明确规定了治疗和康复两类恢复健康的手段,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并不需要确定某一手段属于治疗还是康复,只需要确定某一手段所需的费用是否属于本条列举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凡是能够让被侵权人恢复健康的手段,都属于治疗和康复。此处的恢复健康应做广义理解,既包括让被侵权人全部或者部分恢复健康(治愈病症),也包括单纯缓解被侵权人的病痛,甚至还包括维持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而恶化的健康状态和延缓被侵权人的健康状态因人身损害进一步恶化(维持生命)。[7]因此,某一药物虽然不可能全部或者部分治愈被侵权人所患疾病,却能够延续被侵权人的生命(延缓被侵权人健康状态的进一步恶化),并非没有疗效,[8]不应被排除在治疗和康复手段之外。


【11】只要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恢复生理健康或者心理健康,侵权人就应当赔偿所需的费用,也就是赔偿治疗和康复费,而不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代替治疗和康复费赔偿。[9]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在治疗和康复费赔偿之外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是代替治疗和康复费赔偿的民事责任。有法院以“心理治疗很难界定”为由,判决侵权人以精神损害赔偿代替心理治疗费。[10]该判决混淆了精神损害赔偿与治疗和康复费赔偿的法律定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支出


【12】治疗和康复费赔偿并不以实际支出为要件,尚未支出的治疗和康复费,只要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将来必然支出,也可以请求赔偿。治疗和康复费赔偿虽然不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该费用为前提,却要以被侵权人将来必然支出该费用为前提。所谓将来必然支出,不仅仅是要求该费用所指向的治疗和康复措施在医学上是必要的,还要求该治疗和康复措施将来一定会发生。在医学上有必要而被侵权人不会实际采取的措施,侵权人没有义务赔偿该措施所需的费用。


3.合理费用


【13】被侵权人为了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才可以请求赔偿。人身损害不能以金钱衡量。治疗和康复费赔偿的数额既不能按照所填补人身损害本身的大小确定,也不能按照被侵害人身权益的折价确定,[11]而只能按照全部或者部分填补人身损害所需的费用确定。因此,被侵权人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取决于该费用是否为恢复健康所需。凡是被侵权人恢复健康所需的费用,就是本条第1句规定的合理费用。


【14】选择医疗机构本就是被侵权人负责的事项,侵权人不应要求被侵权人证明选择医疗机构的合理性。被侵权人未就近治疗或者多次转院住院,并不当然构成侵权人质疑医疗费、交通费合理性的理由。[12]有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已经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病历、诊断证明等,不需要另外提交证据证明多次转院住院的合理性;侵权人质疑被侵权人多次转院住院的合理性,需要提交证据证明。[13]同理,选择药店也属于被侵权人负责的事项,侵权人同样不应要求被侵权人证明选择药店的合理性。被侵权人外购药品,并不当然构成侵权人质疑医疗费合理性的理由,被侵权人无需证明所在医院无相关药品需要外购。[14]只要外购药有医嘱依据并且用药治疗目的与被侵权人病情相符,外购药费就属于侵权人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15]


【15】自然人生命、身体、健康的价值不能以金钱衡量,填补人身损害的治疗和康复费也就不可能因过分高于被侵害权益的价值而违反经济合理性。因此,只要治疗和康复费为被侵权人恢复健康所需,侵权人一般不能以费用过高为由质疑其合理性。有法院一方面认定某种治疗晚期乳腺癌的进口化疗药物能够延续被侵权人的生命并且在国内尚无替代品,另一方面却仅以该药物较为昂贵为由,部分否定了该药物费用的合理性,判决被侵权人自己承担一半费用,[16]难谓允当。


