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疗用水等不作为常规监测项目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征求意见稿

百科   2025-01-16 17:06   河南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本文件与GB 15982-2012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与术语和定义(见第1章~第3章);

——修改了医院消毒技术要求(见第4章,2012年版的第4章医院消毒卫生要求); 

——修改了医院消毒质量控制(见第5章,2012年版的第5章医院卫生管理要求); 

——增加了附录A中灭菌效果的检查方法、空气颗粒物检查方法(见A3、A6);

——修改了附录A中消毒后内镜的检查方法、物体表面微生物污染检查方法、医疗用水检查方法、 紫外线灯检查方法、消毒器械检查方法(见A2.3.3、A7、A8、A10、A111,2012年版的A5.3.3、A3、A7、 A8、A9)。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982-1995

——GB 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院消毒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18.4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 7918.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1459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5033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YY 0793.2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液体的制备和质量管理 第2部分: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

WS 10013 WS/T 648 GB 30689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空气消毒机通用卫生要求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

GB 27955-2020 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卫生要求 GB/T 19258 紫外线杀菌灯

GB 28235 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

GBZT 300.4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8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

GBZ/T300.9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99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 

GBZT 160.5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环氧化合物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毒产品 disinfection product

纳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灭菌指示物和卫生用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3.2 高度危险性物品 critical items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脉管系统,或有无菌液体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破损皮肤、破损 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这些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高感染风险,如手术器械、穿 刺针、腹腔镜、活检钳、心脏导管、植入物等。

3.3 中度危险性物品 semi-critical items

与完整黏膜相接触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不包括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和脉管系统和 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物品。这些物品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具有一定的感染风险,如消化道内镜、 气管镜、喉镜、肛表、 口表、呼吸机管道、麻醉机管道、压舌板、肛门直肠压力测量导管等。

3.4 低度危险性物品 no-critical items

只与完整皮肤接触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这些物品如果被微生物污染,感染风险较低,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病床围栏、床头柜、床上用品;座椅和便器等。

3.5 灭菌 sterilization

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过程。灭菌的无菌保证水平应达到10-6。

3.6 高水平消毒 high-level disinfection

杀灭各种细菌繁殖体、病毒、真菌及其孢子和绝大多数细菌芽孢的消毒处理。

3.7 中水平消毒 intermediate-level disinfection

杀灭除细菌芽孢以外的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消毒处理。

3.8 低水平消毒 low-level disinfection

仅能杀灭细菌繁殖体(分枝杆菌除外)和亲脂性病毒的消毒处理。

3.9 Ⅰ类环境 class I environment

医疗机构内对空气质量和环境表面微生物数有严格要求且需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场所。如洁净手术 部(室)、洁净病房等。

3.10 Ⅱ类环境 class II environment

医疗机构内对环境、空气和物表微生物数有较严格要求的场所,如普通手术室、无菌物品保存区、 产房、ICU、产房、新生儿室导管室、保护性隔离病区(如移植病区、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

3.11 Ⅲ类环境 class III environment

医疗机构内对环境、空气和物表微生物数有一定要求的场所,如普通病房、血液透析中心(室)、供应室清洁区等。

3.12 Ⅳ类环境 class IV environment

医疗机构内对环境微生物指标有要求的场所,如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等污染区域。

3.13

医疗用水 healthcare related water

医疗机构中用于诊疗及相关操作的各类用水。



4  医院消毒技术要求

4.1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4.1.1 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遵循先清洁,再消毒和灭菌的原则,使用后应及时处理, 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应根据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风险等级、污染的微生物种类和数量与物品的 特性,采取相应的消毒或灭菌方法。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采取高水 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处理,低度危险性物品应进行清洁或消毒处理。

4.1.2 高度危险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无菌。

    中度危险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菌落总数应≤ 20CFU/件(CFU/g 或 CFU/100cm2 ),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低度危险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菌落 总数应≤200CFU/件(CFU/g 或 CFU/100cm2 ),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1.3 新诊疗技术用到的新型器械,应对器械厂家提供的再处理方法进行评估,确保有适宜的清洁消 毒灭菌方法。

4.1.4 择期手术的普通手术器械应遵循清洗、消毒、干燥、检查、包装、灭菌程序。在应急情况下, 耐高温的普通手术器械采用压力蒸汽快速灭菌程序时,灭菌后应尽快使用,不应储存,无有效期。不耐 高温的普通手术器械应采用低温灭菌技术处理。

4.1.5 不适用机械清洗消毒的复杂器械和管腔器械,应采用手工清洗,并采用适用的灭菌程序。

4.1.6 口腔器械按照 4.1.1 的原则要求处理,牙科小器械等灭菌后可清洁保存。

4.1.7 软式内镜的再处理应遵循诊断用内镜进行消毒处理,治疗用内镜进行灭菌处理的原则。软式内 镜应在使用后立即进行床旁处理,并尽快采用手工或机械方式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干燥处理。

4.1.8 直接进入无菌组织的超声探头、外科手术中进入无菌区的经皮超声探头、经皮介入超声探头等 应经灭菌处理或使用无菌隔离膜;经阴道超声探头、经直肠超声探头、经食道超声探头等应经高水平消 毒处理或使用超声探头隔离膜;体表超声探头每次使用后应进行清洁或低水平消毒。

4.1.9 血液透析机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对透析机水路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发生透析器破膜时,应对 机器内部管路进行消毒。每次透析治疗结束后应对透析单元内透析机等表面进行清洁消毒。一次性使用 的透析器使用后应按医疗废物处理。

4.1.10 呼吸机麻醉机应在进出气道、患者呼气端安装有效的过滤器减少内部回路污染,内部回路的消 毒时应至少达到中水平以上消毒。

4.1.11 医用织物应遵循先洗涤后消毒的原则,根据风险分类进行处理。非感染性织物先洗涤后湿热消 毒或化学消毒,感染性织物应机器洗涤后湿热或化学消毒,手术用织物应洗涤后灭菌处理。清洁医用织 物的 pH 值应达到 6.5~7.5,细菌菌落总数应≤200CFU/100cm2 ,真菌菌落总数应≤100CFU/100cm2 ,且 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需灭菌的医用织物应无菌。

4.1.12 直接接触无菌组织、血液、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化学方法消毒灭菌时,应确保 安全,定期进行消毒剂残留检测。

4.2   各类环境

4.2.1 医疗机构应根据各类感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要求,在感染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适宜的室内 空气净化消毒措施和环境物体表面清洁消毒方法及频次。环境、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当受到肉眼可见污染时应及时清洁、消毒;患者离开后应对其居住过的病房、床单元及相关诊疗设备表面进行终末清洁 与消毒。室内空气和环境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4.2.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设计、卫生质量、卫生管理和卫生检测等应符合 WS 10013 的要求。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和空调风管内表面的菌落总数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空气平均菌落数a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

