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文摘   2024-11-16 17:0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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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原告起诉被告及保全后,开庭前被发现未交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了。原告再次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保全侵权风险高吗?

请看以下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案情回顾

(一)背景:房屋买卖引发纠纷

张三购买了某公司出售的房产,后双方交房时产生了争议和纠纷。引发了以下两次诉讼。

(二)诉讼1:张三诉某公司并保全某公司账户资金,因未交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

原告张三到法院起诉被告某公司,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张向被告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被告延期交房,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和维修损失100万元余。

为保证判决履行,张三在起诉时向法院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了被告公司的账户资金100余万元。

法院立案后确定了开庭的时间,并通知了双方当事人。

结果在开庭前夕,审理法官突然发现,原告居然未按照法院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

根据民诉法规定,这种情况,法院就裁定,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按原告主动撤回诉讼处理。

(三)诉讼2:张三再次起诉某公司赔偿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被保险公司拒保

虽然第一次诉讼因失误被撤诉了,张三索赔的目的没有达到,因此立即在收到撤诉裁定后,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

这时第一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行为并未解除,张三立即在立案时,再次继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但是,保险公司了解到第一次诉讼的结果和第二次诉讼的全部情况后,产生了深深的担忧,认为原告张三的保全风险比较高,拒绝承保。

那么,如何评价张三在两次诉讼中的保全行为,第二次诉讼的保全风险到底高不高呢?

接下来就请诉责一姐崔春霞老师给朋友们分析下。





第二部分:案件分析点评

就张三两次诉讼中的保全行为,我们分别进行下风险评估和分析:

(一)第一次诉讼的保全行为,风险本来不高由于未缴纳诉讼费导致了风险加高

首先我们看下张三在第一次诉讼中的保全行为。

原告张三起诉某公司赔偿损失,为了保证判决的履行,申请了财产保全。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支持原告的诉求,也可能不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无论什么结果,张三是出于保证判决履行的目的申请的财产保全,都符合保全的本意。

但是由于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了。虽然张三辩解是己方的工作失误,但是是不是工作失误不好判定,这样的保全行为,就特别容易被判定为具有恶意诉讼滥用财产保全进行牟利的主观恶意。

因为,打官司缴纳诉讼费是常识,立案了却不缴纳诉讼费,说明打官司不是目的,不以打官司为目的的财产保全,就不是为了判决执行,案件就不会导向执行的方向,就特别容易被判定存在恶意。
(二)第二次诉讼中的保全行为,由于有了第一次诉讼和保全导致风险加高
其次我们分析下第二次诉讼中的保全行为。
由于张三在第一次诉讼中采取了保全行为又未缴纳诉讼费被撤诉,导致第二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行为,除了案件胜诉这一种结果不会被认为存在恶意外,其余无论案件出现什么结果都可能会被认定存在保全的主观恶意,也就是第二次诉讼的保全风险是陡然加高的。
1、原告张三的第二次诉讼结果胜诉,保全无风险
如果第二次诉讼,原告张三的诉讼彻底胜诉,也就是全部或者大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案件导向执行的方向,那么第二次诉讼的财产保全就既合法又正当,因为没有保全侵权的风险。

2、原告张三的第二次诉讼结果败诉,保全侵权风险很高

如果第二次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原告张三败诉,其诉讼主张未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也就是案件不需要执行。
那么,如果被告某公司反过来起诉张三保全错误,主张侵权赔偿,那么法院审理案件时,就会结合原告张三在第一次诉讼中的行为和第二次诉讼的结果,综合评判,极有可能认定张三存在保全的主观恶意。

3、原告张三的第二次诉讼未缴纳诉讼费再次被撤诉,保全侵权风险极高

如果第二次诉讼,法院裁定保全后,再次发生原告张三未缴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被保全人某保司起诉保全侵权损害赔偿,法院把第一次诉讼保全后被撤诉和第二次诉讼保全再次被撤诉结合起来考察,就会认为,张三妥妥的滥用保全措施,存在保全的主观恶意,需要对某公司进行损害赔偿。
这种情况比第二种情况还要糟糕:
因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执行,两次发生法院立案了保全了不交诉讼费,就可以推测,张三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就不是为了案件执行了,就是为了给被保全人某公司捣乱添堵了。
(三)第一次诉讼被撤诉未保全,第二次诉讼的保全风险不高
估计看到这里有朋友会问,如果张三第一次诉讼未保全,未缴纳诉讼费被撤诉,那么张三第二次的诉讼保全主观恶意大吗?
如果在第二次诉讼中才首次申请财产保全,那么无论第二次诉讼的结果如何,保全的主观恶意都要小很多,因为这里评估的是保全的侵权风险,而不是滥用诉权的侵权风险。





