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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出法律规定赔偿工亡家属,能否全额要求雇主责任险支付?
学术
2024-09-27 10:59
重庆
基本案情
船务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船务公司,人身伤亡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医疗费用每人责任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止。雇主责任险投保雇员清单中包括老赵。
2022年12月30日20时40分许,船务公司的员工老赵在船务公司船舶跨档过程中发生失足落水身亡事故。
后老赵亲属与船务公司订立调解协议书,约定船务公司支付事故赔偿金146万元。
2023年3月24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支付表载明工伤认定时间2023年2月27日,丧葬补助金4985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合计工伤保险待遇998094元。
船务公司向老赵亲属赔偿146万元后,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扣除工伤保险待遇998094元后的雇主责任险赔偿金461906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船务公司不应把在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笼统概括为其出于人道主义,或者为了避免后续纠纷,而协商愿意赔付给工亡家属的赔偿款。
本案中,船务公司因老赵工亡依法应当赔偿其家属的项目,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部赔偿到位,完全符合法定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在此情况下,船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无需另行赔偿。因此本案也不存在船务公司根据我国法律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形。船务公司的诉请金额系其与老赵近亲属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在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多补偿的部分系其为维护自身正常运营,避免家属闹事自愿对死者家属的补偿,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为船务公司承保了雇主责任险,船务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因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案涉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老赵系船务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中的参保人员,老赵在工作过程中失足落水死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确定工伤保险待遇998094元。该款项系依照我国法律因老赵死亡可获得的经济赔偿。本案船务公司主张的461906元,为船务公司与死者家属自愿协商赔偿146万元后,扣除工伤保险待遇998094元,得出的金额。该金额系协商赔偿的金额,并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对船务公司依据雇主责任保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6190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船务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依照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对于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依照雇主责任保险保单,人身伤亡每人责任限额为50万元。
本案中,船务公司员工老赵发生工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其家属可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前述补助金已由社会保险基金发放。此外,其家属还可以获得由社保基金按月发放的被供养人抚恤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社保部门核定的被供养人抚恤金的基数为4985元,主要原因在于船务公司为老赵每月缴纳社保基数为440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因老赵所在的市2022年度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8309元,计算出最低标准4985元,社保基金以此核定老赵的被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为4985元。从船务公司提供的税务局调取的老赵的工资薪金申报及支付综合所得收入情况,老赵2022年申报的总收入为113493.63元,可知2022年度老赵的月平均工资为9457.8元。船务公司并未按照老赵的实际工资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由此造成了老赵的被供养人从社保基金领取的抚恤金降低,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船务公司承担。
因船务公司未按老赵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被供养人领取的被供养人抚恤金约减少了56万余元。本案中船务公司向老赵的家属赔偿的差额部分为461906元,低于本院核算的金额,故船务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461906元赔偿金,符合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的约定,也未超出保险赔偿的限额,本院予以支持。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g4MDYxNQ==&mid=2247488343&idx=1&sn=f2773151a595099171ecaa9c70b1841d
牛牛劳动法
欢迎关注重庆牛晓峰律师个人公众号“牛牛劳动法”,牛晓峰律师系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部部长,两江新区劳专委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校外优秀指导教师,四川外国语大学客座讲师,北海国际仲裁院调解员,,联系方式见主页菜单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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