致病微生物b

CFU/皿

CFU/m3

细菌CFU/cm2

真菌CFU/cm2

I类环境

洁净手术部

符合GB 50333要求

≤150

 

≤5.0

 

 

 

不得检出

其他洁净场所

≤4.0(30min)

 

Ⅱ类环境

≤4.0(15min)c

≤5.0

 

Ⅲ类环境

≤4.0(5min)

≤10.0

 

Ⅳ类环境

≤4.0(5min)

≤10.0

 

不得检出与感染患者无关的致 病微生物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500

≤100

≤100

不得检出

 CFU/皿为平板暴露法,CFU/m3 为空气采样器法。

 不作为常规监测项目。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 c  平板暴露法检测时的平板暴露时间。

4.3   医疗用水

4.3.1 复用诊疗器械和软式内镜终末漂洗水应符合表 2 的要求。灭菌后内镜器械终末漂洗水应无菌。

4.3.2 口腔综合治疗台用水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口腔外科手术、种植牙操作应使用无菌水。

4.3.3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应符合 YY0793.2 要求。

4.3.4 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婴儿暖箱的湿化水应使用无菌水或凉开水,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表 2 的要求。

4.3.5 洗手用水、会阴冲洗水、新生儿室婴儿洗澡水等应符合 GB 5749 要求,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2 各类医疗用水卫生标准

水类别

平均菌落数

电导率

μS/cm(25℃)

致病微生物a

CFU/mL

CFU/100mL

复用诊疗器械终末漂洗水

≤100

≤15

软式内镜终末漂洗水

≤10

≤15

口腔综合治疗台用水

≤100

 

 

 

不得检出

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婴儿暖箱的湿 化水

 

 

≤10

 

洗手用水、会阴冲洗水、新生儿病房婴儿洗澡 

 

≤100

 

 

 不作为常规监测项目。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

 

4.4   手

4.4.1 外科手消毒前医务人员应先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洗手,再用外科手消毒剂消毒,不同患者手术之 间、手套破损或手被污染时,应重新进行外科手消毒。外科手消毒后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 。 

4.4.2 医务人员应在有手卫生指征时应进行卫生手消毒或洗手。当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进行卫 生手消毒;当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洗手;接触艰难梭菌、肠道病毒等对速干手消毒剂不敏感的病原 微生物时,应洗手或使用有效的手消毒剂消毒。当接触传染病患者和被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应洗手并进行卫生手消毒。卫生手消毒后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

4.5  皮肤、黏膜和伤口创面

4.5.1 手术部位、穿刺部位等应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并按说明书的作用时间消毒。

4.5.2 消毒后皮肤表面的菌落总数应≤5CFU/cm2。

4.6   废水和医疗废物

医院污水排放应符合GB 18466要求。医疗废物处置相关环境和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并根据污染情 况进行消毒处理。

4.7  传染病污染场所

应符合GB 19193要求。



5  医院消毒质量控制

5.1    人员管理

5.1.1 从事高水平消毒或灭菌工作的人员,如消毒供应中心(室)、 内镜中心(室)等部门的工作人 员,应按照《消毒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接受过授权机构“消毒员 ”培训,取得人力资源与社会 保障部(或授权)颁发的“消毒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5.1.2 为医院提供消毒服务的机构,应有相应的资质。取得消毒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应至少占 所属服务机构总人数的 50%。

5.1.3 从事医院消毒的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 于医院清洁、消毒与灭菌的知识和技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职业安全防护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5.1.4 从事消毒工作时,应注意物理、化学和生物因子的防护,应配备满足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如 一次性手套、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隔离衣、医用防护服、面屏或护目镜等。

5.2   消毒相关产品管理

5.2.1 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范围和方法使用。

5.2.2 灭菌器新安装、大修后,在正式使用前应经过灭菌参数、灭菌效果、生物安全性等验证,在使 用过程中应进行日常监测。

5.2.3 应定期按照相关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对清洗器械、消毒器械、灭菌器械及包装器械等进行检 查和维护保养。

5.2.4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应符合 GB 30689 要求。全自动清洗消毒机应符合 YY/T 0734.1 要求。

5.2.5 应根据复用诊疗器械的材质、污染物种类,选择适宜且腐蚀性小的医用清洗剂,并按照产品说 明书使用。医用润滑剂应适于消毒因子的穿透,与人体组织有较好的相容性。

5.2.6 空气消毒可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紫外线灯、空气消毒机等,如长期未 使用,应维护保养后再启用。

5.2.7 空气消毒机应符合 WS/T 648 的要求。

5.2.8 普通紫外线汞灯应符合 GB 28235 的要求,LED 紫外线灯、脉冲紫外线灯、无极紫外线等应符合 《紫外线消毒灯卫生要求》。定期对使用中紫外线灯进行辐照强度或照射剂量进行监测,使用中紫外线灯辐照强度值应大于出厂值的70%,或照射剂量大于最低消毒有效剂量。

5.2.9 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纯化水或无菌水配制,其他消 毒剂的配制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

5.2.10 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0CFU/mL;

     黏膜消毒剂应无菌

    使用中黏膜消毒剂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mL,霉菌和酵母菌菌落总数应≤1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皮肤消毒剂的细菌菌 落总数应≤10CFU/mL,霉菌和酵母菌菌落总数应≤1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使用中皮肤消毒剂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0CFU/mL,霉菌和酵母菌菌落总数应≤1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其他使用中消毒液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5.2.11 含氯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 元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应立即使用。采用化学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材,使用前应使用符合表 2 要求的无 菌水充分冲洗以去除残留。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不应采用甲醛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 不应采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灭菌管腔类医疗器材。

5.3   消毒方法

5.3.1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消毒灭菌

5.3.1.1  高度危险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根据其特性选择灭菌方法:

a) 耐湿、耐热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

b) 油剂和干粉类物品等应首选干热灭菌。

c) 不耐热、不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选择低温灭菌。

d) 复杂器械、管腔器械和超大超重包应采用经灭菌过程验证装置(PCD)确认的灭菌程序或外来器械供应商提供的灭菌方法。

e) 新的诊疗器械应遵循器械制造商和灭菌设备说明书,选择经验证有效的灭菌方法。

5.3.1.2  口腔器械应按照 5.3.1.1 处理。

5.3.1.3  诊断用内镜应在完成预处理、测漏、清洗、漂洗后,选用过氧乙酸、邻苯二甲醛、络合氯、 二氧化氯、臭氧水、酸化水和次氯酸水等高水平消毒剂进行浸泡消毒,应确保消毒液完全浸没内镜并充 满各管路,作用时间应遵循产品说明书。治疗用内镜应选用过氧乙酸、戊二醛、二氧化氯等,并结合内 镜清洗消毒机,遵循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灭菌处理;需要时,使用低温灭菌器械进行灭菌处理。