(二)医疗费


1.实际支出


【16】虽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第1句规定了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的医疗费实际支出证明方式,但医疗费的实际支出仍能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证明。被侵权人近亲属未提供购买人血白蛋白的收据,一审、二审法院以及提审的高级法院均据此判决人血白蛋白费用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17]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没有提供购买人血白蛋白的收据,但医院出具的被侵权人医嘱记录单上都有为被侵权人注射人血白蛋白的医疗记录,且记录中明确为“自备”,足以证明人血白蛋白费用已实际支出。[18]因此,人血白蛋白费用赔偿请求应予支持,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医嘱中的注射量及人血白蛋白的市场价格计算。[19]


【17】对于责任保险人提出的非医保用药抗辩,法院常常以各种理由不予支持。[20]责任保险合同中的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最多只能成为责任保险人提出抗辩的依据,而不能成为侵权人提出抗辩的依据。


【18】医疗费实际支出的时间界限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时。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支出的治疗和康复费,被侵权人可以待实际支出后另行起诉,而不应当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赔偿请求。[21]被侵权人另行起诉时,实际支出的时间界限同样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时。


2.将来必然支出


【19】被侵权人还可以通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证明医疗费将来必然支出来证明医疗费的合理性。只要被侵权人通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证明了医疗费将来必然支出,侵权人就应当预付医疗费。但是,司法鉴定书如果只给出后续治疗的时间及治疗费标准的预估参考范围,并未明确该费用是否为将来必然支出、具体金额是多少,就不能作为请求侵权人预先赔偿后续治疗费的依据,被侵权人只能待该费用实际支出后另行起诉主张。[22]在司法实务中,有法院一方面认可鉴定机构关于后续治疗费的数额以及该费用将来必然支出的意见,另一方面却以该费用并未实际支出为由判决被侵权人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23]甚至还有法院直接以未实际支出为由对被侵权人的后续治疗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24]上述判决均难谓允当。


【20】至于被侵权人能否根据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推测将来必然支出的医疗费,司法实务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同一法院有时支持推测出来的医疗费赔偿请求,[25]有时却坚持必须以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为准。[26]


【2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将来必然支出医疗费的赔偿年限。有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各项赔偿费用规定最长期限为20年”为由将将来必然支出医疗费的赔偿年限确定为20年。[27]有法院将将来必然支出的医疗费计算至全国人均预期寿命。[28]也有法院拒绝为将来必然支出的医疗费设定赔偿年限,而是将将来必然支出的医疗费暂时计算至8周岁,以后的医疗费待其病情稳定再次鉴定后另行起诉。[29]有法院将将来必然支出的医疗费赔偿年限暂定为2年,被侵权人可在2年到期后再行主张。[30]


【2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第3句仅适用于将来必然支出的医疗费,而不适用于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被侵权人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能够证明后续治疗费实际支出的证据,就已经证明了该费用的合理性,不需要另外提供专业鉴定意见证明后续治疗费的合理性。侵权人对该后续治疗费的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有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要求被侵权人对实际支出的康复治疗费用做必要性鉴定,[31]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后续治疗费


【23】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常常在医疗费之外单列后续治疗费。[32]在这一术语体系中,医疗费仅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则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实际支出的医疗费。[33]后续治疗费属于本条规定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被侵权人既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34]也可以通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证明其必然发生,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请求。[35]被侵权人不能证明后续治疗费实际支出或者将来必然支出,法院不应支持其赔偿请求。[36]


(三)护理费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雇佣护工护理


【2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第1句第2分句规定了被侵权人雇佣护工满足护理需求时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确定。根据该规定,护理费并不是按照被侵权人向护工实际支付的护理费计算,而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7]此处的当地,是指护理当地,而非受诉法院所在地。[38]该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为避免护理费合理性争议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护理费进行的定额处理。被侵权人请求赔偿定额计算的护理费,只要证明自己实际或者将来必然雇佣护工满足护理需求,就可以请求赔偿定额计算的护理费。


