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1元,违约金100万元,可行?

学术   2024-10-14 12:33   重庆  
某某公司与吴某枢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两年内,某某公司向吴某枢支付竞业禁止以及承担保密义务的补偿费1元/月。若吴某枢违反该协议,应按违约行为所得的款项数额十倍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所得或某某公司销售额减少的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吴某枢应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吴某枢离职后,某某公司未向吴某枢支付过经济补偿1元/月。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某某公司关于吴某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其他问题,二审判决已进行充分论述,不再赘述。据此,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民申196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深圳)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某(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枢、某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某某公司与吴某枢签订的《久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两年内,某某公司向吴某枢支付竞业禁止以及承担保密义务的补偿费1元/月。若吴某枢违反该协议,应按违约行为所得的款项数额十倍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所得或某某公司销售额减少的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吴某枢应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吴某枢离职后,某某公司未向吴某枢支付过经济补偿1元/月。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某某公司关于吴某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其他问题,二审判决已进行充分论述,不再赘述。据此,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刘智敏

审判员 陈慧峰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安琪

牛牛劳动法
欢迎关注重庆牛晓峰律师个人公众号“牛牛劳动法”,牛晓峰律师系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部部长,两江新区劳专委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校外优秀指导教师,四川外国语大学客座讲师,北海国际仲裁院调解员,,联系方式见主页菜单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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