5.3.1.4  医用超声探头应根据感染风险和产品使用说明,在清洁后选择擦拭、浸泡或适用于超声探头 的消毒设备(如紫外线照射消毒器、过氧化氢消毒器、低温灭菌器等)进行消毒或灭菌。

5.3.1.5  血透机表面应擦拭消毒,血透机内管路应按照使用说明书采用过氧乙酸、柠檬酸加热、次氯 酸等高水平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5.3.1.6  呼吸机麻醉机内管路需消毒时应拆卸后根据材质选择熏蒸消毒和浸泡消毒,或使用专用消毒 机进行消毒。

5.3.1.7  其他耐热、耐湿的中度危险性物品应首选湿热消毒,不耐热、耐湿的物品采用消毒剂擦拭、 浸泡等方式消毒。

5.3.1.8  非灭菌织物采用湿热消毒、化学消毒剂浸泡等消毒方式,需灭菌织物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

5.3.2 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5.3.2.1  应采用自然通风和/或机械通风保证诊疗场所的空气流通和换气次数;采用机械通风时,新建 或改建 I 类环境、II类环境和传染病诊疗场所应采用“上送风、下回风 ”,建立合理的气流组织。

5.3.2.2  新建或改建诊疗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设置去除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且采取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满足末端房间的使用要求。采用紫外线消毒技术时, 空气中臭氧浓度应<0.16mg/m3 。采用高压静电、等离子体、光触媒消毒技术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在 末端加装过滤装置。

5.3.2.3  采用空气消毒机和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时,应保持环境密闭,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紫 外线灯和释放化学因子的空气消毒机不应在有人条件下使用,物理因子和其他因子的空气消毒机运行时 不应释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5.3.2.4  有人条件下,不应采用化学喷雾进行空气消毒。

5.3.3 环境、物体表面消毒

5.3.3.1  环境物体表面应采取湿式卫生方式进行清洁,如需进行消毒,应选择消毒湿巾擦拭、消毒剂 擦拭或喷洒,作用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如使用紫外线灯照射进行消毒,应达到最低有效剂量要 求。

5.3.3.2  被患者血液、呕吐物、排泄物或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中水平以上消毒 方法。对于少量(<10mL)的溅污,可先清洁再消毒;对于大量 (≥10mL)血液、呕吐物和排泄物的溅 污,使用可固化消毒粉或消毒干巾消毒,或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污染污后,再进行清洁和消毒。

5.3.3.3  清洁工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洁与消毒,干燥保存。消毒方法选择热力消毒或化学消毒剂浸泡消 毒。化学消毒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热力消毒要求 A0 值≥600(80℃消毒 10min 或 90℃消毒 1min)。

5.3.4 手消毒

5.3.4.1  外科手消毒时应先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或皂液洗手完成外科洗手,再用外科手消毒剂消毒,洗 手和手消毒范围包括手部、前臂至上臂下 1/3。手消毒剂的取液量、揉搓时间及使用方法遵循产品的使 用说明。

5.3.4.2  卫生手消毒时应取适量手消毒剂均匀涂布双手,充分揉搓至手部干燥。

5.3.5 皮肤、黏膜和伤口创面消毒

5.3.5.1  应根据消毒部位选择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消毒,作用时间应符合要求。

5.3.5.2  用于手术部位、腰椎穿刺术、骨髓穿刺术和中央静脉置管穿刺术等的皮肤消毒剂应无菌,并一次性使用。

5.3.5.3  手术部位消毒应先清洁再擦拭消毒;穿刺部位消毒应以穿刺点为中心逐步向外擦拭消毒;黏膜和伤口创面消毒应采用擦拭或冲洗消毒。

5.3.6 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

5.3.6.1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符合 GB 18466 和 GB 51459 要求。

5.3.6.2  医疗废物的管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GB 39707 的要求。

5.3.7 传染病污染场所消毒

应遵循GB 19193要求。

5.4   环境管理

5.4.1 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设施

5.4.1.1  医院建筑设计和工作流程应符合传染病和医院感染预防控制需要,消毒隔离设施配置应符合 WS/T 311 有关规定。

5.4.1.2  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消毒供应中心(室)、手术部(室)、ICU、血液透析中心(室)、 新生儿室、内镜中心(室)和口腔科等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5.4.1.3  洁净场所的设计、验收参照 GB 50333 要求,竣工全性能监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

5.4.1.4  Ⅱ类环境和门(急)诊、病区等诊疗场所应配置合适的手卫生设施,提供满足需要的洗手液、 速干手消毒剂以及干手设施等。

5.4.1.5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消毒后的储存环境与设施应确保储存期间的卫生指标符合要求。

5.4.2 工作环境

工作环境中消毒器械产生的有害物浓度(强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产生臭氧的消毒器械的工作环境 的臭氧浓度应<0.16mg/m3。环氧乙烷灭菌器工作环境的环氧乙烷浓度应<2mg/m3。过氧化氢灭菌器工作 环境的过氧化氢8h时间加权允许浓度应≤1.5mg/m3。

5.5  监测与检测

5.5.1 对高度危险性和中度危险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消毒与灭菌应进行过程和结果监测。 应完善质量控制过程的记录,满足可追溯要求,实现质量管理信息化或在线监测。

5.5.2 应对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清洗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每年采用清洗效果测试 物对清洗消毒器的清洗效果进行监测,并检测温度、时间等主要性能参数。应对消毒因子的浓度(强度)、 消毒时间和温度进行监测,每季度对消毒后直接使用物品进行消毒效果监测。

5.5.3 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灭菌时应采用物理监测法、化学监测法和生物监测法监测灭菌质量,每 次灭菌时应进行物理监测,每个灭菌物品应进行化学指示物监测,消毒供应中心应至少每周进行生物监 测。管腔器械等灭菌时应使用PCD 监测。预真空(包括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应每日开始灭菌运行 前空载进行 B-D 测试。压力蒸汽灭菌器应每年用温度压力检测仪监测温度、压力和时间等参数,检测仪 探头放置于最难灭菌部位。

