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应注意哪些事项?

文摘   2024-09-29 20:26   辽宁  

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当事人既不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同时拒不缴纳罚款履行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市场监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会导致因罚款未能收缴国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相关人员可能也会因玩忽职守承担责任。

那么,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注意哪些事项?下面逐一梳理,仅供参考。

要提前催告。1、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催告书何时发出?2019年,最高法《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2019〕最高法行他48号):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

二要注意时限。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三、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没收款项一般不产生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只有罚款才会产生加处罚款,没收款项一般不产生加处罚款,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价格案件中没收的违法所得,将会产生每日2‰加处罚款。

五、加处罚款一般不宜减免。201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行政处罚加处罚款能否减免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9〕82号):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该规定中“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也包括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行政机关不宜减免加处的罚款。

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或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予以结案”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只有强制执行完毕或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案,否则不能结案。


渔舟未唱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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