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崔春霞老师我要把自己撰写的诉责险领域的案例、心得等的文章梳理下,供保险业了解掌握诉责险的规律和特点。从11月11号开始,就采取连载的方式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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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介绍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根据申请人(主要为原告)的申请,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作出的暂时性限制处分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仲裁程序中,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诉法设立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履行。
二、什么原因导致了法院判决执行难?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来保证生效判决的履行,为什么法院的判决总是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法院判决执行难由来已久。执行难的原因,是由于部分当事人确实因为生意失败导致无财产履行判决外,还大量存在当事人毁损、隐匿财产逃避判决履行的情况。
其实判决的执行问题在法律中早有规定,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在100条和101条就规定了财产的保全制度。
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同时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要求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就给财产保全设定了一个不低的门槛。
实践中,如果一个诉讼原告打官司起诉50万,用自己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担保,大部分可以拿出担保财产。但是如果案件诉争金额更大,比如数百万、数千万甚至数亿,对很多当事人而言,就无法提供担保的财产。因为保全申请人拿不出担保的财产,最终不得已放弃申请财产保全;而诉讼中,很多不诚信的当事人就会转移财产逃避判决履行,最终导致法院的大量生效判决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那么如何有效化解法院判决的执行难呢?措施就是降低财产保全担保的门槛,让诉讼的当事人都能申请财产保全。
一、法院为化解执行难的种种尝试
为了化解法院判决的执行难,降低财产保全担保的门槛,法院陆续进行了多种尝试。
(一)允许诉讼当事人按比例提供担保;
在10多年前,法院尝试化解执行难,很多地方高院尝试采取降低担保门槛的方式,比如规定不同的担保标的,可按30%-50%的比例提供担保等等。
(二)引入担保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社会上有个行业叫担保公司,既然财产保全的担保也是一种担保,所以,法院就尝试将担保公司引入保全担保领域,让保全申请人找到担保公司,向担保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由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为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三)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介入保全担保领域
因保险公司有信用保证保险产品,财产保全的担保也是一种担保。2012年,保险公司就开始尝试开发信保产品介入保全担保领域,协助化解法院判决执行难。
2012年9月,诚泰保险公司率先开发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简称诉责险),为需要的保全申请人提供保全的担保,以化解法院判决的执行难题。监管部门很快批准诚泰在云南试点经营三年诉责险保险产品。
可以说,诉责险诞生的目的就是为了化解法院判决的执行难。
二、诉责险的发展历史
(一)2012年诚泰保险公司在云南试点诉责险
2012年9月,诚泰保险公司的诉责险开始在云南法院系统使用。因诉责险出函简便快捷,且费用低廉,保全申请人只需要缴纳一点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一张保函交给法院,就可以起到保全担保的作用。因此受到广泛的欢迎。试点三年,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2015年平安保险公司全国法院系统推广诉责险
2015年,平安财险公司也将诉责险此款产品开发完成上线,并开始尝试去推动各地高级法院认可诉责险,尝试介入保全担保领域,让更多的法院认可诉责险这样一种保全担保方式。由于平安的努力,很多法院陆续开始试点使用诉责险作为保全担保的方式。
当时很多地方法院采取了让经营诉责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申报资质,经审核后公布入围名录的方式,让更多保险公司的诉责险产品开始进入保全担保的领域。
(三)2016年最高法院财产保全规定明确诉责险的合法地位
2016年11月,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12月1日开始实施。在第七条正式确立了诉责险的合法地位,进一步推动了该险种的发展。
在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2018年最高法院的执行难工作报告中诉责险全面推广
2018年10月24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在报告中,周强院长提到:“全面推广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做法,解决财产保全申请人难以提供保全担保的突出问题,提升财产保全适用率。”至此,诉责险作为以小博大的加杠杆的金融工具,迎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
不过,诉责险作为一款保险产品有其独特的规律。其典型特点就是属于长尾保险产品,其风险的暴露时间非常滞后,导致很长一段时间,保险业对诉责险产品的风险认识并不全面。在产品刚开始上市的前3-4年,出险率很低,保险业因此误认为此产品风险不高,因此很多公司出现了忽略专业险种的内在隐藏风险承保的情况。
敬请期待明天连载!
连载1:诉责险知识普及(连载):诉责险概述之诉责险的应用场景
彭桓
险律科技联合创始人,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美国伊利诺伊香槟分校金融工程硕士,12年保险大数据分析、再保险、保险证券化相关经验。AON美国大数据分析团队和投行团队工作经验,原AON中国再保部总监。在保险产品创新,保险产品科技化、智能化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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