5.5.4 应对每件内镜和附件清洗质量进行目测检查,定期对内镜管腔清洗和干燥效果进行管腔内窥镜 进行检查,应每季度对消毒内镜进行生物学监测。

5.5.5 洁净手术部(室)、洁净病房、产房、导管室、ICU、保护性隔离病区(如移植病区、血液病病 区、烧伤病区)、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儿室、感染疾病科、检验科、急诊等高感染风险部门的清 洁消毒,应做记录;应定期对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消毒剂等进行生物学检测。采取洁净技术 的场所,应每季度监测空气净化消毒效果(微生物或颗粒物)。非洁净技术场所,应至少每年监测空气 消毒效果。环境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等应至少每年进行生物学监测。

5.5.6 医疗用水应至少每年对微生物污染状况进行检测,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目标微生 物的检测。

5.5.7 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新发或不明原因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时,应进行清洁与消毒效果评 价,并记录结果。

5.5.8 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与清洁消毒对象有关时,应对其进行相应病原学检测,有条件时 应进行分子生物学检测。



A (规范性)

医院消毒监测方法

A.1  采样和检查原则

A.1.1 采样后应尽快对样品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送检时间不得超过4h;若样品保存于0℃~4℃时, 送检时间不得超过24h。

A.1.2 不推荐医院常规开展灭菌物品的无菌检查,当流行病学调查怀疑医院感染事件与灭菌物品有关 时,进行相应物品的无菌检查。常规监督检查可不进行致病性微生物检测,涉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医 院感染暴发调查或工作中怀疑微生物污染时,应进行目标微生物的检测。

A.1.3 可使用经验证的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进行环境、物体表面等微生物污染情况和医疗器材清洁度的 监督筛查;也可用于医院清洗效果检查和清洗程序的评价和验证。

A.2  医疗器材检查方法

A.2.1 采样时间

在消毒或灭菌处理后,存放有效期内采样。

A.2.2 灭菌医疗器材的检查方法

A.2.2.1 可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如一次性输液(血)器、注射器和注射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无菌检查法 ”进行。对不能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医疗器材,应在环境洁净度 10000 级下的局部 洁净度 100 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或隔离系统中,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在被检物体表面 涂抹,采样取全部表面或不少于 100cm2 ;然后将除去手接触部分的棉拭子进行无菌检查。

A.2.2.2 牙科手机:应在环境洁净度 10000 级下的局部洁净度 100 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或隔离系统 中,将每支手机分别置于含 20mL~25mL 采样液的无菌大试管(内径 25mm)中,液面高度应大于 4.0cm, 于旋涡混合器上洗涤震荡 30s 以上,取洗脱液进行无菌检查。

A.2.3 消毒医疗器材的检查方法

A.2.3.1 可整件放入无菌试管的,用洗脱液浸没后震荡 30s 以上,取洗脱液 1.0mL 接种平皿,将冷至 40℃~45℃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基每皿倾注 15mL~20mL,36℃±1℃恒温箱培养 48h,计数菌落数(CFU/ 件),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

A.2.3.2 可用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在 100 级超净工作台称取 1g~10g 样品,放入装有 10mL 采样液的试 管内进行洗脱,取洗脱液 1.0mL 接种平皿,计数菌落数(CFU/g),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对不能用 破坏性方法取样的医疗器材,在 100 级超净工作台,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在被检物体表

面涂抹采样,被采表面<100cm2 ,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cm2 ,取 100cm2 ,然后将除去手接触部分 的棉拭子进行洗脱,取洗脱液 1.0mL 接种平皿,将冷至 40℃~45℃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基每皿倾注 15mL~20mL,36℃±1℃恒温箱培养 48h,计数菌落数(CFU/cm2),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

A.2.3.3 消毒后内镜:取清洗消毒后内镜,采用无菌注射器抽取 50mL 含相应中和剂的洗脱液,从活检 口注入冲洗内镜管路,并全量收集(如使用蠕动泵和含滤膜的无菌收集器全量收集)5 分钟内留取 2ml 洗脱液,同时完成抽滤及时送检。取洗脱液 1.0mL 接种平皿,将冷至 40℃~45℃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 基每皿倾注 15mL~20mL,36℃±1℃恒温箱培养 48h,计数菌落数(CFU/件)。将剩余洗脱液在无菌条件 下采用滤膜(0.45 μm)过滤浓缩,将滤膜接种于凝固的营养琼脂平板上(注意不要产生气泡),置 36℃ ±1℃温箱培养 48h,计数菌落数。

当滤膜法不可计数时:

菌落总数(CFU/件) = m(CFU/平板) × 50 · · · · · (A.1)

式中:

m—两平行平板的平均菌落数。 当滤膜法可计数时:

菌落总数(CFU/件)=m(CFU/平板)+mf(CFU/滤膜) · · (A.2)

式中:

m—两平行平板的平均菌落数; mf 为滤膜上菌落数。

A.3  灭菌效果的检查方法

A.3.1 压力蒸汽灭菌器的生物监测方法

A.3.1.1 标准生物测试包的制作方法

标准测试包由16条41cm×66cm的全棉手术巾制成。将每条手术巾的长边先折成3层,短边折成2层, 然后叠放,制成23cm×23cm×15cm的测试包。将嗜热脂肪杆菌芽孢生物指示物置于标准测试包的中心部 位。

A.3.1.2 监测方法

将标准生物监测包或生物PCD置于灭菌器排气口的上方或生产厂家建议的灭菌器内最难灭菌的部位, 经过一个灭菌周期后,自含式生物指示物遵循产品说明书进行培养;如使用芽孢菌片,应在无菌条件下 将芽孢菌片接种到含10mL溴甲酚紫葡萄糖蛋白胨水培养基的无菌试管中,经56℃±2℃培养2d,检测时  以培养基作为阴性对照(自含式生物指示物不用设阴性对照),以加入芽孢菌片的培养基作为阳性对照; 观察培养结果。如果一天内进行多次生物监测,且生物指示物为同一批号,则只需设一次阳性对照。

A.3.1.3 结果判定

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阴性,判定为灭菌合格。阳性对照组培养 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阳性,则灭菌不合格;同时应进一步鉴定试验组阳性的细菌是 否为指示菌或是污染所致。

A.3.2 B-D测试方法

A.3.2.1 B-D 测试包的制作方法

100%脱脂纯棉布或100%全棉手术巾折叠成长30cm±2cm、宽 25cm±2cm、高 25cm~28cm大小的布 包;将专用B-D测试纸,放入上述布包的中间,重量要求为4kg ±0.2kg。或采用一次性使用或反复使用 的 B-D测试包。

A.3.2.2 测试方法

先预热灭菌器,将B-D测试包水平放于灭菌柜内灭菌车的前底层,靠近柜门与排气口底前方;柜内 除测试包外无任何物品;在134℃温度下,时间不超过3.5min,取出测试包,观察B-D测试纸颜色变化。

