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市监处罚〔2023〕55-60号
当事人: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xx省xx市xx区xx街21号
2023年10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2023年10月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10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服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9月16日正式营业。2023年10月3日,有消费者在当事人处就餐,餐费共计189.5元。因当事人收银系统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结算消费款项,即当消费款项不足整元时,超出0.5元按整元收取,不足0.5元不收费。于是向消费者收取餐费190元,消费者认为当事人多收取的0.5元不合理,遂通过网络曝光。
另查明,自2023年9月16日当事人营业以来,首次通过“四舍五入”方式结算消费款项,多收取消费者钱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收取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方式多收取消费价款的事实;
2.结算水单,证明当事人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自2022年9月16日以来,共多收取价款0.5元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资质情况;
4. 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关系情况。
2023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x市监罚告[2023]55-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3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x市监责退[2023]13-19号),当事人在网络及经营场所发布退款公告,截至本局作出处罚决定时未有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方式,多收取消费价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诚恳向消费者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取消“四舍五入”收费规则,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消费价款。当事人的行为符合《xx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xx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同时,本案正值节日期间,外地游客纷至沓来,当事人作为餐饮经营者,本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守法经营,为游客提供宾至如归的高品质服务,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后,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降低了旅游品质,引发了舆情,造成了较大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的规定,符合《xx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之规定。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及地方形象,并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决定从重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角(¥0.5);
2、罚款叁仟元(¥4000)。
罚没款金额共计叁仟元零伍角(¥4000.5)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的代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