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问答汇总

学术   2024-09-05 11:23   重庆  

公积金执法政策问答

1.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投诉举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答: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1)现场投诉:职工可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管理处行政执法业务窗口进行投诉举报;

(2)电话投诉:发现单位存在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违法情形的,职工可拨打当地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进行投诉举报;

2.职工投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时,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职工投诉时,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明:投诉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职工养老保险缴存信息清单、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材料,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等。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还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供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提起上诉的,还应提供二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凭条、工资卡(折)明细、工资发放清册、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等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3.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吗?

答:是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住房公积金能否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

答:不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此,单位不能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5.职工试用期期间,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职工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6.如果职工不愿意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还必须为职工办理缴存手续吗?

答:是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纳入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法定义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派遣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8.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助能否代替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住房公积金是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障在职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专户管理,一般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确定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单位向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助,亦不能免除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9.单位和职工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法定义务。即使单位和职工通过写入劳动合同或以其他形式作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约定,但因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所以并不能免除单位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10.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调查工作中,单位及职工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到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向单位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单位及职工应当配合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调查。



11、除投诉举报外,职工还应如何维护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答:职工应当定期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情况,有助于及时发现单位的侵权行为,及时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12、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都包括哪些部分?

答: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其中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由以下几部分组成: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时,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14.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单位未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法专业律师

牛牛劳动法
欢迎关注重庆牛晓峰律师个人公众号“牛牛劳动法”,牛晓峰律师系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部部长,两江新区劳专委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校外优秀指导教师,四川外国语大学客座讲师,北海国际仲裁院调解员,,联系方式见主页菜单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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