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015 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附录1 抗菌药物在预防非手术患者某些特定感染中的应用
附录2 抗菌药物在围手术期预防应用的品种选择
附录3 特殊诊疗操作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建议
第二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医疗机构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体系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三、病原微生物检测
四、注重综合措施 预防医院感染
五、培训、评估和督查
第三部分 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青霉素类
头孢菌素类
头霉素类
β-内酰胺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碳青霉烯类
青霉烯类
单环β-内酰胺类
氧头孢烯类
氨基糖苷类
四环素类
甘氨酰环素类
氯霉素 29
大环内酯类
林可酰胺类
利福霉素类
糖肽类
多黏菌素类
环脂肽类
噁唑烷酮类
磷霉素
喹诺酮类
磺胺类 37
呋喃类 38
硝基咪唑类
抗分枝杆菌药
抗真菌药
抗菌药物的应用涉及临床各科,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以及减少或延缓细菌耐药发生的关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有无抗菌药物应用指征;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适宜。
①不能口服或不能耐受口服给药的患者(如吞咽困难者);
②患者存在明显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情况(如呕吐、严重腹泻、胃肠道病变或肠道吸收功能障碍等);
③所选药物有合适抗菌谱,但无口服剂型;
④需在感染组织或体液中迅速达到高药物浓度以达杀菌作用者(如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等);
⑤感染严重、病情进展迅速,需给予紧急治疗的情况(如血流感染、重症肺炎患者等);
⑥患者对口服治疗的依从性差。肌内注射给药时难以使用较大剂量,其吸收也受药动学等众多因素影响,因此只适用于不能口服给药的轻、中度感染者,不宜用于重症感染者。
①全身给药后在感染部位难以达到有效治疗浓度时加用局部给药作为辅助治疗(如治疗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时某些药物可同时鞘内给药,包裹性厚壁脓肿脓腔内注入抗菌药物等);
②眼部及耳部感染的局部用药等;
③某些皮肤表层及口腔、阴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采用抗菌药物局部应用或外用,但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品种作局部用药。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过敏反应的抗菌药物。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较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耳毒性药不可局部滴耳。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及2种以上复数菌感染,以及多重耐药菌或泛耐药菌感染。
3.需长疗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某些侵袭性真菌病;或病原菌含有不同生长特点的菌群,需要应用不同抗菌机制的药物联合使用,如结核和非结核分枝杆菌。
4.毒性较大的抗菌药物,联合用药时剂量可适当减少,但需有临床资料证明其同样有效。如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以减少其毒性反应。
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作用的药物联合,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或其他β-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亦可能增多。
预防特定病原菌所致的或特定人群可能发生的感染。
1.用于尚无细菌感染征象但暴露于致病菌感染的高危人群。
2.预防用药适应证和抗菌药物选择应基于循证医学证据。
3.应针对一种或二种最可能细菌的感染进行预防用药,不宜盲目地选用广谱抗菌药或多药联合预防多种细菌多部位感染。
4.应限于针对某一段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感染,而非任何时间可能发生的感染。
5.应积极纠正导致感染风险增加的原发疾病或基础状况。可以治愈或纠正者,预防用药价值较大;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纠正者,药物预防效果有限,应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预防用药。
6.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应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留置导尿管、留置深静脉导管以及建立人工气道(包括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口)患者。
在某些细菌性感染的高危人群中,有指征的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预防对象和推荐预防方案,见附录1:抗菌药物在预防非手术患者某些特定感染中的应用。此外,严重中性粒细胞缺乏(ANC≤0.1×109/L)持续时间超过7天的高危患者和实体器官移植及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也有预防用抗菌药物的指征,但由于涉及患者基础疾病、免疫功能状态、免疫抑制剂等药物治疗史等诸多复杂因素,其预防用药指征及方案需参阅相关专题文献。
主要是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浅表切口感染、深部切口感染和手术所涉及的器官/腔隙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的、术后可能发生的其他部位感染。
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用药,应根据手术切口类别(表1-1)、手术创伤程度、可能的污染细菌种类、手术持续时间、感染发生机会和后果严重程度、抗菌药物预防效果的循证医学证据、对细菌耐药性的影响和经济学评估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但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并不能代替严格的消毒、灭菌技术和精细的无菌操作,也不能代替术中保温和血糖控制等其他预防措施。
1.清洁手术(Ⅰ类切口):手术脏器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部位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但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①手术范围大、手术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②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等;③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④有感染高危因素如高龄、糖尿病、免疫功能低下(尤其是接受器官移植者)、营养不良等患者。
2.清洁-污染手术(Ⅱ类切口):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部位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通常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3.污染手术(Ⅲ类切口):已造成手术部位严重污染的手术。此类手术需预防用抗菌药物。
4.污秽-感染手术(Ⅳ类切口):在手术前即已开始治疗性应用抗菌药物,术中、术后继续,此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三)抗菌药物品种选择
1.根据手术切口类别、可能的污染菌种类及其对抗菌药物敏感性、药物能否在手术部位达到有效浓度等综合考虑。
2.选用对可能的污染菌针对性强、有充分的预防有效的循证医学证据、安全、使用方便及价格适当的品种。
3.应尽量选择单一抗菌药物预防用药,避免不必要的联合使用。预防用药应针对手术路径中可能存在的污染菌。如心血管、头颈、胸腹壁、四肢软组织手术和骨科手术等经皮肤的手术,通常选择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抗菌药物。结肠、直肠和盆腔手术,应选用针对肠道革兰阴性菌和脆弱拟杆菌等厌氧菌的抗菌药物。
4.头孢菌素过敏者,针对革兰阳性菌可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克林霉素;针对革兰阴性杆菌可用氨曲南、磷霉素或氨基糖苷类。
5.对某些手术部位感染会引起严重后果者,如心脏人工瓣膜置换术、人工关节置换术等,若术前发现有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定植的可能或者该机构MRSA发生率高,可选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但应严格控制用药持续时间。
