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有个话题火了,叫“降薪1000换上四休三,我该不该留下?”
事情是这样的..
有网友发帖,说自己刚入职一家做内容运营的公司,工作一个月,结果老板突然通知,效益不好,要降薪1000块,工资从7k降到6k。而且,之前承诺的转正也没了消息。不过,公司为了弥补降薪的影响,允许她上四休三,每周只上四天班休三天。老板还承诺说,等公司效益好了,就恢复原工资。
乍一看,这位网友面临的是一个职业选择问题:是接受工作调整继续留在公司,还是毅然决然辞职?
一是拒绝公司作出的工时及工资标准调整。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公司通知员工“上四休三降1千”,本质上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即使公司所谓的“效益不好”能够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也应当采取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工作时间及报酬标准,而不是单方作出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调整决定;劳动者不接受劳动合同变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以“被迫辞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该公司与这位网友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单方落实“上四休三降薪一千”决定,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这位网友可以行使被迫辞职权,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该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