第三部分:本案对保险公司诉责险的启示

对于曾有历史诉讼的再次诉讼中的保全申请要特别慎重承保

诉责险的承保实践中,经常会有很多案件曾有历史诉讼这样的情况发生。那么,对于经营诉责险的保险公司而言,到底如何对待这类案件呢?

诉责一姐崔春霞老师我的建议是:

仔细甄别、深入了解、慎重决策!

就崔春霞老师我多年从事诉责险的实践经验总结,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全面了解双方争议的事实全貌,全面评估涉及的所有诉讼的资料再得出结论。

比如,有的案件,我们深入了解前面诉讼撤诉的原因后,了解到,前次诉讼确实由于被告主动还款一部分,原告撤诉后,被告不再还款,导致债权人不得已再次起诉并申请保全,可以判断债权人没有滥用诉权和恶意保全的主观恶意,因此也做出了承保的决策。

但是也有大量的案件,保全申请人本次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阻却对方针对自己的已经胜诉的判决结果的执行,这样的案件的保全主观恶意就特别高,要慎重承保。

总而言之,对于此类多次诉讼的案件,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借用更为丰富的诉讼经验进行风险评估,慎重决策!





第四部分:白话总结

诉责险为专业险种,一定要尊重其客观规律,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方能保证此险种的可持续良性健康发展!


附:诉责险自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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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桓


险律科技联合创始人,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美国伊利诺伊香槟分校金融工程硕士,12年保险大数据分析、再保险、保险证券化相关经验。AON美国大数据分析团队和投行团队工作经验,原AON中国再保部总监。在保险产品创新,保险产品科技化、智能化有丰富经验。

险律科技专注于法律保险领域,致力于深度融合保险+法律+科技,为保险行业提供法律类保险全业务链服务解决方案。目前主营业务是诉责险,欢迎关注我们的主账号《 诉责论谈》。


崔春霞简介
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华盟纪元保险公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前大家(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兼诉责险项目负责人。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7年律所工作经历,10余年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工作经历。
《诉责论谈》公众号的创办人,发表包括诉责险承保、拒保、知识讲座、理赔案例、风控经验介绍及及企财险、责任险、意外险等在内的各类保险产品理赔案例分析等原创文章1000多篇,并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保险案例分析文章十多篇。
创立了诉责险的内部法务从承保到理赔的全流程风控的独特模式,累积保费近7亿余元,赔付率极低。
2019年受中保协邀请,为保险行业起草了诉责险的承保及理赔的全流程风控规则指引文件。
2019年受邀参加第四届金融法论坛,做了《诉责险的司法实践与理赔问题》的主题演讲。2020年受邀作为中保协的财产险领域专家,参与《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为多家权威媒体的保险法相关问题的采访嘉宾。
举办各类培训200多场次,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及保险专业内容。致力于保险法领域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探索,致力于寻找解决理论问题的实践方法。
牵头诉责险的闭环风控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责险承保风控和索赔案件的办案经验,主办多个千万级诉责险赔案均获得胜诉。擅长结合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非法律背景人员举办培训。一直奋斗在保险法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讲课风格生动活泼接地气。与智元法律课堂合作录制有《诉责险一本通》系列视频课程。
有问题请加微信沟通:cuichunxia2003
抖音号:保险法律崔春霞

诉责论谈
点我关注,了解更多。结合本人多年律师和保险公司法律合规经验,聚焦于保险理赔案例,推介分享诉责险知识,承保及拒保案例、诉责险索赔案例及保全规定等,普及法律常识,指导包括承保及理赔的诉责险产品实践和保险理赔工作。力争将保险相关法律问题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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