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豪门夫妻闹离婚,丈夫为防止妻子随意处置股票,提出股权代持诉讼并保全妻子公司持有的股票,是否构成保全侵权?会造成什么损失?
请看以下案例!
第一部分:案情回顾
(一)背景:豪门夫妻多次发生离婚诉讼
1、诉讼情况:A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无法提供证据原件被驳回
2、保全情况:法院冻结B公司名下的若干股票
法院裁定冻结了B公司名下“LL生活”股票若干万股。
赵先生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女士之间的一系列诉讼,以及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先生通过律师在本院谈话中转述的意见,证明A公司存在恶意诉讼、恶意财产保全的主观故意。
酌定B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500万元,该损失由A公司赔偿,由两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案件分析点评
(一)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能等同,混淆二者恶意诉讼及保全构成侵权
公司为拟制的人,是法律赋予人格的一类民事主体,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就属于公司而不属于个人。
本案B公司主张的损失为股票被冻结期间,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10030万元,后法院酌定了损失1500万元。
事实上,股票被冻结期间,价格会上下波动,但是,作为股票的持有人,很难确定能否在最高点卖出股票,因此按冻结期间的最高点确定被冻结的股票损失显然不合理。
本案法院酌定1500万元,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三部分:本案对保险公司诉责险的启示
(一)案件核心关键证据的审查非常重要
本案中涉及的股权代持纠纷诉讼,A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A公司不能举证双方存在代持关系的合同协议的原件,也就是无法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等等。
股权代持纠纷,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必须举证双方存在代持的证据,否则案件就不成立,败诉及被判保全错误的风险很高。
(二)保全标的为股票类的保全风险较高
由于股市价格的波动较大,股票持有人需要随时对股票进行出售或买进的处置,冻结被保全人持有的股票,导致损失的风险较高,财产保全需要慎重对待。
第四部分:白话总结
诉责险为专业险种,一定要尊重其客观规律,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方能保证此险种的可持续良性健康发展!
注: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