A.3.2.3 结果判定

B-D测试纸均匀一致变色,说明B-D试验通过,灭菌器可以使用;变色不均说明B-D试验失败。

A.3.3 干热灭菌的生物监测方法

A.3.3.1 标准生物测试管的制作方法

将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菌片装入无菌试管内(1片/管),制成标准生物测试管。

A.3.3.2 监测方法

将标准生物测试管,置于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即灭菌器与每层门把手对角线内、外角处,每个 位置放置2个标准生物测试管,试管帽置于试管旁,关好柜门,经一个灭菌周期后,待温度降至80℃左 右时,加盖试管帽后取出试管。在无菌条件下,每管加入5mL胰蛋白胨大豆肉汤培养基(TSB),36℃± 1℃培养48h,观察初步结果,无菌生长管继续培养至第7日。检测时以培养基作为阴性对照,以加入芽 孢菌片的培养基作为阳性对照。

A.3.3.3 结果判定

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若每个测试管的肉汤培养均澄清,判为灭菌合格;若 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而只要有一个测试管的肉汤培养混浊,判为不合格;对难 以判定的测试管肉汤培养结果,取0.1mL肉汤培养物接种于营养琼脂平板,用灭菌L棒或接种环涂匀,置 36℃±1℃培养48h,观察菌落形态,并做涂片染色镜检,判断是否有指示菌生长,若有指示菌生长,判 为灭菌不合格;若无指示菌生长,判为灭菌合格。

A.3.4 环氧乙烷灭菌的生物监测方法

A.3.4.1 常规生物测试包的制作方法

取一个20mL无菌注射器,去掉针头,拔出针栓,将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生物指示物放入针筒内, 带孔的塑料帽应朝向针头处,再将注射器的针栓插回针筒(注意不要碰及生物指示物),之后用一条全 棉小毛巾两层包裹,置于纸塑包装袋中,封装。

A.3.4.2 监测方法

将常规生物测试包置于灭菌器最难灭菌的部位(所有装载灭菌包的中心部位)。灭菌周期完成后应 立即将生物测试包从被灭菌物品中取出。自含式生物指示物遵循产品说明书进行培养;如使用芽孢菌片 的,应在无菌条件下将芽孢菌片接种到含5mL胰蛋白胨大豆肉汤培养基(TSB)的无菌试管中,36℃±1℃

培养48h,观察初步结果,无菌生长管继续培养至第 7 日。检测时以培养基作为阴性对照(自含式生物 指示物不用设阴性对照), 以加入芽孢菌片的培养基作为阳性对照。

A.3.4.3 结果判定

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阴性,判定为灭菌合格。阳性对照组培养 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试验组培养阳性,则灭菌不合格;同时应进一步鉴定试验组阳性的细菌是 否为指示菌或是污染所致。

A.3.5 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的生物监测方法

A.3.5.1 管腔生物 PCD 或非管腔生物监测包的制作方法

采用嗜热脂肪杆菌芽孢生物指示物制作管腔生物PCD或非管腔生物监测包;生物指示物的载体应对 过氧化氢无吸附作用,每一载体上的菌量应达到1×106CFU,所用芽孢对过氧化氢气体的抗力应稳定并 鉴定合格。

A.3.5.2 监测方法

A.3.5.2.1 管腔生物 PCD 的监测方法

灭菌管腔器械时,遵循GB 27955附录B使用使用管腔生物PCD或使用等同于管腔生物PCD的验证装置 进行监测。应将生物PCD放置于灭菌器内最难灭菌的部位(按照生产厂家说明书建议,远离过氧化氢注 入口,如灭菌舱下层器械搁架的后方)。灭菌周期完成后立即将管腔生物PCD从灭菌器中取出,生物指 示物应放置55℃-60℃培养7d(或遵循产品说明书),观察培养结果。并设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自含 式生物指示物不用设阴性对照)。

A.3.5.2.2 非管腔生物监测包的监测方法

将生物指示物置于特卫强材料的包装袋内,密封式包装后,放置于灭菌器内最难灭菌的部位(按照 生产厂家说明书建议,远离过氧化氢注入口,如灭菌舱下层器械搁架的后方)。灭菌周期完成后立即将 非管腔生物监测包从灭菌器中取出,生物指示物应放置56℃±2℃培养7d(或遵循产品说明书),观察 培养结果。并设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自含式生物指示物不用设阴性对照)。

A.3.5.3 结果判定

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实验组培养阴性,判定为灭菌合格。阳性对照组培养 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实验组培养阳性,判定为灭菌不合格;同时应进一步鉴定实验组阳性的细 菌是否为指示菌或是污染所致。

A.3.6 低温蒸汽甲醛灭菌的的生物监测方法

A.3.6.1 管腔生物 PCD 或非管腔生物监测包的制作方法

采用嗜热脂肪杆菌芽孢生物指示物制作管腔生物PCD或非管腔生物监测包;生物指示物的载体应对 甲醛无吸附作用,每一载体上的菌量应达到1×106CFU,所用芽孢对甲醛的抗力应稳定并鉴定合格。

A.3.6.2 监测方法

A.3.6.2.1 管腔生物 PCD 的监测方法

将管腔生物PCD放置于灭菌器内最难灭菌的部位(按照生产厂家说明书建议,远离甲醛入口)。灭 菌周期完成后立即将管腔生物PCD从灭菌器中取出,生物指示物应放置56℃±2℃培养7d(或遵循产品说 明书),观察培养结果。并设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自含式生物指示物不用设阴性对照)。

A.3.6.2.2 非管腔生物监测包的监测方法

将生物指示物置于纸塑包装袋内,密封式包装后,放置于灭菌器内最难灭菌的部位(按照生产厂家 说明书建议,远离甲醛注入口)。灭菌周期完成后立即将非管腔生物监测包从灭菌器中取出,生物指示 物应放置56℃±2℃培养7d(或遵循产品说明书),观察培养结果。并设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自含式 生物指示物不用设阴性对照)。

A.3.6.3 结果判定

阳性对照组培养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实验组培养阴性,判定为灭菌合格。阳性对照组培养 阳性,阴性对照组培养阴性,实验组培养阳性,判定为灭菌不合格;同时应进一步鉴定实验组阳性的细 菌是否为指示菌或是污染所致。

A.4  消毒剂检查方法

A.4.1 消毒剂采样

采样分库存消毒剂和使用中消毒液。

A.4.2 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检查方法

库存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含量应依照WS/T 10009或产品企业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中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测定可用前述方法,也可使用消毒剂浓度试纸(卡)和仪器法进行监测。