【25】有法院未遵守上述定额计算方法,按照被侵权人实际支付的护理费主观计算。[39]也有法院将被侵权人实际支付护理费的发票作为酌定护理费的基础。[40]侵权人如果对被侵权人雇佣护工护理的事实和必要性没有异议,就不应以被侵权人未提供护理费发票(仅提供护理费收据)以及护理人员信息为由抗辩被侵权人的护理费赔偿请求。[41]


【26】定额计算所依据的劳务报酬标准通常是年度标准,而护理期限通常是以天为单位计算。因此,在计算护理费时需要将以年为单位的劳务报酬标准转化为以天为单位的劳务报酬标准。法院常常将年度劳务报酬标准除以365(全年的天数)。[42]护工在从事护理时一般没有带薪休假。上述计算方法将护工的年度劳务报酬当作护工工作365天不休才能获得的劳务报酬,明显不妥。正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是将年度劳务报酬标准除以全年工作日数。同理,将以天为单位的劳务报酬标准转化为以小时为单位的劳务报酬标准,应当将以天为单位的劳务报酬标准除以每天的工作小时数,而不是除以24。


(2)亲友无偿护理


【27】护理的亲友通常不会向被侵权人收取护理费。只要护理对于被侵权人恢复健康是必要的,并且护理已经实际发生或者将来必然发生,侵权人就应当赔偿护理费。护理人员不向被侵权人收取护理费,不能成为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


a.护理人员有收入


【28】《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针对无偿护理的亲友有收入和没有收入两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无偿护理的亲友有收入的,参照其误工损失计算护理费。被侵权人未提供护理人员信息却主张参照误工损失计算护理费,法院不应支持。[43]护理人员有收入但其收入并未因护理而减少或者被侵权人并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据,法院不应支持护理费赔偿请求。[44]但在司法实务中,也有法院在护理人员收入未减少或者被侵权人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据时仍按居民服务行业误工损失标准计算护理费。[45]上述判决,难为妥当。


【29】有法院在查明被侵权人系由其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妻子护理后,仍按照护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也就是按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46]上述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第1句,只要能确定被侵权人的妻子有收入,护理费就应当参照被侵权人妻子的误工损失计算,也就是按照被侵权人妻子实际减少的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即使被侵权人的妻子没有固定收入并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护理费也应当参照被侵权人妻子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亦即参照房地产中介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0】护理被侵权人的退休亲友属于有收入的护理人员,护理费应当参照误工损失的规定计算。而退休人员通常又属于 “有固定收入”人员,参照误工损失的规定计算就是参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而退休人员的固定收入(退休金)通常不会因为护理被侵权人而减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在被侵权人由退休亲友护理时,侵权人可能不需要赔偿护理费。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并不会驳回被侵权人的护理费赔偿请求,而是支持被侵权人的护理费赔偿请求,并且按照居民服务行业误工损失标准计算护理费。[47]


【31】计算护理费参照的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而不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有法院参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48]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b.护理人员没有收入


【32】即使护理人员没有收入,被侵权人仍然可以请求赔偿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定额计算的护理费。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计算方法的前提是无偿护理的亲友没有收入,如果无偿护理的亲友有收入,护理费还是应当按照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计算,不应按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计算。[49]


c.不考虑护理人员有无收入的护理费计算


【33】司法实务中,也有法院并不考虑无偿护理的亲友有无收入,而是以被侵权人“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为由按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所属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50]


(3)不考虑护理方式的护理费计算


【34】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常常不考虑被侵权人系由何人护理,直接判决按照雇佣护工护理时的“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51]有法院既不考虑被侵权人由何人护理,也不考虑行业,直接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52]甚至有法院直接酌定,并不提供参考的标准。[53]按照上述判决,在不能确定被侵权人是由亲友无偿护理还是雇佣护工护理时,护理费按照雇佣护工护理计算。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按照雇佣护工护理定额计算的护理费作为护理费赔偿的最低标准。只要按照亲友无偿护理计算的护理费低于按照雇佣护工护理计算的护理费,被侵权人就可以不提供其系由何人护理的证据,护理费就可以按照雇佣护工护理计算。