6.不应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作为围手术期预防用药。鉴于国内大肠埃希菌对氟喹诺酮类药物耐药率高,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7.常见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的品种选择,见附录2:抗菌药物在围手术期预防应用的品种选择。
(四)给药方案
1.给药方法:给药途径大部分为静脉输注,仅有少数为口服给药。
静脉输注应在皮肤、黏膜切开前0.5~1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在输注完毕后开始手术,保证手术部位暴露时局部组织中抗菌药物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沾染细菌的药物浓度。万古霉素或氟喹诺酮类等由于需输注较长时间,应在手术前1~2小时开始给药。
2.预防用药维持时间: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手术时间较短(<2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给药一次即可。如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超过所用药物半衰期的2倍以上,或成人出血量超过1500ml,术中应追加一次。清洁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心脏手术可视情况延长至48小时。清洁-污染手术和污染手术的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污染手术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过度延长用药时间并不能进一步提高预防效果,且预防用药时间超过48小时,耐药菌感染机会增加。
三、侵入性诊疗操作患者的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
随着放射介入和内镜诊疗等微创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我国亟待规范诊疗操作患者的抗菌药物预防应用。根据现有的循证医学证据、国际有关指南推荐和国内专家的意见,对部分常见特殊诊疗操作的预防用药提出了建议,见附录3:特殊诊疗操作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建议。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表1-2)
(一)基本原则
许多抗菌药物在人体内主要经肾排出,某些抗菌药物具有肾毒性,肾功能减退的感染患者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如下:
1.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严密监测肾功能情况。
2.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较低的抗菌药物。
3.使用主要经肾排泄的药物,须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清除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二)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调整
根据抗菌药物体内过程特点及其肾毒性,肾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用于肾功能减退者,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2.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肾功能减退者可应用,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酐清除率为准)调整给药方案。
3.肾毒性抗菌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减退者,如确有指征使用该类药物时,宜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达到个体化给药,疗程中需严密监测患者肾功能。
4.接受肾脏替代治疗患者应根据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和血液滤过对药物的清除情况调整给药方案。
二、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表1-3)
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及剂量调整需要考虑肝功能减退对该类药物体内过程的影响程度,以及肝功能减退时该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发生毒性反应的可能性。由于药物在肝脏代谢过程复杂,不少药物的体内代谢过程尚未完全阐明,根据现有资料,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如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
(二)药物主要由肝脏清除,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克林霉素、林可霉素等属于此类。
(三)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伴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均属此种情况。
(四)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氨基糖苷类、糖肽类抗菌药物等属此类。
三、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免疫功能下降,一旦罹患感染,在应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可导致药物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易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可按轻度肾功能减退减量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即属此类情况。
(二)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无用药禁忌者可首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氨基糖苷类具有肾、耳毒性,应尽可能避免应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等药物应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慎用,必要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并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四、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此期间其生长发育随日龄增加而迅速变化,因此新生儿感染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代谢酶的产生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等。确有应用指征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使治疗安全有效。
(二)新生儿期避免应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表1-4)。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喹诺酮类应避免应用,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应避免应用。
(三)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四)新生儿的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药物在新生儿的药动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
五、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小儿患者在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氨基糖苷类:该类药物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结果个体化给药。
(二)糖肽类:该类药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三)四环素类: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不可用于8岁以下小儿。
(四)喹诺酮类:由于对骨骼发育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该类药物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六、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一)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利巴韦林,妊娠期禁用。
