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原告陈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达拉特旗某房产经纪公司发布的一处房源,随后联系被告看房,看房后原告陈某对户型和价格比较满意,就和被告签订了中介合同,并给付12000元中介费。直到产权过户后,原告陈某才发现其购买的房屋并非中介带看现场的房屋。后原告陈某起诉被告要求返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综合梳理案件来龙去脉,发现案涉小区竣工后,一直没有标明楼号、单元号和房号,一栋楼有四个单元,非常容易混淆,在签署合同时中介公司将所看房屋单元号搞错,最终导致原告陈某买错房屋。原告陈某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房屋买卖行为,其有权撤销《中介合同》。承办法官在和陈某沟通后,原告陈某表示自己可以不退房,但因中介公司的失误给其造成损失,必须追究被告的责任。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审核:李学敏
签发: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