2.护理人数


【35】被侵权人主张护理人数超过一人,需提交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54]否则不应支持其按照一人以上计算护理费的主张。[55]被侵权人实际由其姐妹两人进行护理,但在住院期间的医嘱写明留陪人一名,应按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一人计算护理费。[56]也有法院在被侵权人未提供双人护理必要性证据时支持了被侵权人双人护理费(高压氧护理费和常规护理费)的赔偿请求。[57]还有法院在被侵权人白天的护理需求已获满足时仍支持被侵权人夜间护理的护理费赔偿请求。[58]如果被侵权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已经计入医疗费(医疗费单据中已列明护理费),确定护理人数时就不应将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计算在内。[59]


3.护理期限


【36】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0]护理期限既可以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也可以由法院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酌定。[61]《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只对护理期限做出一般规定,被侵权人实际接受护理的期限长于该规范规定的护理期限,仍可以被侵权人实际接受护理的期限为准。[6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被侵权人需要继续护理的,还可以请求继续给付五至十年护理费。


4.定残后的护理


【37】只要被侵权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是根据其安装辅助器具后的状况确定,根据该护理依赖程度计算的护理费赔偿与辅助器具费赔偿就不构成重复赔偿。[63]


【38】护理依赖程度是确定定残后护理级别需要考虑的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在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时计算护理费需要考虑的因素。有法院绕过护理等级,直接将按照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计算的护理费乘以护理依赖程度百分比。[64]这种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护理费的计算并不都需要考虑护理依赖程度。例如,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情形,护理费参照误工损失的规定计算,并不需要考虑护理等级,也就不需要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四)交通费


【39】被侵权人即使未向陪护人员报销或者预支交通费,仍可以请求赔偿陪护人员的交通费。有法院认为交通费包括就医必需交通费和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65]本条规定的交通费属于治疗和康复费,仅包括就医必需交通费。


【40】可赔偿的交通费还包括陪护人员所需的交通费。此处的陪护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第8条规定的护理人员。被侵权人往返鉴定机构而产生的本人及陪护人员交通费,也可以获得赔偿。[66]有法院认为,交通费不包括亲属探望的交通费。[67]亲属探望可能有助于被侵权人恢复健康,将亲属探望交通费一概排除在外似乎不妥。


【41】被侵权人只能请求赔偿实际支出的交通费,并且只能通过出具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正式票据证明交通费的实际发生。被侵权人仅提供其本人或者亲属在其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发生的交通费凭据,不足以证明该交通费为其本人或者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住院治疗所需的交通费。[68]即使被侵权人及其陪护人员使用了他人提供的交通服务并实际产生了交通费,侵权人仍能以被侵权人未提供正式票据抗辩被侵权人的交通费赔偿请求。[69]但在司法实务中,有法院在被侵权人未提供正式票据时仍根据微信截图支持被侵权人的交通费赔偿请求。[70]即使当事人未提交交通费用凭据,法院仍可能以交通费实际支出为由酌情判给被侵权人一定数额交通费赔偿。[71]有法院甚至以交通费将来必然支出为由,酌情判给被侵权人一定数额交通费赔偿。[72]也有法院直接酌定被侵权人的交通费。[73]被侵权人提交的凭据未被法院采信,法院仍会酌情判给被侵权人一定数额的交通费赔偿。[74]上述判决表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对交通费“适当从严把握”的主张并未得到贯彻。[75]


【42】司法实务中,交通费的合理性标准一般参照当地政府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车旅费标准确定,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公共交通方式的,应当由赔偿权利人说明乘坐的合理性。[76]如有法院在被侵权人出具乘坐飞机的正式票据时仅支持按照火车硬卧票价计算的交通费赔偿。[77]


