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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渝01民终13664号
裁判日期:2024.02.18
案件事实
2021年2月19日,李某飞(乙方)与麦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项目执行工作,甲方承诺每月15日为发薪日,如遇特殊情况待调,甲方保证不无故拖欠乙方工资。2022年12月10日,李某飞以麦某公司拖欠工资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为由向麦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
对于王某辉提到的第二点理由,《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约定工资支付日五日前,征得职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延期一个月以上的,还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本案中,王某辉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时某公司已经按18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2022年1月工资,且如上所述,某公司并不欠付王某辉工资,故在王某辉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时,某公司并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故王某辉的该点理由不能成立。对王某辉提到的第三点理由,由于某公司已经为王某辉缴纳了社会保险,故王某辉的该点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某辉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均不成立,某公司无须向其支付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
关于争议焦点三,首先,王某辉上诉称工会无权就变更劳动报酬作出单方决议,《某工会会议纪要》不应被采信。对此,《某工会会议纪要》有工会成员签字,根据该会议纪要“(1)鉴于公司目前确实严重亏损,经营困难,同意公司对第一事业部、第二事业部、综合一所、综合四所……在2022年1月先发基本工资1800元。(2)如公司核算部门产值后有预支绩效工资,预支绩效工资可以延期一个月发放,但不要超过一个月”载明内容,工会会议仅系对劳动报酬支付时间进行了决议,并未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作出决议,而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约定工资支付日五日前,征得职工本人或者本单位工会书面同意,延期一个月以上的,还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之规定,某公司工会会议纪要决定工资延期一个月支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王某辉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