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纠纷究竟谁来管

文摘   2024-08-30 12:22   辽宁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的消费金额(一般可以获得商家的额外优惠),每次消费后扣除预交的消费金额,消费者按次享受服务的消费方式。

实践中,也有消费者预存了一定金额,但每次消费并不扣除预交的金额,比如笔者在执法中遇到的案例:一美容美发店推出活动,只要在店内存300元即成为该店会员,成为会员后,半年内可以随时到店内免费美发,不扣除所存的300元,如果不想继续成为会员,可以随时取走300元。先不说商家推出活动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这种模式不属于预付式消费,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预付式消费由于消费者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幅度,消费时具有一定的便利性,这种模式颇受消费者青睐,所以预付式消费在相关行业相当盛兴。与此同时,一些不良商家以免费体验及高额折扣优惠为诱饵吸引消费者,消费者预存资金后发现商家并未兑现当初的商品或服务承诺,甚至以经营场所变更、撤销等为由“跑路”。商家经营诚信的缺失,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产生了舆情。

那么对于预付式消费产生的纠纷应由哪个部门管辖?市场监管部门在其中的职责是什么?下面逐一探讨。

一、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了规制。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可知,预付式消费属于消费的一种模式,并无其他特殊性。由于消费领域情况的复杂性,目前也并不存在一个专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行政部门,而是由有关行政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承担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职责。

二、根据国务院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商建发〔2020〕43号):商务、文旅、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发卡经营者的单用途卡发行和服务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查处单用途卡相关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意见》可知,预付式消费涉及多个行业,消费纠纷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受理、处理,首先应确定行业类别,进而确定行业主管部门。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均有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各自行业的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处理消费纠纷,查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职责。

三、在社会生活中,发行预付卡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健身娱乐、餐饮住宿、教育培训、商业零售、美容美发等业态。

对于餐饮业、零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业等商贸流通业,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门,由商务部门负责受理、处理。尽管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发卡适用《管理办法》,但并不能免除商贸流通领域非企业主体发行预付卡商务部门的监管责任。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商贸流通业主体发行预付卡的,都应由商务部门负责受理、处理。

对于学前教育或者课外辅导班的预付式消费,行业主管部门是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负责受理、处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并未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办证的民办教育工作。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只要属于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无论是否已办证,都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所以,“我们只管在我们这办证的,没有办证的我们不管”的说辞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健身房的预付式消费由哪个部门管辖?近日,有自媒体撰文称,健身房预付卡消费纠纷应由商务部门管辖,理由是健身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商务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是目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唯一依据,所以应由商务部门负责受理、处理。

健身房预付卡消费纠纷真的应由商务部门管辖吗?根据前述,首先应确定行业类别进而确定行业主管部门。我们来看健身房属于哪个行业,谁是行业主管部门?

经查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其中“健身休闲活动”被列入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9“体育”,并作“说明”:健身休闲活动指主要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场所和其他体育娱乐场所的管理活动”。健身房的“健身休闲活动”属于体育行业,行业主管部门是体育部门,所以,健身房消费纠纷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辖,系体育主管部门职责,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处理。

四、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依据八部委《意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这是市场监管部门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职责,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实际上,在预付式消费中,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有点类似于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无论属于哪个行业,只要出现了“打架斗殴”,都由公安机关管辖。处置“打架斗殴”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与行业无关。同理,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来说,只要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无论出现在哪个行业,都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

最近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这话也对也不对。真的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吗?其实不然。如果你能满足那个正在装睡的人的条件,这人一定会第一时间主动站起来,并且会比任何人都清醒。只是,市场监管部门不可能去满足主动醒来的条件,因为于法无据。这个装睡的人,要么继续装睡下去,要么意识到自己行为不妥主动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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