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入职协议书》,可否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劳动者只是签订了入职协议书,但入职协议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无法体现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待遇、休息休假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文号:【(2019)皖11民终3446号】
2.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公司总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免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责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作为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者具有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以及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有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否则用人单位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案例文号:【(2019)皖01民终7089号】
3.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认可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证据加以反驳,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19)皖01民终7591号】
4.用人单位的监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免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监事是股东选派或者委派,代表股东对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其身份具有特殊性,有别于公司一般员工,该身份使其有义务监督并督促公司与之及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要求公司与之签订合同,履行了公司监事的应有职责,其怠于行使监事职责的行为,其自身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在先,错误行为之后要求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并以此获取利益,有违公平原则,故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皖01民终4782号】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女职工年满50周岁,虽未办理退休手续或领取退休金,但其系初次到用人单位工作提供劳动,在此之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至用人单位工作时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文号:【(2019)皖08民终2516号】
6.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两倍工资应受仲裁时效约束,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案例文号:【(2019)皖01民终10713号】
7.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仅凭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不能当然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考勤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报酬,足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案外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案例文号:【(2019)皖01民终10706号】
8.网络平台主播与文化传媒公司之间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性,用人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等。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主播每月的总工作量,每周、每天直播时间,也约定主播的报酬为平台直播收益的分成,但网络主播的报酬也与其直播内容、拥有的粉丝量以及用户的打赏有关,因此,网络平台主播与文化传媒公司之间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文号:【(2019)皖01民终10359号】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主张补签之日前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否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9)皖04民终1033号】
10.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看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案例文号:【(2019)皖18民终1785号】
11.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也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双方应当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文号:【(2019)皖01民终9544号】
12.劳动者从事行政人事主管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免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责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其单位的行政人事部人事主管,其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事宜以避免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追究责任,因此该单位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人单位对于该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文号:【(2019)皖11民终1021、1026号】
13.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一般存在两类工作人员,一类为内勤人员,主要负责处理公司行政、后勤等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的事宜,该类人员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另一类为外勤人员,负责销售保险业务,也即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人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两种关系性质不同,同一人员不能与保险公司之间兼有两种关系。
案例文号:【(2019)皖16民终2696号】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双方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应认定双方已事实上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文号:【(2019)皖16民终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