(五)营养费


【43】如果被侵权人在受到人身损害之前就营养不良,补充营养就不是人身损害导致的特别需求,而是被侵权人的一般生活需求。人身损害赔偿并不是为了满足被侵权人的一般生活需求。[78]因此,营养费合理与否的关键,在于补充营养是否为人身损害导致的特别需求。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出具医疗机构的意见证明该特别需求。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也可能在没有医疗机构的营养费意见时根据被侵权人的伤残等级和医嘱情况酌定营养费。[79]


【44】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实际支出的营养费,需要另外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也只是营养费合理性的初步证据,侵权人仍可以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可能根据医疗机构为同案其他(受伤较轻)被侵权人出具的意见判给营养费赔偿,[80]甚至可能在没有任何医疗机构意见时直接根据伤情酌定营养费。[81]


【45】如果被侵权人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已经计算在住院伙食补助费之中,法院在计算营养费时应将医疗机构确定的营养期天数扣除住院天数。[82]被侵权人如果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住院期间增强营养后的伙食费高于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就高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部分请求赔偿营养费。[83]


【46】被侵权人定残后,可能仍有补充营养的特别需求。有法院制定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被侵权人定残后的营养费包括在残疾赔偿金中,不再另行计算。[84]也就是说,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被侵权人定残后的营养费赔偿请求,[85]营养期计算至定残前一天。[86]但在司法实务中,也有法院支持被侵权人定残后的营养费赔偿请求。[87]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47】《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进行了定额处理。根据该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的数额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定额计算。被侵权人住院期间的伙食标准低于该伙食标准,仍然可以参照该标准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住院期间的伙食标准高于该标准,通常也只能参照该标准请求赔偿。所谓当地,是指住院所在地。被侵权人先后在不同地点的医院住院,应当分别参照各医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88]


【48】也有法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可以参照确定”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酌定并无不妥。[89]“可以参照确定”的表述实际上是为实务中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形预留空间,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任意选择参照或者不参照。法院不参照该标准,需要特别说明理由。


(七)其他治疗和康复费


【49】本条列举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为典型的治疗和康复费。治疗和康复费并不限于已列举的五项,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可以纳入本项目予以赔偿。[90]


1.伙食费


【50】被侵权人未住院治疗,一般不能请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91]被侵权人即使未住院治疗,也可以就其在外地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伙食费请求赔偿。[92]此项伙食费并不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而属于本条第1句未列举的其他治疗和康复费。另外,住院伙食补助费仅仅针对被侵权人本人,而不针对陪护人员。有研究认为,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包括在护理费之中。[93]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被侵权人到外地治疗却未住院,也可以就陪护人员实际支出的伙食费请求赔偿。此时,陪护人员伙食费并不包含于护理费之中,而是与护理费并行的其他治疗和康复费。


2.住宿费


【5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被侵权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侵权人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该住宿费同样属于本条第1句未列举的其他治疗和康复费。被侵权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以被侵权人到外地治疗为前提。被侵权人未到外地治疗,不得请求。[94]在被侵权人住院期间理应在医院从事护理工作的陪护人员,其住宿费赔偿请求同样不应支持。[95]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可能在侵权人所举证据不能完全符合法定要求时结合被侵权人的伤情、治疗地点、治疗期限等因素酌定住宿费。[96]被侵权人本应住院,但因医院没有床位而在院外居住产生的住宿费,法院也应支持。[97]


04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损失)


【52】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人身损害时,被侵权人常常会因误工减少收入。本条第1句明文规定,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属于侵害他人人身造成的间接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98]《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误工损失称为误工费,容易造成误工损失为费用损失的误解,应予纠正。


(一)收入状况


【53】按照被侵权人在未受到侵害时的收入计算的误工损失应当扣除被侵权人单位在其受到侵害后仍发放的部分收入。[99]如果被侵权人将该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聘请替代工作人员,则聘请替代工作人员的费用不应扣除。[100]


