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摘   职场   2024-04-08 14:29   辽宁  

编者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着执法人员的水平和办案机关的能力,也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自即日起,本公众号将陆续推出市场监管各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仅供执法一线参考。

第十二期推出:如何制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市监处罚〔2023〕71-05号
当事人:xx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经营场所:xx省xx市xx区建国路2号

法定代表人:xx

本局在查处xx超市销售的K面巾(商标:图形商标,产品批号、货号:SCMF1951,规格型号:34×74±2cm)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2864-2020标准一案中,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供货商系本案当事人。

2023年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WWN0303796),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2023年5月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7月12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8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从xx服饰公司采购涉案K面巾(生产日期2021年10月9日,保质期三年)200件,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将200件涉案K面巾全部销售给xx超市。截止案发,xx超市已售出160件,其中包括抽检不合格6件(检样4件、备样2件),后xx超市将剩余未售出的40件涉案K面巾退至当事人处。当事人得知上述面巾系不合格商品后,第一时间将涉案K面巾退回生产商xx服饰公司。xx服饰公司将40件涉案K面巾销毁。

当事人在采购涉案K面巾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生产商xx服饰公司营业执照及合格检验报告。

另查明,涉案K面巾当事人进货价10.5元/件,销售价22元/件,销售收入共计1659元。认定货值金额4400元,违法所得16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2.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向当事人告知检验结果及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4.立案审批表,证明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配合调查人员身份情况;

6.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询问情况;

7.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主体资格情况;

8.xx服饰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已索取涉案商品生产商资质情况;

9.检验报告及产品出厂合格证,证明涉案商品质量情况;

10.质检报告情况说明,证明生产商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受检产品与涉案产品系同一原材料、同一批次的事实;

11.进销库存明细单、销货清单、出库单,证明涉案商品进销货记录及价格情况;

12.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销售涉案商品整改情况;

13.xx服饰公司销毁涉案商品图片及视频,证明已将涉案商品销毁的事实。

2023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x市监罚告字〔2023〕71-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8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了已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处罚金额过高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已在自由裁量中予以考虑,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K面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总局办案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当事人在知晓其销售的商品系不合格商品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本案涉案产品数量、数额较少,现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xx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伍拾玖元(¥1659元);

2.罚款肆仟肆佰元(¥4400元);

罚没款金额共计陆仟零伍拾玖元(¥6059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代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xx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渔舟未唱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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