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责令改正”?

文摘   2024-09-13 19:33   辽宁  

责令改正是市场监管部门经常使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正确理解并熟练掌握责令改正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对责令改正出现认知偏差和理解错误,不能正确适用“责令改正”。本文从执法办案角度对责令改正进行分析探讨,以供参考。

一、什么是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恢复,是要求当事人履行既有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应做到而未做到的“抹平”。责令改正无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属性,无惩戒性,不属于行政处罚,亦未对当事人财物进行实际控制,不属于行政强制。一般认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

二、责令改正具体形式有哪些



因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责令改正所对应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一般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款、消除隐患等,一般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退款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等文书载体。



三、何时使用责令改正?

只要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随时责令改正。比如日常检查、线索核查、案件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可以随时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实践中,一般分为三种情形:


1.违法行为导致安全隐患,如不立即纠正,随时可能对人体健康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比如特种设备违法,此种情形需要立即责令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隐患。


2.违法行为不是迫在眉睫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比如食品违法案件中的销售过期食品,广告违法案件中的虚假广告等,这类违法行为实际上在案件查办时当事人已完成了违法行为的纠正,此种情形可以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不必单独制作“责令改正文书”。


3.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需要行政机关先行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才作出处罚。比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再比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责令改正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不用“涉嫌”。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是已经取得了当事人违法证据,确定了违法事实,所以表述中,不用“涉嫌”一词。一般如是表述:经查,你(单位)***的行为,违反(注意,不是“涉嫌违反”)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或“在 年 月 日前”)予以改正。


2.明确时限。责令改正分两种,一种是立即责令改正,一种是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具体时限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按照改正事项的难易程度综合判断。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应当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责令改正的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有必要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允许救济。责令改正应当允许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观点认为,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责令改正不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理由是:如果允许救济,会影响案件办理效率。笔者认为,只要责令改正,无论在哪个阶段,都应赋予当事人救济途径,因为责令改正本身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而不在于哪个时间节点,并且,允许救济并不必然影响案件办理效率。


4.法律依据。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不同阶段,既可以依据有关特殊法规定责令改正,也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


5.确认整改情况。立即责令改正,现场即可确认整改情况。对于限期责令改正,限定期限到期后,应确认当事人整改情况,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处理。


6.不是带有“责令”都属于责令改正。比如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责令改正”,并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均涉及重大处罚,需要履行立案程序,按照规定还要告知当事人听证程序。

五、责令改正的意义是什么?

1.纠正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如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或人体健康,也可能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便于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经济社会秩序,使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到原来的有序状态。


2.不受“一事不再罚”限制。若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如果未来(比如两年内)当事人再次违法,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机关将不能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果已责令改正,未来当事人再次违法,行政机关可以再次给予处罚,不受“一事不再罚”限制。


3.根据前述,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只有先行责令改正,才可以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对当事人予以惩戒。对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违法行为的纠正,行政机关依法不予处罚,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作者丨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隋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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