1.固定收入和平均收入


【54】被侵权人请求误工损失,需要证明其本人在未受侵害时本可获得的收入。[10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第3款降低了误工损失证明标准。在被侵权人请求赔偿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的误工损失时,侵权人仍然可以通过证明被侵权人在未受侵害时不可能获得该收入抗辩。被侵权人请求赔偿其受到侵害后停发的工资,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所属单位“在疫情期间并未足额发放工资”提出抗辩。[102]


【55】被侵权人的退休金一般不会因误工而减少。因此,有法院在确定是否支持被侵权人的误工损失赔偿请求时,先确定被侵权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03]被侵权人虽达法定退休年龄,却因系农村居民未享受退休金保障,仍靠“从事劳动”获得收入,法院仍可支持其误工损失赔偿请求。[104]被侵权人无论是否享有退休金保障,只要未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仍靠“从事劳动”获得收入,其误工损失赔偿请求也会得到支持。[105]


2.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56】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第3款还直接推定被侵权人本可获得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该规定进一步降低了误工损失的证明标准。该规定中计算标准是职工平均工资,而不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法院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损失,[106]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是以被侵权人有收入为前提。因此,该规定仅指被侵权人有收入而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平均收入状况,并不包括被侵权人因没有收入而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平均收入状况。因为在被侵权人没有收入时,并不存在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可供参考。被侵权人请求赔偿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误工损失,侵权人仍然可以通过证明被侵权人不可能获得该收入(被侵权人根本没有收入)抗辩。


【57】在司法实务中,误工损失的计算呈现偏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第3款,逐步客观化的趋势。只要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且未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一些法院就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而不审查当事人能否举证证明其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107]有法院甚至不考虑被侵权人所从事的行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只考虑被侵权人工作单位的国有或者私营性质,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108]上述法院对于误工损失的客观计算可能鼓励没有受到误工损失的被侵权人为了获得客观计算的误工损失赔偿而隐匿自己的收入状况。


【58】有法院在被侵权人提供因受伤致残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时仍然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误工损失,仍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109]还有法院一方面认定被侵权人发生事故受伤时处于受雇期间并且承认被侵权人如果如期完成雇佣工作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取约定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却以被侵权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为由驳回了被侵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计算误工损失的请求,仍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110]上述做法同样偏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第3款。


【59】《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只适用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不适用于误工损失。有法院按照被侵权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交通运输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111]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误工时间


【60】误工时间根据被侵权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也有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时间。[112]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时间可能只是一个幅度,法院可以在该幅度内酌定误工时间。[113]鉴定意见未明确误工时间,法院可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酌定误工时间。[114]


05

证明责任


(一)医疗费


【61】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医疗费的合理性。医疗费实际支出是医疗费合理性的初步证据。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证明医疗费实际支出。[115]被侵权人证明医疗费实际支出,不仅要证明实际支出了该费用,还要证明该费用与被侵权人受到的人身损害相关(关联性)。[116]因此,被侵权人证明医疗费实际支出,不能单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还需要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等。[117]有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如果只能提供医疗费的收款凭证,不能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等,就需要另外提供专业鉴定意见证明关联性。[118]赔偿义务人对实际支出医疗费的合理性(如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6条第1款第2句)。[119]实际支出的医疗费高于鉴定结论预先确定的医疗费,并不当然构成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不具有合理性的证据。[120]赔偿义务人对该医疗费的合理性有异议,仍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62】医疗费的合理性也可以通过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证明费用将来必然支出来证明。健美健身教练并无出具有效鉴定结论的资格。[121]


(二)护理费


【63】被侵权人请求护理费赔偿应对其护理需求承担举证责任。被侵权人的护理需求可以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证明。有法院以出院医嘱以及司法鉴定意见均未提及被侵权人出院后仍需护理为由驳回被侵权人出院后护理费的赔偿请求。[122]也有法院以被侵权人未提供康复治疗期间的护理依赖证据为由不支持被侵权人的护理费赔偿请求。[123]此处的护理依赖证据实际上就是护理需求证据。


