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物品柜、操作台、治疗床、治疗车、手卫生设施、锐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设施配置。
1.地面、物体表面湿式清洁消毒≥2次/天。
2.环境、物体表面被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污染时,应先采用可吸附材料清除污点,再进行清洁与消毒。
3.对高频接触、易污染、难清洁消毒的物体表面,可采用塑料薄膜、铝箔等覆盖,一用一更换。
4.换药、清创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操作结束后,应立即实施环境清洁与消毒。
5.空气流通良好的治疗室,可自然通风也可机械通风。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治疗室,应配置紫外线灯或其他符合要求的空气净化装置。
1.诊疗器械根据其危险程度采取恰当的消毒/灭菌处理。
2.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3.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伏、复合碘消毒剂、氯己定类、醇类等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4.大包装皮肤消毒剂启用后,根据消毒剂的特性、使用方法、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通常不超过1个月或遵照产品说明书。
5.性能不稳定的含氯消毒剂,使用前应进行浓度监测,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1.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后严格执行手卫生。摘手套后应执行手卫生。
2.操作前评估是否有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的风险,根据可能的暴露风险选择适宜的防护用品,包括医用外科口罩、手套、隔离衣、护目镜等。
3.清洁性治疗与感染性治疗应分室或分时段诊疗。
(1)门诊应设置:I类治疗室,进行穿刺/注射等清洁性治疗;Ⅱ类治疗室,进行感染性伤口换药等治疗;
(2)病房如无条件分室设置I类与Ⅱ类治疗室,可同室设置,但清洁性治疗与感染性治疗应分时段进行,先清洁性治疗,后感染性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