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一九九一年初版,先后共出版了三次。这一次是统合前三版内容再版,算是原貌再现。趁着旧书新印,谈谈这本书的撰写经过,因本书主编张俊浩教授三年前已过世,由我来执笔。
在本书出版前,中国政法大学还没有编写和出版过民法本科教材,撰写这本书就是奔着教学需要去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各政法院系都开设有民法这门大课,大课之下再分设几门课程。一般都设有民法总则,分则就不一样了,有参照法律名称,如财产所有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我校一直设三门民法课程,即民法总则、民法分则及婚姻法,后来把继承法并入婚姻法,称婚姻继承法。各院校的民法课讲授的框架和理论,是参照苏俄民法学理论,这是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延续而来的,从当时的民法立法中也可以看到《苏俄民法典》影响。民法课讲授内容则是围绕着《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单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民事政策展开。这样的讲授至多能讲清楚一些民法基本概念,在学术上显得干巴巴的,无法把民法丰富的理论内涵表达出来。那时还有民法经济法之争,经济法开设的课中也有部分课程与民法重叠,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学生学完所有这些课程后就会有茫然,民法到底是什么,那些高大上的私权神圣、意思自由、身份平等怎么感觉是空荡荡的呢!其时,不独是民法,整个法学学术都在草创阶段,有人文学者就戏称法学为“幼稚的法学”。这些芒刺在背的评价,也更加鞭策着我们要撰写出能称得上是“学术”的民法教材。
使命和任务牵引,撰写这本教材必须从民法体系入手,通过体系把民法厚实的理论内涵写出来。主编张俊浩教授为了写书,有一年多常住昌平,闭门思考这些问题,并多次召集撰稿人讨论,有时是彻夜长谈。讨论集中在如何突破落伍于时代的教材结构,展现中国移植民法近百年过程中取得的成就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尽可能汲取国外最新的学术思想。因为是中国民法课用的教材,最难的是如何与制定法匹配,在历史的经度和欧陆民法的维度上,表现出中国学者对民法学所作的探索及学术上的最新发展。在讨论中也发现,当时奉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取向,留下很多延伸解释的可能,深入其中就可以呈现出民法理论的无限空间,写出制定法所没有的内涵,揭示对立法走向的规律性认识。只要把全书的结构搭好,就不仅能覆盖制定法,让学生在体系化的理论中掌握法律;同时又能超越制定法的局限,让民法课成为一门法学素养的训练课,使本科生具备初步分析问题的学术能力,打下一个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
适逢当时官方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与《民法通则》立法时的背景大相异趣,这就为突破各种条条框框,再次引入欧陆市场国家的民法理论提供了外在的条件。在体系构建、论证说理、概念界定诸方面,回归至欧陆民法体系,再兼容当时的制定法并明确指出其局限。这个写作路径在当时确实属十分大胆,突破了沿袭多年的教材范式,对提高民法课品质,开阔学生的学术视野,起到了引领作用。
《民法学原理》以总则为纲,分则将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四大类。既有对欧陆民法体系的借鉴,也融入了撰写者的思考。这里以张俊浩教授写的总则部分为例,可以粗粗领略作者的创意。在民法总则中,对市民法由来,法律行为与意思的关系,法律行为对物债两权的穿透,及民法中人的本质等诸多方面,张老师不仅作了学术梳理,也表达了其独到的见解。张老师在撰写过程中还多次提到,教材的字数容量有限,重要的学术观念或学术思想,不允许太多的文字论证,用构建的体系去表达会同样有力。如关于人身权,制定法及很多民法著作在体例上,将之作为与财产权并行的权利,置于民法分则。张老师就认为,一个自然人离开人身权就不可能成为丰满的人,甚至与动物都相去不远。人身权与自然人须臾不可分离,是法人不具有的权利,置于分则即成了自然人与法人共享的权利,完全违背了民法的宗旨。所以,在搭建全书结构时,毫不犹豫地把人身权放在总则,列于自然人这一单元,排除了法人对人身权的适用。对人身权的这一结构调整,显然比用一堆文字去论证人身权多么重要,有着更强大的说服力。思想一旦获得自由,越过藩篱就成为快乐的学术,与张老师探讨、交流中,火花频现。如对于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德国民法将法人与自然人并列,并放入总则。虽然遵从了形式逻辑,但从价值判断看,有违民法的本质。法人是工具人,自然人才是民法的终极关怀,是民法被称为人法的根本所在。将工具人与民法的终极关怀并行,无疑降低了自然人地位。只有将形式逻辑与价值判断统一,才能形成一个更完美的学术体系。就此而言,被称为里程碑的德国民法也是有重大缺陷的。张老师还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分析,认为将法人编制于总则,实质是资本主义市场制度中,资本吃人在民法上的表现,尔后的“契约正义”、“消费者主权”等学说,都是在为此打补丁堵漏洞。当然这些颠覆体系的想法,写进教材争议会很大,不能编入书中,只能在课堂中去阐发,让学生们从中感悟并学会学术批判。一份淡定,一份自信,张俊浩教授对民法的深刻的理解和独特见解,那真似泛行于大河之上的一叶独舟,勇敢而又孤独地前行。
民法作为一个外来法,自清末以降,先是移植欧陆法系,新中国又转而引入苏俄理论。百多年的左支右绌,并无体系上和理论上的突破。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民法理论应随时代而激荡。《民法学原理》在社会转型期对民法理论所作的探索,只是那个年代的学人思考,不能因此固步。深说起来,中国的民法理论与立法一样,一直是处于引入和补课状态,对西方法律及其学说长期抱着仰视心态,继受多于批判,更缺乏在自身文明基础上作出创新式发展。“学徒”总有“满师”之日,出师之后应有自我主张。对于一个有五千年文明,渴望着复兴并正在走向复兴的民族来说,只有俯视这个地球,才可能树立真正的学术自信;也只有与中华文明结合,才能创造出属于民族的也是世界的法学!
姚新华
甲辰年夏至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