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责险知识普及(连载5):诉责险的风险分析及介绍(二)

文摘   社会   2024-11-18 10:31   北京  

注:崔春霞老师我要把自己撰写的诉责险领域的案例、心得等的文章梳理下,供保险业了解掌握诉责险的规律和特点。从11月11号开始,就采取连载的方式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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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全侵权行为造成的常见损失介绍

财产保全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只有造成损失,才能要求申请人给予赔偿。

最高法院在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指出: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货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其准天率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化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司法实践中,从裁判文书网等公开途径检索到的因保全侵权行为造成的常见损失有如下几种:

利息类损失、仓储费用类损失、解封反担保费用、保全标的物本身的损耗以及其他损失。

一、利息类损失

利息类损失分为:以银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存贷款利息差和存款利息和民间融资成本之间的差额。

(一)根据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

这类损失通常发生在保全标的物不是银行账户的情况下,如保全被申请人在法院执行账户上的判决书的案款。在保全行为构成保全错误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决保全申请人赔偿损失,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村民委员会因与万丰创业建材(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

但考虑到万丰创业公司确因保全申请错误导致8395512.05元案款无法发放并正常使用的事实,结合其生产经营情况及本案实际情况,该院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损失数额予以酌定:其一,计算损失的基数,应为实际冻结金额8395512.05元;其二,损失计算的期间,应为实际冻结及解除冻结期间,即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虽因亿丰通达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9年8月23日冻结了以上款项中的830万元,但在2019年4月4日冻结后已经开始产生损失的情况下,后来的冻结即使产生损失,亦并不影响对之前冻结所产生损失的认定;其三,计算损失的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损失数额,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0日的损失数额。”

(二)存贷款利息差

如果保全标的为被保全人在银行的账户里资金,因为银行会按照活期存款利率向被保全人支付利息,法院就会认定的损失为同样金额的资金的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间的差额。

伍秋根诉清流县青溪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伍秋根银行存款因为被冻结而无法支取、使用,财产保全限制了其使用、收益、处分权,但冻结期间银行仍计付利息,银行存款因保全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综合评定原告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和存款利率的差额计算。

除此之外,还存在因财产保全致使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被申请人为维持必要经营而借款所承担的贷款利息。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原齐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政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齐劳务滥用诉讼权利,不仅对湖南大胜解保部分款项的解冻申请百般阻扰,还在无有效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增加诉求金额,导致湖南大胜因资金长期被冻结,向银行借贷资金以缓解经营压力,存贷差额系因超额冻结所产生的损失,与原齐劳务的错误保全存在因果关系,故原齐劳务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三)存款利息与民间融资的融资利息差额

在发生保全行为后,如果被保全人主张因为被冻结了账户资金,导致不得已进行了民间融资,并有证据能够证明真实发生了融资成本,且是合理必须的,法院会判决保全申请人赔偿被保全人融资成本与活期利息之间的差额。

广东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王雪娥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法院认为:

“永和公司主张因王雪娥在5341案件中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永和公司名下财产被冻结,无法向公司员工发放工资,从而需对外借款来解决,并提供了《借款协议》、网上转账支付凭证、电子交易回单、《对账协议》等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永和公司要求参照对外借款月利率2%计算的损失,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被冻结款项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王雪娥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永和公司赔偿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11月12日以7930941.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减去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率差计算的利息。

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司法实践中这种损失认定非常普遍。

二、仓储费用损失

在保全标的物是库房中仓储货物的情况下,法院裁定查封货物后会发生仓储费用。如果构成保全错误,法院会根据被保全人的主张,结合保全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判决赔偿仓储费用的损失。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诉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被保全人哈尔滨铁路物资公司主张,因错误保全申请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的错误保全行为,给己方造成的损失之一为仓储费用38500880元。法院最终判决按60%的过错程度,判决保全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仓储费用损失23100528元。

三、货物贬值的损失

保全标的物被查封扣押后,因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有可能造成贬值的损失。

牡丹电视机厂诉乐金飞利浦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乐金飞利浦公司对牡丹电视机厂享有债权3323580元,申请保全了牡丹电视机厂23585618.5元财产,法院认为该公司未注意到证据的瑕疵,亦未慎重考虑诉讼请求的合理性。而牡丹电视机厂在乐金飞利浦公司于20005月申请拍卖查封财产,明确不同意扣卖,致使查封财产迟至20045月拍卖,查封财产随着时间推移和市场变化而有贬值。基于这些因素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对牡丹电视机厂的损失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本案的情况就是由于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标的物是电子产品、原材料、成品及生产线等,导致工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财产存在耗损和贬值,亦不能通过产品折旧方式予以弥补,由此产生的损害应该给予赔偿。

