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是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也是必经程序。
那么,在具体时间节点上,是先告知还是先集体讨论呢?对此,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先告知后集体讨论,理由是,如果先集体讨论,告知后当事人一旦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市场监管部门将会比较被动;如果先告知后集体讨论,告知后当事人若陈述申辩或听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理由进行集体讨论,这样可以避免被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先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后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理由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说明案件已调查终结并通过法制审核,已形成最终的处罚结论,这个处罚结论既非办案人员个人意见亦非办案机构意见,而是市场监管部门意志的体现,是最终结论。既然是市场监管部门意志的体现,说明代表了部门负责人的意见,这一定是集体讨论的结果。
二、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使用“拟”处罚的表述,并非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准备好”,作出的结论不是最终结论,而是因为在处罚程序上,赋予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此阶段的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这是使用“拟”的唯一原因。
三、如果告知后进行集体讨论,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是,当事人虽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但部门负责人经过集体讨论后认为告知当事人的“拟处罚”结论显著轻微,实际需要实施比“拟处罚”更重的处罚,但因已向当事人进行了“先行告知”,因此想要在处罚决定中实施更重的处罚,显然已没机会了,因为不符合行政处罚严肃性、正当性及谦抑性原则。这会给市场监管部门造成被动。
四、如果经集体讨论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经市场监管部门复核或举行听证会后决定采纳(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如果在此阶段仍需集体讨论的,完全可以再次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并未规定只能进行一次讨论,如有必要,完全可以进行二次甚至多次讨论。
五、“告知前,可以集体讨论,也可以不集体讨论”的观点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案件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就是要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审慎的处罚决定,确保案件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符合规定、自由裁量适当、法律适用准确的基本要求,如果告知前不进行集体讨论,很难达到这样的目的。
结语,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当放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如有必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进行二次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