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起诉及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文摘   2024-11-13 10:5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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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起诉的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保全被告的财产,是否构成保全侵权?请看以下案例!





第一部分:案情回顾

(一)背景:

A公司注册地在香港,与内地注册的B公司、C公司之间存在棉纱买卖及加工关系。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棉纱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诉讼1:A公司诉B公司C公司,保全C公司财产,撤回对B公司诉讼
2016年8月,A公司以B公司、C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理由:B、C公司提供的制作成品布棉纱存在异形纤维严重超标,请求法院判决B、C公司赔偿损失1011万元。该诉讼为714号诉讼。
起诉时,A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C公司的财产1011万元,并提供了保险公司1030万元的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后法院裁定冻结了C公司在法院的执行案款244万元。
诉讼过程中A公司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
2018年8月,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C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合同,C公司也不认可其与A公司存在业务往来,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A公司对C公司的起诉。

(三)诉讼2:C公司诉A公司及保险公司保全侵权获支持

1、C公司诉A公司及保险公司保全错误获支持17万元
上述诉讼结束后,C公司以A公司及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C公司主张,A公司在714号案件中,明知与C公司没有加工合同关系及业务关系,却故意将C公司列为加工合同纠纷的被告,并申请对其财产保全,显属恶意诉讼,构成错误保全,给C公司造成了损失,请求判令A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共计26万元。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
A公司保全侵权,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判决A公司赔偿C公司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17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认为A公司存在保全错误的理由及损失认定
(1)理由:保全不适格的被告存在过错
A公司因在714号案诉讼中,要求对C公司在法院的执行款予以保全,但因其与C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合同,C公司也不认可其与A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对C公司的起诉。
对当事人而言,其与对方是否有合同关系是在发起诉讼前应当确定的表面事实、基础事实,但经过714案二年的审理,最终认定A公司与C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系明知其权利不成立的基础上申请保全,此情形下的保全行为存在过错。
(2)关于乙公司损失金额的认定及赔偿问题:诉责险保险公司赔偿17万元
损失部分根据冻结的C公司在法院执行案款金额,按照同时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为17万元,由诉责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给C公司。





第二部分:案件分析点评

不存在法律关系的起诉,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财产保全存在主观恶意,构成侵权

本案涉及的保全侵权,法院认定的理由为,保全申请人A公司与C公司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A公司起诉C公司,并保全C公司的财产,C公司主体不适格,A公司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构成保全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有相对性,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合同的相对性不得随意突破;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保全,属于保全侵权行为里非常严重的一种情形。

基于此前提的财产保全,存在保全的主观恶意,造成损失需要赔偿,最终法院的认定是符合最高法院确立的保全侵权案件的裁判规则的。





第三部分:本案对保险公司诉责险的启示

(一)对拟承保案件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性的审查非常重要

一个拟承保的诉讼,有没有保全错误风险,第一要审查的就是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的适格性。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是不允许随意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随意多列案件的被告,并保全其财产的。

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建工领域的承包合同纠纷,允许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将发包方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的;

但是建工领域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不允许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的。

但是很多出卖人起诉追索货款的诉讼,就经常发生突破合同行对性行为,把发包方列为案件共同被告并进行保全。

此类案件,保险业发生过多起诉责险的赔案,需要引起经营诉责险的保险公司重视。

(二)境外公司的保全申请要特别慎重承保

本案的保全申请人为香港注册的公司。包括香港在内的境外的公司在境内没有财产,法院判决的时候,就会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全人进行赔偿,因此此类主体的保全申请要审慎进行承保。





第四部分:白话总结

诉责险为专业险种,一定要尊重其客观规律,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方能保证此险种的可持续良性健康发展!

注: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


附:诉责险自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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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桓


险律科技联合创始人,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美国伊利诺伊香槟分校金融工程硕士,12年保险大数据分析、再保险、保险证券化相关经验。AON美国大数据分析团队和投行团队工作经验,原AON中国再保部总监。在保险产品创新,保险产品科技化、智能化有丰富经验。

险律科技专注于法律保险领域,致力于深度融合保险+法律+科技,为保险行业提供法律类保险全业务链服务解决方案。目前主营业务是诉责险,欢迎关注我们的主账号《 诉责论谈》。


崔春霞简介
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华盟纪元保险公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前大家(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兼诉责险项目负责人。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7年律所工作经历,10余年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工作经历。
《诉责论谈》公众号的创办人,发表包括诉责险承保、拒保、知识讲座、理赔案例、风控经验介绍及及企财险、责任险、意外险等在内的各类保险产品理赔案例分析等原创文章1000多篇,并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保险案例分析文章十多篇。
创立了诉责险的内部法务从承保到理赔的全流程风控的独特模式,累积保费近7亿余元,赔付率极低。
2019年受中保协邀请,为保险行业起草了诉责险的承保及理赔的全流程风控规则指引文件。
2019年受邀参加第四届金融法论坛,做了《诉责险的司法实践与理赔问题》的主题演讲。2020年受邀作为中保协的财产险领域专家,参与《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为多家权威媒体的保险法相关问题的采访嘉宾。
举办各类培训200多场次,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及保险专业内容。致力于保险法领域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索,致力于寻找解决理论问题的实践方法。
牵头诉责险的闭环风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责险承保风控和索赔案件的办案经验,主办多个千万级诉责险赔案均获得胜诉。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非法律背景人员举办培训。一直奋斗在保险法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讲课风格生动活泼接地气。与智元法律课堂合作录制有《诉责险一本通》系列视频课程。
有问题请加微信沟通:cuichunxia2003
抖音号:保险法律崔春霞

诉责论谈
点我关注,了解更多。结合本人多年律师和保险公司法律合规经验,聚焦于保险理赔案例,推介分享诉责险知识,承保及拒保案例、诉责险索赔案例及保全规定等,普及法律常识,指导包括承保及理赔的诉责险产品实践和保险理赔工作。力争将保险相关法律问题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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