此外,财产保全经常会查封房产。在前几年房价上行阶段,通常会认为保全行为不会对房产造成贬值损失。然而如果解封后遇到房价下行就极有可能发生贬值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房价进入了下行通道,保全房产将来发生此类损失的概率极大提升。

四、保全标的物的物理性损失

这种损失,通常发生在保全标的物为鲜活易腐烂的情况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被申请人可以根据被保全标的物的具体状况,请求法院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不必要损失的发生。换句话说,被申请人有义务采取必要行动减少损失。

若被申请人亦有过错,造成的损失一般由双方根据过错比例承担。

五、解封反担保费用

此类损失指的是申请保全的标的被保全后,被保全人为了解封保全标的物,置换被保全标的物所发生的费用损失。如向第三方缴纳的解封反担保费用等。

吴川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诉广东白云清洁科技有限公司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

吴川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对白云公司提起追讨工程款诉讼,至2016年11月15日才获得终审裁判,吴川公司申请执行后,到2017年6月即将取得执行款时,又被白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所阻止,故此,吴川公司主张为了取得执行款支付长期拖欠的工人工资及工程材料款,通过与案外人卢维纲协议,向卢维纲支付担保费用、由卢维纲提供房地产担保置换被冻结的执行款。吴川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担保协议书》、转账凭证、卢维纲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卢维纲也出庭作证,因此,一审法院对吴川公司主张向卢维纲支付了600万元担保费用的意见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就判决支持了保全申请人赔偿被保全人解封反担保费用600万元。

六、其他

司法实践中,保全错误还可能导致其他损失,如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对于这些费用是否属于赔偿的范围,司法裁判的尺度不一,在实务中应根据相关损失的客观性、损失与保全错误的因果关系及案件实际情况认定。

第四节 保全错误和损失的因果关系介绍

保全侵权损害之债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非常重要。也就是说,被保全人主张的损失必须是由错误的保全行为造成的。

比如,一套房产被法院裁定查封,在诉讼期间发生地震导致了房产的损毁,后该保全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保全错误。那么,该错误的保全行为与房产损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

再比如,一个诉讼案件中,被保全人主张因为错误的保全行为导致延期向购房人交房,后购房人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也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多个购房人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赔偿责任。那么这些赔偿责任是不是保全申请人因错误保全要承担的损失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这是由于法院后来审理查明,该项目延期交房的原因是其中某一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延迟,这才是延期交房的重要原因,所以法院认为这些损失并不是保全行为造成的损失,保全申请人不需要赔偿这一损失。

第五节 确认诉责险赔付的必要条件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描述中,除了保全错误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外,还有个条件为须经法院判决确认,保险人在限额内赔偿。

一、须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含义

须经法院判决确认是保险公司理赔诉责险的前置条件,即诉责险的每一次理赔都要在法院的诉讼程序后进行。这是因为认定保全错误以及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属于非常专业的工作。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律工作者对其认识存在分歧,不同法院的认识也差异。如有的法官认为只要案件败诉就构成保全错误,虽然这一观点被最高法院通过数个案例进行了纠正,但也从侧面说明对于保全错误构成要件的认定仍需要进一步规范。

这种专业度很高的工作导致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很难掌握标准,所以需要经过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法院判决确定的内容

(一)保全是否错误?

保险公司诉责险承保的是保全申请人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只有保全行为错误了才能成立保险责任。

例如保全了被申请人账户上的资金,如果保全行为是错误的,造成贷款产生的利息与活期利息的差额这一损失,保险责任就会成立;如果保全行为无误,虽然被保全人账户上的资金也会产生利息差,却不会构成保险责任。

(二)是否因错误保全行为造成了损失?损失如何计算?