(三)误工损失


【64】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本人的收入状况。因此,被侵权人在受到人身损害之前所订真实、有效劳动、雇佣等合同约定的报酬,应当作为计算误工损失的首要依据。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第3款,被侵权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曾经有固定收入,就可以证明自己在未受侵害时本可获得该固定收入;[124]被侵权人甚至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证明自己在未受侵害时本可获得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65】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收入因受到人身损害减少。被侵权人工作单位出具损害事故后停发工资的书面证明,可以作为被侵权人收入减少的证据。[125]被侵权人的收入未减少,就不存在误工损失,不能请求误工损失赔偿。被侵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活动因其受到人身损害中止或者收入减少,不应支持其误工损失赔偿请求。[126]被侵权人提交的工资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因事故造成误工损失,同样不应支持其误工损失赔偿请求。[127]


【66】被侵权人达到退休年龄仍请求误工损失赔偿,应当证明自己在受到侵害前仍“从事劳动”获得收入。[128]有法院认为,不应仅凭被侵权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推定被侵权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并据此驳回其误工损失赔偿请求。[129]根据上述裁判观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不对自己未丧失劳动能力承担举证责任。侵权人主张被侵权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30]


 

注释:

*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22&ZD205)的阶段性成果。

** 案例搜集情况说明:(1)尽可能全面搜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2)选取其他法院有代表性的裁判意见;(3)本文案例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4)案例搜集截止于2023年12月。

[1] 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75页。

[2] 因此,有研究认为,《民法典》第1182条仅适用于“非物质性人格权益”,而不适用于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16页。但也有研究纯从字面理解第1182条,将侵害生命、身体、健康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也纳入第1182条的适用范围。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73页。

[3] 《民法通则》第119条将人身损害(该法称为“伤害”)规定为“侵害公民身体”的后果。而《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不再规定人身损害是侵害何种权利的后果。本条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

[4] 正因为这个原因,有研究直接将人身损害界定为侵害生命、健康的后果。参见同前注[2],黄薇主编书,第57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46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91页。

[5] 参见同前注[4],张新宝书,第91页。

[6]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人建议本条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修改为“侵害他人造成身心损害的”,人大法工委研究认为,精神伤害也是人身损害。参见同前注[2],黄薇主编书,第58页。

[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66号民事判决书。

[8]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

[9] 相反观点参见同前注[4],张新宝书,第99页。

[10] 参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7民终1103号民事判决书。

[11] 有研究认为,治疗和康复费赔偿填补的是“可以用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参见同前注[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书,第140页。即使将治疗和康复费赔偿所填补的损害认定为费用损失,被侵权人因支出治疗和康复费而受到的间接财产损失是直接按照差额法计算的损失,而不是折算的价值损失。

[12] 参见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民终3275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

[13] 参见同前注[1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4] 参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4民终1767号民事判决书。

[15] 参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3447号民事判决书。

[16] 参见同前注[8],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抗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4年第3号。

[18] 参见同上注。

[19] 参见同上注。

[20] 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4104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7民终2073号民事判决书。

[21]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0356号民事判决书。

[22] 参见同前注[10],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3] 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民申1868号民事裁定书。

[24]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

[25] 参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5024号民事判决书。

[26] 参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

[27] 参见同前注[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8] 参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5024号民事判决书。

[29] 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民申162号民事裁定书。

[30] 参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2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

[31] 参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申3507号民事裁定书。

[32]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684号民事判决书。

[33] 采用这一术语体系,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3民终182号民事判决书。

[34] 如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终2696号民事判决书。

[35] 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25444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10民终331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3民终1213号民事判决书。

