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职业打假”是个褒义词,因为职业打假的出现,某种程度净化了市场环境,职业打假人也曾普遍受到欢迎。而如今,职业打假因“以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成为广受争议的话题。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大多支持所谓的职业打假,认为正是因为有了职业打假的存在,某种程度弥补了日常监管的盲区和不足。对于行政机关和商家来说,则对职业打假持反对态度,认为因为职业打假的出现,浪费了本来就不多的行政及司法资源,增加了商家负担,也破坏了营商环境。
一、“职业打假”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会有对错之别。最近笔者遇到的举报人,共两人,均为00后,外省人,跨越两千多公里,来到笔者所在城市。晚上九点多,在城乡结合部,一人隐蔽录像,一人只购买一袋食品。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视频显示,在其进入超市前,即开始设定显示“北京时间”启动手机视频拍摄,进入超市后全程隐蔽拍摄,21时03分、08分、13分、19分分别到四家超市均只购买了一袋方便面。
视频显示,举报人进入超市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从不左右环顾选择,亦未向老板询问商品所在位置,而是径直转弯后通过过道精准锁定一袋方便面,这袋方便面正好超过保质期。
后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前述四家超市索证索票均齐全,并未采购举报人所举报的批次食品,供货商亦未向四家超市批发过涉案批次食品。但也没有证据证明是举报人提前将过期食品放置在货架上。这是典型的“恶意索赔”。
尽管最后对四家超市不予处罚,但举报人的行为实实在在扰乱了食品流通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也浪费了行政资源。
但也不否认,亦有部分商家尤其城乡结合部、农村小店确实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现象。这些超市或小店作为食品经营主体,本应守法经营、加强管理、为顾客提供宾至如归的高品质服务,但却法制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既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又不加强所售商品的巡查和管理,甚至有的商家只等供货商每次送货时帮助查看食品保质期限,自己从不进行巡查管理。
二、面对投诉举报,在目前没有普遍法律授权或技术手段对职业打假人身份及行为进行甄别排除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不应也不必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过多关注,而是应将关注重点聚焦在商家本身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投诉人的诉求是否正当合理上。
无论举报者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亦或普通消费者,只要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商家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只要索证索票齐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商家违法的,坚决不予处罚。通过宽严相济、不枉不纵,以此不断规范食品流通秩序,不断引领商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面对数量众多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做到“不枉不纵”并不十分容易,基层执法人员面临海量的投诉举报,海量的工作,不但要调查案件事实本身,还要面对职业打假人不断的复议、诉讼甚至信访的压力。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不断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分析技术标准以及结合工作实践甚至生活经验等来综合进行研判。
只要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了最终结论,就要对结论充满信心,相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价值判断,不能因为举报人的种种施压而有任何妥协。
三、根据总局执法稽查局意见,食品安全问题不适用调解。市场监管部门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至于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要求,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民事诉讼。尽管过期食品不适用调解,但商家确实销售了过期食品,如果能够积极赔偿,可以在自由裁量中认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调解”对案件的最终结论是有影响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调解”是建立在对违法行为惩戒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漠视商家的违法行为。
四、我们希望让商品购买回到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的初衷,恢复市场有序秩序。要想达到此目的,需要铲除“恶意索赔”的土壤。不管愿不愿意承认,“恶意索赔”存在的土壤之一是商家本身存在违法行为,如果商家不存在违法行为,其存在的根基自然塌陷,如果商家不卖过期食品,相信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数量将会大幅度减少。
所以,与其去分辨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以作标靶准备和应对,不如下大力气解决商家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解决辖区内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着力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水平。同时还要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至少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专业知识的掌握不能低于职业打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