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追索工程欠款,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该鉴定报告违反合同被推翻,并再次做出鉴定报告。建工企业据第一次鉴定结果申请的财产保全,是否构成保全侵权?会造成什么损失?
请看以下案例!
第一部分:案情回顾
(一)背景:建筑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后因工程造价产生争议
甲置业公司发包了某住宅工程项目给乙建筑公司。后双方因为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并引发了诉讼。
2016年9月,因第一次鉴定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设计变更、人工费、材料差按照定额鉴定。后出具第二份鉴定报告,确认工程造价为5725758.24元。
甲公司因乙公司错误保全而产生的损害,均属于保函有效期内发生的损害,且未超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对乙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64261.52元。
第二部分:案件分析点评
根据无效的鉴定报告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本案为典型的超额保全被判赔偿的案例。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认定保全申请人保全存在过错的原因,在于:
双方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诉讼中建筑公司却申请了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造价鉴定;后来法院发现后,要求鉴定机构再次鉴定,出具了修正后的鉴定报告后,新报告推翻了原来报告的结果。
在原造价鉴定报告被推翻的前提下,保全申请人仍坚持按无效的鉴定报告计算出的欠款金额申请财产保全,造成大幅度超额保全的事实。
建筑公司的该申请存在保全的主观故意,被判赔偿损失,符合最高法院确立的关于审理保全侵权诉讼案件的裁判规则。
第三部分:本案对保险公司诉责险的启示
(一)承保风控对案情及证据资料的全面审查非常重要
诉责险承保实践中,建工类案件由于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杂,属于专业度非常高的疑难复杂案件,需要承保风控法审更为专业和谨慎。
(二)诉讼周期长中途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要非常慎重
本案双方的诉讼,发生在10年,13年鉴定1次,16年鉴定1次,保险公司17年承保。
第四部分:白话总结
诉责险为专业险种,一定要尊重其客观规律,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方能保证此险种的可持续良性健康发展!
注: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0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