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中,如何正确适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文摘   2024-09-23 20:06   辽宁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为: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施查封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本文对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如何正确适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一、查封扣押必须立案才能实施吗?

有观点认为,只有立案以后才能实施查封扣押,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立案并非查封扣押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市场监管部门是可以在立案前实施查封扣押的。

1.立案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内部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对于案件查办来说,一经立案即意味着案件调查的正式启动。查封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实施查封扣押与行政处罚是否立案并无直接必然联系。

2.《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立案前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3.市场监管部门何时实施查封扣押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二是面临的紧急程度是否足以达到必需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度。

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但并非实施查封扣押的先行程序和先决条件。

二、查封扣押的时限是多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为30+30。

其中“另有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的规定,食品案件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0+45。

三、查封扣押和现行登记保存的区别是什么?

1.目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案件调查过程中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证据收集和保全行为。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查封扣押既可能是为了防止证据毁坏或灭失,也可能是为了防止危害社会的物品、材料等扩大危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保证案件调查顺利进行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2.期限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期限是7日,7日之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延长。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自动解除。

查封扣押的法定期限是30日+30日。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超过30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继续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延长期限最多3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救济途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并非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查封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允许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允许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依据不同。执法人员办理任何普通程序案件,只要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都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收集和保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查封扣押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只有在具体法律、法规中有查封扣押的明确规定,才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否则不可以。比如《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专利法》《商标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执法人员在查处这些领域违法案件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四、查封扣押解除后如何处理?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退还查封扣押财物。

2.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案件事实仍然不清,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退还查封扣押财物。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决定,予以没收相关财物,但与案件无关财物应同时返还当事人。

五、查封扣押的意义是什么?

查封扣押是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因为与先行登记保存相比,查封扣押的时限较长,处理程序清晰明确,所以很多办案人员愿意使用查封扣押,很少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其实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到底应该采取哪种措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案件调查中证据不足,无法对案件有初步判断或者定性时,还是应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在先行登记保存的七日之内尽快收集相关证据进而做出下一步处理。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直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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