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豪门夫妻离婚引发的恶意保全股票,造成损失1500万!!!

文摘   2024-10-22 11:5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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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豪门夫妻闹离婚,丈夫为防止妻子随意处置股票,提出股权代持诉讼并保全妻子公司持有的股票,是否构成保全侵权?会造成什么损失?

请看以下案例!





第一部分:案情回顾

(一)背景:豪门夫妻多次发生离婚诉讼

陆女士(女)与赵先生(男)于1988年结婚,自2010年7月始,二人因离婚纠纷多次诉讼,一直分居。

2002年8月,A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先生。该公司股权结构:赵先生占80%股份、陆女士持20%股份。

2007年8月,B公司成立,陆女士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权结构:A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份、赵先生持有B公司20%的股份。

2007年10月某日,A公司向B公司汇入1300万元,双方的记账凭证中均记为此笔款项为往来款。

2007年11月某日,B公司向LL家纺汇款12947144元。B公司对此笔款项的记账凭证记载摘要为“长期投资(LL家纺)”。

2009年11月23日,LL家纺上市。

2010年7月,陆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

2010年11月,B公司股权构成:赵先生占5%股份、陆女士占50%股份,二人的女儿占45%的股份等。

2013年8月,陆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离婚。赵某上诉。中院将离婚案发回重审,尚在审理中。

(二)诉讼1:A公司诉B公司归还代持的股权被驳回全部诉请

1、诉讼情况:A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无法提供证据原件被驳回

2015年8月,A公司持《委托持股协议》复印件及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LL家纺原始股份为A公司所有,请求B公司将上述股票变更登记至A公司名下。
案经法院一、二审审理,B公司主张A公司提供的《委托持股协议》系伪造,A公司无法提供原件,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保全情况:法院冻结B公司名下的若干股票

诉讼期间,A公司申请法院冻结登记在B公司名下的“LL家纺”全部股权及收益孳息。
两担保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裁定冻结了B公司名下“LL生活”股票若干万股。

(三)诉讼2:B公司诉A公司及担保公司保全侵权获支持
1、B公司诉A公司及担保公司保全错误赔偿损失获支持1500万元
上述诉讼结束后,B公司认为A公司恶意诉讼及恶意保全,给B公司造成了损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保全侵权行为造成的股票被冻结期间的贬值损失共计10030万元;两担保公司对上述请求在各自保函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的保全不错误,判决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B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A公司赔偿B公司保全错误造成的股票贬值损失1500万元。
2、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存在保全错误的理由及损失认定
理由:
(1)赵先生承认A公司诉讼及保全的目的是为防止妻子离婚诉讼期间随意处置股票,存在保全的主观恶意
赵先生在二审诉讼中,通过律师向法院转述:
A、赵与陆系夫妻,赵下海经商,陆负责家务,家庭的所有财富是由赵创业得来。虽然B公司和A公司的股东是陆和赵,以及A公司通过B公司持有涉案股票,但这是赵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安排。陆提出离婚要求分割财产,赵认为陆缺乏股票交易的经验,担心其在离婚诉讼期间随意抛出股票使得股票受损,故提出了代持股票的理由并提出了诉讼,进而对股票进行了查封,实际是避免损失的一种手段。
B、对涉及本案的处理,B公司、A公司均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无论是哪个公司胜诉,无非是A公司的财产转移到B公司,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C、相应的离婚诉讼正在法院审理中,现双方正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相应财产,本案处理意义不大,因为最终都是双方共同分割公司财产,每人各分得50%。
鉴于此,赵建议本案中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

赵先生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女士之间的一系列诉讼,以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先生通过律师在本院谈话中转述的意见,证明A公司存在恶意诉讼、恶意财产保全的主观故意。

(2)关于B公司损失金额的认定及赔偿问题。

酌定B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500万元,该损失由A公司赔偿,由两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案件分析点评

(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能等同,混淆二者恶意诉讼及保全构成侵权

公司为拟制的人,是法律赋予人格的一类民事主体,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就属于公司而不属于个人。

A公司控股股东混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概念,为防止妻子控股的B公司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出售股票,采取了提起虚假的股权代持纠纷的恶意诉讼和恶意保全的方法,存在保全的主观恶意,法院认定构成保全侵权,符合最高法院确立的保全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
(二)本案法院酌定被冻结股票的损失为1500万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本案B公司主张的损失为股票被冻结期间,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10030万元,后法院酌定了损失1500万元。

事实上,股票被冻结期间,价格会上下波动,但是,作为股票的持有人,很难确定能否在最高点卖出股票,因此按冻结期间的最高点确定被冻结的股票损失显然不合理。

本案法院酌定1500万元,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三部分:本案对保险公司诉责险的启示

(一)案件核心关键证据的审查非常重要

本案中涉及的股权代持纠纷诉讼,A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A公司不能举证双方存在代持关系的合同协议的原件,也就是无法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等等。

股权代持纠纷,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必须举证双方存在代持的证据,否则案件就不成立,败诉及被判保全错误的风险很高。

(二)保全标的为股票类的保全风险较高

由于股市价格的波动较大,股票持有人需要随时对股票进行出售或买进的处置,冻结被保全人持有的股票,导致损失的风险较高,财产保全需要慎重对待。





第四部分:白话总结

诉责险为专业险种,一定要尊重其客观规律,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方能保证此险种的可持续良性健康发展!

注: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

崔春霞简介
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华盟纪元保险公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前大家(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兼诉责险项目负责人。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7年律所工作经历,10余年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工作经历。
《诉责论谈》公众号的创办人,发表包括诉责险承保、拒保、知识讲座、理赔案例、风控经验介绍及及企财险、责任险、意外险等在内的各类保险产品理赔案例分析等原创文章1000多篇,并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保险案例分析文章十多篇。
创立了诉责险的内部法务从承保到理赔的全流程风控的独特模式,累积保费近7亿余元,赔付率极低。
2019年受中保协邀请,为保险行业起草了诉责险的承保及理赔的全流程风控规则指引文件。
2019年受邀参加第四届金融法论坛,做了《诉责险的司法实践与理赔问题》的主题演讲。2020年受邀作为中保协的财产险领域专家,参与《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为多家权威媒体的保险法相关问题的采访嘉宾。
举办各类培训200多场次,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及保险专业内容。致力于保险法领域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索,致力于寻找解决理论问题的实践方法。
牵头诉责险的闭环风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责险承保风控和索赔案件的办案经验,主办多个千万级诉责险赔案均获得胜诉。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非法律背景人员举办培训。一直奋斗在保险法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讲课风格生动活泼接地气。与智元法律课堂合作录制有《诉责险一本通》系列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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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论谈
点我关注,了解更多。结合本人多年律师和保险公司法律合规经验,聚焦于保险理赔案例,推介分享诉责险知识,承保及拒保案例、诉责险索赔案例及保全规定等,普及法律常识,指导包括承保及理赔的诉责险产品实践和保险理赔工作。力争将保险相关法律问题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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