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过期食品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

文摘   2024-07-09 15:20   辽宁  

过期食品案件绝对数量多、整体占比高,背后往往有职业索赔人的影子,面对大量过期食品案件,办案人员写好调查终结报告尤为重要,因为调查终结报告认定的违法事实决定了案件的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和处罚结论。

办案人员应全面论述违法的时间、目的、手段、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全面论述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基本逻辑。

但实务中,一些办案人员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简单粗暴”,只用两句话进行了“结论性概括”,这既不能全面客观描述案件的基本事实,更是降低了案件办理质量。

本文对如何撰写过期食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进行了总结和梳理,以供参考。

一、要论述当事人取得证照情况。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有必要)。在调查认定的事实部分,对证照情况的论述主要包括当事人是否取得证照以及取得证照的时间。

论述证照情况的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证照或取得证照时间迟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时间,当事人则构成未取得证照从事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而不能只认定销售过期食品一种违法行为。

二、要论述进货时间及进货渠道情况。要论述涉案食品何时从何处采购以及采购数量情况,论述进货渠道及数量的意义在于确定批发商资质情况和过期食品数量情况。论述渠道的意义在于确定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的时间,根据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失效日期等,印证当事人从批发商采购时并未超过保质期。如果未对此进行认定,逻辑上可能存在批发商批发给当事人时已超过保质期的可能性。

三、要论述涉案食品的销售情况。如果当事人从批发商采购涉案食品时未超过保质期,说明所有涉案食品均在当事人处过期。论述当事人销售情况的意义在于,线索显示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数量未必是全部过期食品,因此需要对同批次其他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进行全面调查,以此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同批次其他食品是否也存在超过保质期情况。

实务中,很多商家并未留存销售记录,因此无法查清其他同批次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如果无法查清,可以这样表述: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同批次其他食品超过保质期。

四、要论述是否履行进货查验情况。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履行进货查验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索取批发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当事人如果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五、要论述对其他待售食品检查情况。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的商品琳琅满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不应仅局限于涉案食品本身,还要对其他待售食品进行检查。对其他待售食品进行检查的意义在于,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加强日常检查,保障不特定人的食品安全。二是进一步充实自由裁量结论,如果当事人其他待售食品不存在过期情况,说明当事人尽到日常管理义务,履行了管理责任,过期食品仅此一种,数量不多,社会危害性较小。

这样可以在结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反之,如果在待售食品中又发现了过期食品,说明当事人平日疏于管理,且过期食品种类相对较多,这样在自由裁量中需要进一步考量。

虚拟案例:

经查,当事人从事超市经营,2023年5月10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8月8日,当事人从xx商贸公司采购一箱(24袋)涉案批次“肥牛”方便面。“肥牛”方便面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保质期6个月,保质期至2023年9月30日。当事人在保质期内销售上述方便面15袋,剩余9袋在超过保质期后仍在待售货架存放,未售出。执法人员接到相关举报后将9袋过期涉案方便面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涉案方便面售价为3元/袋,认定货值金额27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其他待售食品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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