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办完,如何处理?

文摘   2024-11-23 22:56   辽宁  

相信很多办案人员都曾遇到过这样的困扰,案件还没有办完,处罚决定未作出,但是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马上到期。最后,30+30(45)日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但处罚决定依然未能作出。

这时应如何处理?是继续查封扣押,还是先行将查封扣押的物品作没收处理,还是名义解除但仍通过其他方法继续进行实质控制,亦或是其他方法?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无论什么原因,都必须解除,这没有探讨的余地和可操作空间。

但是问题来了,行政机关一旦失去对涉案物品的控制权,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二是涉案物品流入社会后有可能会产生新的违法行为或者会危害社会、发生危险等。

那么,面对这些问题,办案人员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如前所述先行没收;或名义解除仍继续实控,这些方法是否可行?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解除,是法律意义上的解除,是实质解除,即通过物理解除的方式将涉案财物返还当事人,达到当事人实质控制的目的。

为什么先行作没收处理是不被允许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没收属于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等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提是,案件调查终结、完成审核、送达先行告知(当事人可能会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复核和举行听证会),案件全部“做完”,才能作出处罚决定,作没收处理。所以先行作没收处理,不符合上述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同时,仔细研究《行政强制法》会发现,如果将查封扣押物品先行作没收处理,《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60日(或者75日,以下简称60日)期限届满必须解除将失去意义,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

实践中,针对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的,有地方创立了新的文书,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之际,以办案机关名义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告诫书”,内容是告知当事人,虽行政强制措施届满,但因未作出处罚决定,先将涉案物品退还,请妥善保管,并建议当事人不要擅自处理。最后告知当事人:解除的物品如损坏或灭失,市场监管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先不说这个“行政告诫书”是否合法,但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涉案物品解除后,当事人有完全的处置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并需法院认可受理,起码要有强制执行标的物,查封扣押解除后,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并且,“建议不要擅自处理”,实质是变相查封。

既然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只能解除,那如何确保在案件办理中不会陷入被动?最好或者唯一的办法是在查封扣押所规定的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将涉案物品作没收处理。只是,对于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来说,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并不容易,这不能不说是对办案人员的考验。

怎么办?还是要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应树立这样的意识,即案件办理中,只要采取查封扣押的,就是对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时间上存在紧迫感,这时不应考虑90+30+X办案时限,而是要争取在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一般来说,经线索核查或立案后,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办案人员对案件的难易程度会有基本了解,如果认为在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存在困难,就需要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以时不我待的状态投入到案件办理中,不能有任何放松和麻痹思想,抓紧时间、提高效率。人员配置方面,也不能仅仅局限于两人,可以增加人手,必要时成立专班。

还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规定,查封扣押期间对物品的检测、检验等的期间不计入60日内,如有必要可以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测、检验,利用好检测、检验时间,在此期间,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写在最后,《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均是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二者不存在母子法律关系。《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种措施和手段,市场监管部门有90+30+X的处理时限,但是作为行政处罚必要手段的强制措施只有60天,与行政处罚不能够很好的匹配和契合,给后续处置带来了被动,不能不说是遗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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