A.4.3 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检查方法

A.4.3.1 用无菌吸管按无菌操作方法吸取 1.0mL 被检消毒液,加入 9mL 中和剂中混匀。醇类与酚类消 毒剂用普通营养肉汤中和,含氯消毒剂、含碘消毒剂和过氧化物消毒剂用含 0.1%硫代硫酸钠中和剂, 洗必泰、季铵盐类消毒剂用含 0.3%吐温 80 和 0.3%卵磷脂中和剂,醛类消毒剂用含 0.3%甘氨酸中和剂, 含有表面活性剂的各种复方消毒剂可在中和剂中加入吐温 80 至 3%;也可使用该消毒剂消毒效果检测的 中和剂鉴定试验确定的中和剂。

A.4.3.2 用无菌吸管吸取一定稀释比例的中和后混合液 1.0mL 接种平皿,将冷至 40℃~45℃的熔化营 养琼脂培养基每皿倾注 15mL~20mL,36℃±1℃恒温箱培养 72h,计数菌落数;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 物。

消毒液染菌量(CFU/mL) =平均每皿菌落数 × 10 × 稀释倍数 · · · · · · · · · · · · · · · · · · · · (A.3)

A.5  空气微生物污染检查方法

A.5.1 采样时间

Ⅰ类环境在洁净系统自净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 Ⅱ、Ⅲ 、Ⅳ类环境在消毒或规定的通风换气后 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

A.5.2 检测方法

A.5.2.1 Ⅰ类环境可选择平板暴露法和空气采样器法,参照GB 50333 要求进行检测。空气采样器法可 选择六级撞击式空气采样器或其他经验证的空气采样器。检测时将采样器置于室内中央 0.8m~1.5m 高 度,按采样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每次采样时间不应超过 30min。 房间大于 10m2 者,每增加 10m2 增设一 个采样点。

A.5.2.2 Ⅱ 、Ⅲ 、 Ⅳ类环境采用平板暴露法:室内面积≤30m2 ,设内、中、外对角线 3 点, 内、外点 应距墙壁 1m 处;室内面积>30m2 ,设 4 角及中央 5 点,4 角的布点部位应距墙壁 1m 处。将普通营养琼 脂平皿(Ф90mm)放置各采样点,采样高度为距地面 0.8m~1.5m;采样时将平皿盖打开,扣放于平皿旁, 暴露规定时间 (Ⅱ类环境暴露 15min,Ⅲ 、Ⅳ类环境暴露 5min)后盖上平皿盖及时送检。

A.5.2.3 将送检平皿置 36℃±1℃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

A.5.3 结果计算

A.5.3.1 平板暴露法按平均每皿的菌落数报告:CFU/(皿 ·暴露时间)。

A.5.3.2 式(A.4)为空气采样器法计算公式:

空气中菌落总数(CFU/m3) = 采样()()器(L/()
in菌)
()CF(m(U)in) × 1000 · · · · · · · · · · · · · · · ·  (A.4)

A.6  空气颗粒物检查方法

空气颗粒物数的检测方法应按照GB 50333要求执行。

A.7  物体表面微生物污染检查方法

A.7.1 采样时间

潜在污染区、污染区消毒后采样。清洁区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A.7.2 采样面积

被采表面<100cm2 ,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cm2 ,取100cm2。

A.7.3 棉拭子法

A.7.3.1 采样方法

5cm×5cm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0.03mol/L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采样液 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各涂抹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连续采样1~4个规格板面积,剪去 手接触部分,将棉拭子放入装有10mL采样液的试管中送检。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 体采样。若采样物体表面有消毒剂残留时,采样液应含相应中和剂。

A.7.3.2 检测方法

把采样管充分振荡后,取不同稀释倍数的洗脱液1.0mL接种平皿,将冷至40℃~45℃的熔化营养琼 脂培养基每皿倾注15mL~20mL,36℃±1℃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

A.7.3.3 结果计算[如式(A.5)]

物体表面菌落总数(CFU/cm2 ) = 平均每采样面积(皿菌落数)×采(c
稀释倍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A.5)

A.7.4 压印法

A.7.4.1 采样方法

采用消毒平皿,倾注无菌营养琼脂培养基,使培养基高出平皿口1mm~2mm,凝固后置4℃冰箱保存 待用。将平皿上的琼脂表面均匀压贴在被检物体表面10s~20s后送检。

A.7.4.2 检测方法

平皿置于36℃±1℃恒温箱培养24h~48h,计数菌落数,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

A.7.4.3 结果计算[如式(A.6)]

物体表面菌落总数(CFU/cm2 ) = 平皿面积(平均每皿)菌(c
2数)·    (A.6)

A.7.4.4 注意事项

压印法不作为监督检查指标。

A.8  医疗用水检查方法

A.8.1 血液透析相关治疗用水按YY 0793.2进行检测。

A.8.2 口腔诊疗用水检查方法

A.8.2.1 采样方法

三用枪出水采样时,更换无菌三用枪头,连续放水30s后,使用灭菌试管采集水样10mL;水源水和洗 涤用水采样时,出水口应用75%乙醇擦拭消毒后,连续放水30s后,使用灭菌试管采集水样10mL;独立储水 罐水采样时,按口腔综合治疗台说明书,释放气压,卸下储水罐,用无菌吸管吸取储水罐内水样10mL。

A.8.2.2 检测方法

把采样管充分振荡后,取不同稀释倍数的洗脱液1.0mL接种平皿,将冷至40℃~45℃的熔化营养琼 脂培养基每皿倾注15mL~20mL,36℃±1℃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

A.8.3 湿化水检查方法

A.8.3.1 采样方法

未使用的湿化水,采集完整包装湿化用水待检;使用过程中的湿化水,打开盖后用无菌吸管吸取水样 放入无菌试管中。

A.8.3.2 检测方法

A.8.3.2.1 未使用的湿化水:在超净台内, 取规定量(不少于 20mL)湿化水,应采用封闭式薄膜过滤器 过滤(0.45 μm)。1 份样品加入 100mL 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1 份样品加入 10mL 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 基,分别置 30~35℃和 20~25℃培养,逐日观察,计数菌落数。同时做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

