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卖错房,法官调解化民忧

政务   2024-12-02 16:54   内蒙古  


11月19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速裁第二团队调解了一起房屋中介卖错房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及时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共赢效果。

2024年原告陈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达拉特旗某房产经纪公司发布的一处房源,随后联系被告看房,看房后原告陈某对户型和价格比较满意,就和被告签订了中介合同,并给付12000元中介费。直到产权过户后,原告陈某才发现其购买的房屋并非中介带看现场的房屋。后原告陈某起诉被告要求返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综合梳理案件来龙去脉,发现案涉小区竣工后,一直没有标明楼号、单元号和房号,一栋楼有四个单元,非常容易混淆,在签署合同时中介公司将所看房屋单元号搞错,最终导致原告陈某买错房屋。原告陈某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房屋买卖行为,其有权撤销《中介合同》。承办法官在和陈某沟通后,原告陈某表示自己可以不退房,但因中介公司的失误给其造成损失,必须追究被告的责任。

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最终,经过多轮调解后,原被告双方放下成见、冰释前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达拉特旗某房产经纪公司退还原告陈某中介费11000元,原告撤销诉讼。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将始终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烦心事、揪心事”,在一件件具体的案件中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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