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轮机构改革,一些地方将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市场监管部门;也有部分地区在地方立法时,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使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还有的地方政府将教育领域行政处罚权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
一、根据各地职能划转规定,行政处罚权划转后,商务、教育部门仍承担各自领域行业管理职责,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在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排查摸底中,如果发现涉嫌违反商务、教育领域法律法规,有初步证据证明能够对行政相对人处以《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种类的,可以将证据线索移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线索核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实务中,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以处罚权划转为由,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责也一并推到了市场监管部门,推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说辞一般是:1.行政处罚权已经转到了市场监管局,这些活本来就应该转过去。2.我们处理不了投诉举报,因为我们现在已经没有执法权。3.投诉举报件显示的内容是消费纠纷,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我们处理不了,只有你们市场监管局才能处理。4.这活我们干不了,因为我们没有上位法,没有抓手。5.我们只管在我们这里办证(备案)的,其他没有办证(备案)的,我们不管,也管不了,应该你们管,因为营业执照是你们市场监管局发的。
三、这些说辞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根本站不住脚,因为行政处罚权的转移不意味着可以排除行业管理的责任。下面逐一反驳,正本清源。
1.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处罚等多项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仅承接了其中的行政处罚权,而非整个行政执法权,前述的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排查摸底等,均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事项,系行政执法权中的行政监督检查,并非行政处罚。所以,并不能因为行政处罚权的转移,将属于行政监督检查事项的本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职责推到市场监管部门。
2.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商务、教育部门均具备考试条件并参加考试,具有实实在在的执法身份和执法资格。商务、教育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作为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具有天然的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的转移,不影响其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如果现在没有执法权,请问,商务、教育部门此时此刻是如何受理市场主体的许可及备案工作的?如何开展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工作的?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非是给市场监管部门独家制定的法律,消费纠纷也并不必然只有市场监管部门才有权处理。商务、教育部门均有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各自行业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处理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职责。
4.行政管理中没有上位法的情况很常见,没有上位法,可能上级认为目前没有制定的必要,亦或其他原因,但无论何种原因,都不是推脱行业管理责任的理由,更不影响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排查摸底等工作的开展。如果以没有上位法,没有所谓的“抓手”为由,将本应属于自己的职责推到别的部门,那么别的部门就有上位法?就有所谓的“抓手”?假如,凡是认为自己没有上位法的都给推出去,那将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没有上位法,不意味着就不能做好相关工作,没有所谓的“抓手”,不意味着就不能把行业“管好”。比如,对于校外培训或餐饮、零售企业宣传“发卡”的,是否可以到现场了解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那些优惠幅度明显高于行业利润的、合同约定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经营场所租赁期限已然临近仍在“发卡”的,能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商家“跑路”,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这跟是否有上位法有什么关系?
换个角度来说,正是因为没有上位法,没有所谓的“抓手”,更应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深入一线调查处理,该协调的协调,该宣传的宣传,该预警的预警,该定政策的定政策,而不是想着怎么能给推出去。
5.我们只管在我们这里办证(备案)的,其他没有办证(备案)的,我们不管。这更经不起推敲,甚至不值一驳。举个例子,《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并没有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已备案企业的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只要属于零售业、居民服务业、住宿及餐饮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否已备案,只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均在商务部门的监管范围,都属于商务部门的职责。
再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并没有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办证的民办教育工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只要属于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无论是否已办证,都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说到这里,打个比方。对于取得驾照人员的驾驶行为,交警部门将其纳入管理,那么对于未取得驾照人员的驾驶行为,交警难道就不管了吗?
只管已取得许可或备案的,其他不管,既不合法,同时也不符合“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要求。
6.从某种意义上说,营业执照与居民身份证的性质类似。身份证是人员的身份证明,领取了身份证,说明这个人从此有了“身份”。公安机关发放身份证不意味着取得身份证的人员都由公安机关管理。如果取得身份证的人员是医生,归属卫健部门管理;如果是律师,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如果是教师,则归属教育部门管理,而不是全部由给他们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管理。
同理,虽然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了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仅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身份证明,未来具体从事什么门类的经营活动,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如果从事美容美发业务,属于商务部门管理;如果从事健身房经营,属于体育部门管理;如果从事学科类课外辅导,则归属教育部门管理,等等,而不是因为市场监管部门发放了仅证明其经营身份的营业执照就全部推给市场监管部门。
四、商务、教育领域行政处罚权划转后,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处罚权责无旁贷,凡是涉嫌违法的,必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无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多少数额的罚款,罚款都需上交国库,并不能解决因商家“跑路”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并且,行政处罚是后置环节,属于“事后”监管,如果走到需要行使行政处罚权阶段,大概率消费者的权益已经受损,并已引发了矛盾,这既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做好“事前”“事中”环节的监管,这就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好行业管理责任,通过日常检查、排查摸底和受理投诉举报等,及时发现消费风险,未雨绸缪,采取措施,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因为行政处罚权转移推脱行业管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