[36] 参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民申27号民事裁定书。

[37] 参见同前注[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

[38]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

[39]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2664号民事判决书。

[40]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

[41] 参见同前注[20],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2] 如同前注[3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2民终422号民事判决书;青岛海事法院(2020)鲁7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3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3] 参见同前注[3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4]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1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

[45]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1民终357号、(2023)新21民终359号、(2023)新21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

[46] 参见同前注[20],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7] 参见同前注[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8] 参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0民终152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书。

[49] 参见同前注[1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50] 参见同前注[35],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2民终136号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5民终733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5民终737号民事判决书。

[51] 参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终1293号民事判决书;(2021)辽民终766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5711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3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2]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书。

[53] 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752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2民终1892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9民终787号民事判决书。

[54] 参见同前注[3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5] 参见同前注[2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1民终1059号民事判决书。

[56] 参见同前注[3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7] 参见同前注[10],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8] 参见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5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

[59] 参见同前注[15],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0] 参见同前注[3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1]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8383号民事判决书。

[62] 参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3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

[63] 参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3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书。

[64] 参见青海省海东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2民终631号民事判决书。

[65] 参见同前注[15],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6] 参见同前注[20],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7] 参见同前注[15],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8] 参见同前注[5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9]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申76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3255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42],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70] 参见同前注[30],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1] 参见同前注[3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同前注[3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书。

[72]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297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5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3]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7169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20],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4] 参见同前注[5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5] 关于“交通费应适当从严把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39页。

[76] 参见同上注,第140页。

[77] 参见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

[78] 参见同前注[7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书,第151页。

[79] 参见同前注[3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80] 参见同前注[3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81] 参见同前注[3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82] 参见同前注[5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83] 参见同上注。

[84] 如甘高法发[2020]3号文件《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参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1民终1916号民事判决书。

[85] 参见同前注[2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同前注[5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1民终4628号民事判决书。

[86] 参见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5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

[87] 被侵权人右眼眼球摘除构成残疾。但法院认为,被侵权人为了维系基本生存,必须维护好(本以高度近视)左眼仅存的一点视物感。为此,被侵权人左眼将持续处于补充营养神经的状态。法院支持了该营养费的赔偿请求。参见同前注[28],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88] 参见同前注[20],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89] 参见同前注[4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0] 参见同前注[2],黄薇主编书,第47页。

[91] 参见同前注[3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2] 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1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

[9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84页。

[94] 参见同前注[3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5] 参见同前注[5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6] 参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1民终7265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1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97] 参见同前注[35],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9民终2281号民事判决书。

[98] 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826页。

[99] 参见同前注[2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0] 参见同上注。

[101] 也就是赔偿被侵权人“因伤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参见同前注[86],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2] 参见同前注[86],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3] 参见同前注[5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7民终1268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4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

[104] 参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9民终882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48],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5] 参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4982号民事判决书。

[106] 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再384号民事判决书。

[107] 如同前注[3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同前注[5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8] 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9386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3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9] 参见同前注[6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同前注[42],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110] 参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终829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5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11] 参见同前注[20],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12] 参见同前注[20],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13] 侵权人要求法院根据该幅度的下限计算误工损失,于法无据。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5450号民事判决书。

[114] 如同前注[5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15] 参见同前注[3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16] 参见同前注[6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17] 参见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终2395号民事判决书。

[118] 参见同前注[3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19] 参见同前注[108],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同前注[1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20] 参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3民终2253号民事判决书。

[121] 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申2109号民事裁定书。

[122] 参见同前注[3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23] 参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4830号民事裁定书。

[124] 被侵权人从其工作单位处领取劳务费的凭据(发票、工资流水等),可以作为有固定收入的证明。参见同前注[8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同前注[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

[125] 参见同前注[1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26] 参见同前注[39],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27] 参见同前注[5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

[128] 参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3769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7民终983号民事判决书。

[129] 参见同前注[10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30] 参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2民终4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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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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