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要求违规驾驶,能否离职主张经济补偿?

学术   2024-10-10 16:55   重庆  

审理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案号 : (2017)京0115民初13943号

原告: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某。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无须向王某某支付24500元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某公司成立于2010316日,王某某20104月入职某某公司,岗位为司机,月平均工资数额3500元,工资一开始通过打卡发放,后来发放现金。双方于201571日签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为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某某公司为证明201736日王某某提出离职,提交了录音(201736日,某某公司经理黄嘉敏和王某某),王某某对该证据认可,称自己是以某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危及人身安全为由离职。

王某某为证明某某公司让其用客车拉货导致其被罚款,提交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2016713日、2017213日、2017214日王某某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各被处以罚款100元。某某公司对该证据认可。

王某某为证明某某公司让其用客车拉货,危及其人身安全,提交了照片,内容为装满打印纸的车厢及某某公司提货单。某某公司对该组证据认可。

王某某为证明因某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危及王某某的人身安全,故王某某提出辞职,提交了辞职报告。某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公司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某的辞职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规定。

某某公司称客车载货这种行为没有危及到王某某人身安全,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离职录音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王某某提交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照片,能够判断某某公司安排王某某从事客车载货的工作,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的相关规定,某某公司使用改装过的客车载货对王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王某某以此提出离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某某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500元;

二、驳回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牛牛劳动法
欢迎关注重庆牛晓峰律师个人公众号“牛牛劳动法”,牛晓峰律师系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部部长,两江新区劳专委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校外优秀指导教师,四川外国语大学客座讲师,北海国际仲裁院调解员,,联系方式见主页菜单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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