A.8.3.2.2 使用中的湿化水:按照口腔医疗用水检测方法。

A.8.4 纯化水检查方法

A.8.4.1 采样方法

在采样前应用先取样测其电导率,若电导率小于等于15μs/cm(25℃)再进行采样。直接使用无菌吸 管吸取纯化水置于无菌试管中。

A.8.4.2 检测方法

取不少于1mL水样,在无菌条件下采用滤膜(0.45 μm)过滤浓缩,将滤膜接种于R2A营养琼脂培养 基上,置30~35℃温箱培养不少于5天,计数菌落数。

A.8.4.3 灭菌器械漂洗用水检查方法

按照未使用的湿化水检测方法。

A.8.4.4 内镜器械清洗用水和洗手用水检查方法

按照口腔诊疗用水检测方法。

A.8.4.5 其他医疗用水检查方法

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A.8.5 注意事项

采样时按无菌操作原则,使用无菌容器采样。若水样残留消毒剂,应根据消毒剂种类添加相应的中 和剂后进行微生物检测。

A.9  医务人员手卫生检查方法

A.9.1 采样时间

采取手卫生后,在接触患者或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

A.9.2 采样方法

将浸有无菌0.03mol/L磷酸盐缓冲液或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一支在双手指曲面从指跟到指端来 回涂擦各两次(一只手涂擦面积约30cm2 ),并随之转动采样棉拭子,剪去手接触部位,将棉拭子放入 装有10mL采样液的试管内送检。采样面积按平方厘米(cm2 )计算。若采样时手上有消毒剂残留,采样 液应含相应中和剂。

A.9.3 检测方法

把采样管充分振荡后,取不同稀释倍数的洗脱液1.0mL接种平皿,将冷至40℃~45℃的熔化营养琼 脂培养基每皿倾注15mL~20mL,36℃±1℃恒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必要时分离致病性微生物。

A.9.4 结果计算[如式(A.7)]

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CFU/cm2 ) = 平均每皿3()
2()×(
2())液稀释倍数  · · · · · · · · · · · · · · · · · · · (A.7)

A.10  皮肤的消毒效果监测

A.10.1 采样时间

按照产品使用说明规定的作用时间,达到消毒效果后及时采样。

A.10.2 采样方法

5cm×5cm的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皮肤处,用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棉拭子1支,在 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均匀涂擦各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剪去手接触部位后,将棉拭子投入10 mL含相应 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的试管内,及时送检。不规则的皮肤可用棉拭子直接涂擦采样。

A.10.3 检测方法

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振荡20s或用力振打80次,用无菌吸管吸取1.0mL待检样品按种于灭菌平皿,每 一样本接种2个平皿,平皿内加入已溶化的45℃~48℃的营养琼脂15mL~18mL,边倾注边摇匀,待琼脂凝 固,置36℃±1℃温箱培养48h,计数菌落数。

细菌菌落总数计算方法见式(A.8) :

细菌菌落总数(CFU/cm2 ) = 平均每采样面积(皿菌落数)×采(c
稀释倍数 · · · · · · · · · · · · · · · · (A.8)

A.10.4 结果判定

遵循WS/T 313中外科手消毒卫生标准。

A.10.5 注意事项

采样皮肤表面不足5cm×5cm,可用相应面积的规格板采样。

A.11  紫外线灯检查方法

A.11.1 紫外线灯采样

采样分库存紫外线灯和使用中紫外线灯。

A.11.2 库存(新启用)紫外线灯辐射照度值检查方法

按照GB/T 19258 进行。

A.11.3 使用中紫外线灯辐射照度值检查方法

A.11.3.1 仪器法:开启紫外线灯 5min 后,将测定波长为 253.7nm 的紫外线辐照计探头置于被检紫外线 灯下垂直距离 1m 的中央处,待仪表稳定后,所示数据即为该紫外线灯的辐射照度值。

A.11.3.2 指示卡法:开启紫外线灯 5min 后,将指示卡置紫外灯下垂直距离 1m 处,有图案一面朝上, 照射 1min,观察指示卡色块的颜色,将其与标准色块比较。

A.11.4 使用中紫外线灯辐射剂量检查方法

开启紫外线灯5min后,将紫外线辐照计探头置于被检紫外线灯下的最远有效距离处,待仪表稳定后, 开启紫外线光谱辐射照度计积分模式,读取一个消毒周期内紫外线辐射剂量。

A.11.5 注意事项

紫外线辐照计应在计量部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紫外线监测指示卡应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许 可批件,并在产品有效期内使用。

A.12  消毒器械检查方法

A.12.1 杀菌因子强度测定:按相关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A.12.2 工作环境有害物浓度(强度)测定:按《消毒技术规范》或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臭 氧和过氧化氢按照GBZ/T 300.48进行检测。 甲醛按照GBZ/T300.99进行检测。环氧乙烷按照GBZ/T 160. 58进行检测。

A.13  医院污水检查方法

GB 18466 规定进行检测。

A.14  疫点(区)消毒效果检测方法

GB 19193 规定进行检测。

A.15  大肠菌群检查方法

按照GB 4789.3 进行检测。

A.16  沙门菌检查方法

按照GB 4789.4 进行检测。

A.17  乙型溶血性链球菌检查方法

按照GB/T 4789.11 进行检测。

A.18  铜绿假单胞菌检查方法

按照GB 7918.4 进行检测。

A.19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查方法

按照GB 7918.5 进行检测。

A.20  其他目标微生物检查方法

按照相关检测方法进行。



     B

(规范性)

试剂和培养基

B.1  0.03mol/L 磷酸盐缓冲液(0.03mol/L PBS)

称取磷酸氢二钠2.84g,磷酸二氢钾1.36g,加入到1000mL蒸馏水中,待完全溶解后,调pH至7.2~ 7.4,于121℃压力蒸汽灭菌20min。

B.2  洗脱液

称取蛋白胨10.00g,氯化钠8.50g,吐温-80 1.0mL,加入到1000mL 0.03mol/L磷酸盐缓冲液液中, 加热溶解后调pH至7.2~7.4,于121℃压力蒸汽灭菌20min。

B.3  生理盐水

称取氯化钠8.50g,溶解于1000mL蒸馏水中,于121℃压力蒸汽灭菌20min。

B.4  革兰染色液及染色方法

B.4.1 结晶紫染色液:称取结晶紫1.00g,溶解于20mL 95%酒精中,然后与80mL 1%草酸铵水溶液混合。 B.4.2  革兰碘液:称取碘1.00g,碘化钾2.00g,混合后加入蒸馏水少许,充分振摇,待完全溶解后, 再加蒸馏水至300mL,混匀。