保全错误后,法院就要审查是否因错误保全行为对被保全人造成了损失。有的保全行为是错误的,但是并未对被保全人造成损失,自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在房价上行期间,很多保全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房产,被保全人保全前后不但未造成损失,且因为房价上行,解封后甚至因被查封而间接获利了。这样的案件,法院通常不会认定构成保险责任需要赔偿损失。

(三)保全错误和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法院需要重点审理查明的内容之一。只有保全错误与造成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保全申请人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对诉责险诉讼的问题

一些保险业同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消极对待保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待法院判决后再进行理赔处理。事实上,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保全申请人认为自己投保了保险就可以高枕无忧,不全力以赴抗辩,甚至不出庭应诉,这将对保险公司将极为不利。

河北嘉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盛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案中,因为未列保险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保险公司未参与诉讼,盛捷缺席庭审,最终法院判决保全错误造成损失1400万元。

后保险公司得知后,发现判决认定的损失金额非常不合理,不得已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最终通过保险公司的努力,该判决被推翻,但这也证明了保险公司与保全申请人共同应对诉讼的重要性。

第六节  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问题

一、赔偿限额的含义

赔偿限额即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也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依据。设置赔偿限额的意义在于如果损失金额超过了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如果损失未超过赔偿限额,保险公司据实赔偿。

司法实践中,诉责险的赔偿限额通常会按照保全申请书记载的保全金额进行确定,除个别极端情形外,突破赔偿限额的情况比较少见。在保全标的物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如果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大于保全金额,赔偿限额按照保全标的物的价值确定。

如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的财产,诉责险会按100万确定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发生保全损失后,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以100万为限。如果保全标的物价值300万,就会按照300万确定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在300万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按比例提供担保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院的保全规定是为了降低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负担,允许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全金额的30%的担保。

对于保全申请人用自己的财产按照保全金额的30%提供担保并不存在争议。争议较大的是,当事人通过投保诉责险的方式提供担保应该按保全金额的30%还是100%确定保险金额。

笔者认为,30%这一比例的确定是法院为了降低保全担保门槛做的规定,考虑的是保全申请人用自己财产担保这种情况。如果保全申请人通过投保保险的方法提供担保,因投保保险的费率低廉已经极大降低了担保门槛,这种情形下,就不应该再按30%投保保险。否则,发生损失超过保险限额的情形将会非常常见。

判决资料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2057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23341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7192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56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2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535号民事裁定书

敬请期待下期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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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桓


险律科技联合创始人,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美国伊利诺伊香槟分校金融工程硕士,12年保险大数据分析、再保险、保险证券化相关经验。AON美国大数据分析团队和投行团队工作经验,原AON中国再保部总监。在保险产品创新,保险产品科技化、智能化有丰富经验。

险律科技专注于法律保险领域,致力于深度融合保险+法律+科技,为保险行业提供法律类保险全业务链服务解决方案。目前主营业务是诉责险,欢迎关注我们的主账号《 诉责论谈》。

崔春霞简介

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华盟纪元保险公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前大家(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兼诉责险项目负责人。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7年律所工作经历,10余年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工作经历。
《诉责论谈》公众号的创办人,发表包括诉责险承保、拒保、知识讲座、理赔案例、风控经验介绍及及企财险、责任险、意外险等在内的各类保险产品理赔案例分析等原创文章1000多篇,并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保险案例分析文章十多篇。
创立了诉责险的内部法务从承保到理赔的全流程风控的独特模式,累积保费近7亿余元,赔付率极低。21年3月创业后,截至目前已为保险业20余家保司主体遍布全国的80余家分公司,提供了诉责险的全流程风控服务,为客户实现优质保费3.2亿元,赔付率极低。
2019年受中保协邀请,为保险行业起草了诉责险的承保及理赔的全流程风控规则指引文件。
2019年受邀参加第四届金融法论坛,做了《诉责险的司法实践与理赔问题》的主题演讲。2020年受邀作为中保协的财产险领域专家,参与《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为多家权威媒体的保险法相关问题的采访嘉宾。
举办各类培训200多场次,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及保险专业内容。致力于保险法领域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索,致力于寻找解决理论问题的实践方法。
牵头诉责险的闭环风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责险承保风控和索赔案件的办案经验,主办多个千万级诉责险赔案均获得胜诉。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非法律背景人员举办培训。一直奋斗在保险法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讲课风格生动活泼接地气。与智元法律课堂合作录制有《诉责险一本通》系列视频课程。
有问题请加微信沟通:cuichunxia2003
抖音号:保险法律崔春霞




诉责论谈
点我关注,了解更多。结合本人多年律师和保险公司法律合规经验,聚焦于保险理赔案例,推介分享诉责险知识,承保及拒保案例、诉责险索赔案例及保全规定等,普及法律常识,指导包括承保及理赔的诉责险产品实践和保险理赔工作。力争将保险相关法律问题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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