B.4.3 沙黄复染液:称取沙黄0.25g,溶解于10mL 95%酒精溶液中, 然后加入90mL蒸馏水,混匀。

B.4.4 染色法:

a) 将涂片在火焰上固定。

b) 滴加结晶紫染色液,作用 1min,水洗。 滴加革兰碘液,作用 1min,水洗。

c) 酒精脱色 30 秒钟;或将酒精滴满整个涂片,立即倾去,再用酒精滴满整个涂片,脱色 10s。

d) 水洗,滴沙黄复染液,作用 1min,水洗。

e) 待干镜检。

B.5  人(兔)血浆

取灭菌3.8%柠檬酸钠1份,加人(兔)全血4份, 混匀静置,3000r/min 离心5min,取上清,弃血

球。

B.6  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

B.6.1 成分:蛋白胨 10g、牛肉膏 5g、氯化钠 5g、琼脂 15g、蒸馏 1000mL。

B.6.2 制作方法:除琼脂外其他成分溶解于蒸馏水中,调pH至7.2~7.4,加入琼脂,加热溶解,分装 于 121℃压力蒸汽灭菌20min。

B.7  血琼脂培养基

B.7.1 成分:营养琼脂100mL、脱纤维羊血(或兔血)10mL。   

B.7.2 制作方法:将营养琼脂加热熔化待冷至50℃左右, 以无菌操作将10mL脱纤维血加入后摇匀, 倾注平皿,置冰箱备用。

B.8  需-厌氧菌培养基

B.8.1 成分:酪胨(胰酶水解)15g、牛肉膏 3g、葡萄糖 5g、氯化钠 2.5g、L-胱氨酸 0.5g、硫乙醇 酸钠 0.5g、酵母浸出粉 5g、新鲜配制的0.1%刃天青溶液1.0mL或新配制的0.2%亚甲蓝溶液0.5mL、琼脂 0.5g -0.7g、蒸馏水 1000mL。

B.8.2 制作方法:除葡萄糖和刃天青溶液外,取上述成分加入蒸馏水中,微温溶解后,调pH至弱碱性, 煮沸、滤清,加入葡萄糖和刃天青溶液,摇匀,调pH至6.9~7.3,分装后115℃压力蒸汽灭菌30min。

B.9  SCDLP 液体培养基

B.9.1 成分:酪蛋白胨 17g、大豆蛋白胨 3g、葡萄糖 2.5g、氯化钠 5g、磷酸氢二钾 2.5g、卵磷脂 1g、吐温80 7g、蒸馏水1000mL。

B.9.2 制作方法:将各种成分混合(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可用日本多胨代替),加热溶解后,调 pH至7.2~7.3,分装于121℃压力蒸汽灭菌20min,摇匀,冷至25℃使用。

B.10  伊红美蓝培养基

B.10.1 成分:蛋白胨 10g、乳糖 10g、磷酸二氢钾 2g、2%伊红溶液 2mL、0.65%美蓝溶液  1mL、

琼脂 17g、蒸馏水 1000mL。

B.10.2 制作方法:将蛋白胨、磷酸盐和琼脂溶解于蒸馏水中,调pH至7.1,分装后121℃压力蒸汽灭菌 20min。临用时, 以无菌操作加入乳糖并加热溶化琼脂,冷至50℃时,加入伊红和美蓝溶液摇匀,倾注 平皿,置 4 ℃冰箱备用。

B.11  0.5% 葡萄糖肉汤培养基

B.11.1 成分: 胨 10g、氯化钠  5g、葡萄糖 5g、肉浸液 1000mL。

B.11.2 制作方法:取胨与氯化钠加入肉浸液内,微温溶解后,调pH至弱碱性,煮沸,加入葡萄糖溶解 后,摇匀,滤清,调pH至7.0~7.4,分装,于115℃压力蒸汽灭菌30min。

B.12  甘露醇培养基

B.12.1 成分: 蛋白胨 10g、牛肉膏 5g、氯化钠  5g、甘露醇 10g、0.2%溴麝香草酚蓝溶液  12mL、

蒸馏水 1000mL。

B.12.2 将蛋白胨、氯化钠、牛肉膏加入蒸馏水中,加热溶解,调pH至7.4,加入甘露醇和溴麝香草酚 蓝混匀后,分装,于115℃压力蒸汽灭菌20min。

B.13  乳糖胆盐发酵管

B.13.1 成分:蛋白胨 20g、猪胆盐(或牛,羊胆盐) 5g、乳糖 10g、0.04%溴甲酚紫水溶液  25mL、

蒸馏水 1000mL。

B.13.2 制作方法:将蛋白胨、胆盐及乳糖溶解于蒸馏水中,调pH至7.4,加入0.04%溴甲酚紫水溶液, 分装(每管10mL),并放入一个发酵管,于115℃压力蒸汽灭菌15min。

B.14  乳糖发酵管

B.14.1 成分: 蛋白胨  20g、乳糖 10g、0.04%溴甲酚紫水溶液  25mL、蒸馏水  1000mL。

B.14.2 制作方法:将蛋白胨及乳糖溶解于蒸馏水中,调pH至7.4,加入0.04%溴甲酚紫水溶液,分装(每 管10mL),并放入一个发酵管,于115℃压力蒸汽灭菌15min。

B.15  溴甲酚紫葡萄糖蛋白胨水培养基

B.15.1 成分:蛋白胨 10g、葡萄糖  5g、2%溴甲酚紫酒精溶液 0.6mL、蒸馏水 1000mL。

B.15.2 制作方法:将蛋白胨、葡萄糖溶解于蒸馏水中,调pH 至7.0~7.2,加入2%溴甲酚紫酒精溶液, 摇匀后,分装(每管 5mL),并放入一个发酵管,于115℃压力蒸汽灭菌30min。置4℃冰箱备用。

B.16  绿脓菌素测定用培养基

B.16.1 胨 20g、氯化镁(无水) 1.4g、硫酸钾 10g、甘油 10mL、琼脂 18 g~20g、蒸馏水 1000mL。 B.16.2  制作方法:取胨、氯化镁、硫酸钾加入水中,微温使溶解,调节pH值使灭菌后为7.2~7.4,分 装于小试管,灭菌。

B.17  明胶培养基

B.17.1 胨 5g、明胶 120g、牛肉浸出粉 3g、蒸馏水 1000mL。

B.17.2 取上述各成分加入水中,浸泡约20min,随时搅拌,加热使溶解,调节pH值使灭菌后为7.2~7. 4,分装于小试管,灭菌。

B.18  注意事项

B.18.1 双料乳糖胆盐发酵管除蒸馏水外,其它成分为乳糖胆盐发酵管的2倍;3倍浓缩乳糖胆盐发酵管 除蒸馏水外,其它成分为乳糖胆盐发酵管的3倍。

B.18.2 培养基用的试管口和三角烧瓶口应用棉塞或硅胶制成的塞子,再用牛皮纸包好。

B.18.3 试剂与培养基配制好后应置清洁处保存,常温下不超过1个月。培养基推荐4℃冷藏保存。





相关链接


《WS/T 489-2024 尿液标本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检验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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