2.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但在有明确应用指征,经权衡利弊,用药时患者的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也可在严密观察下慎用。氨基糖苷类等抗菌药物有条件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3.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类,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表1-5)。
(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某些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噁唑等可致核黄疸和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注:
1.妊娠期感染时用药可参考表中分类,权衡用药后患者的受益程度及可能的风险决定。A 类:妊娠期患者可安
全使用;B 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C 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D 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 类:禁用。
2.妊娠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
3.下列药物未分类,注明为:夫西地酸无发生问题的报道,乙胺丁醇“安全”,氯法齐明/环丝氨酸“避免用”,乙硫异烟胺“不使用”。
注:
[1]疟疾、甲型流感、巨细胞病毒感染、对乙型或丙型病毒性肝炎或 HIV 患者血或其他体液组织的职业暴露等寄生虫或病毒感染时亦有预防用药指征,未包括在本表内。
[2]高危患者:进行任何损伤牙龈组织、牙周区域或口腔黏膜操作伴有以下心脏基础疾病的患者:(1)人工瓣膜;(2)既往有感染性心内膜炎病史;(3)心脏移植术后发生的瓣膜病变;(4)先天性心脏疾病合并以下情况:未纠正的发绀型先心病(包括姑息分流术),通过导管或手术途径植入异物或装置的先心手术后的前 6 个月,先心缺损修补术植入补片后仍有残留缺损及分流。
注:
[1]所有清洁手术通常不需要预防用药,仅在有前述特定指征时使用。
[2]胃十二指肠手术、肝胆系统手术、结肠和直肠手术、阑尾手术、Ⅱ或Ⅲ类切口的妇产科手术,如果患者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可用克林素霉+氨基糖苷类,或氨基糖苷类+甲硝唑。
[3]有循证医学证据的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为头孢唑林,第二代头孢菌素主要为头孢呋辛。
[4]我国大肠埃希菌对氟喹诺酮类耐药率高,预防应用需严加限制。
[5]表中“±”是指两种及两种以上药物可联合应用,或可不联合应用。
注:
1.操作前半小时静脉给药。
2.手术部位感染预防用药有循证医学证据的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为头孢唑林,第二代头孢菌素主要为头孢呋辛。
3.我国大肠埃希菌对氟喹诺酮类耐药率高,预防应用应严加限制。
第二部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
(2)Ⅰ类切口手术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和品种选择,给药时机和使用疗程合理率;
(3)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4)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情况;
(5)感染患者微生物标本送检率;
(6)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使用金额,抗菌药物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
(7)分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8)其他反映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指标;
(9)临床医师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评价。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信息技术实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信息化管理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各类临床指南、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发布。
2.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与管理的网络培训与考核。
3.实现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管理。
4.对处方者提供科学的实时更新的药品信息。
5.通过实施电子处方系统,整合患者病史、临床微生物检查报告、肝肾功能检查结果、药物处方信息和临床诊治指南等形成电子化抗菌药物处方系统,根据条件自动过滤出不合理使用的处方、医嘱;辅助药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进行处方、医嘱的审核,促进合理用药。
6.加强医嘱管理,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全过程控制。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时机和疗程等,做到抗菌药物处方开具和执行的动态监测。
7.实现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等指标信息化手段实时统计、分析、评估和预警。
1.非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三)处方权限与临床应用
1.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二级以上医院按年度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按专业技术职称授予医师相应处方权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2.临床应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本《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按程序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1)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应由医疗机构内部授权,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2)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3)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①感染病情严重者;
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
③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时间限定在
24 小时之内,其后需要补办审办手续并由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完善处方手续。
三、病原微生物检测
(一)加强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医师应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因此需要不断提高微生物标本尤其无菌部位标本的送检率和标本合格率,重视临床微生物(科)室规范化建设,提高病原学诊断的能力、效率和准确性。促进目标治疗、减少经验治疗,以达到更有针对性的治疗目的。
符合质量管理标准的临床微生物(科)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检测项目涵盖细菌、真菌、病毒、非典型病原体、寄生虫等;
(2)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3)制定临床微生物检验标本采集、细菌鉴定和药敏试验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流程规范;
(4)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形态学检查、分离、培养、鉴定和抗菌药物敏感性试验,采用先进技术,做好病原微生物快速检测和鉴定工作,及时报告结果并加以正确解释;
(5)定期参加国家或省、市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微生物室间质控;
(6)符合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二)细菌耐药监测
医疗机构、地区和全国性的细菌耐药监测有助于掌握临床重要病原菌对抗菌药物的敏感性,为抗感染经验治疗、耐药菌感染防控、新药开发以及抗菌药物的遴选提供依据。医疗机构的临床微生物(科)室应对本医疗机构常见病原微生物(重点为细菌)的耐药性进行动态监测,在机构内定期公布监测数据并检测数据,定期报送地区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
临床微生物(科)室应按照所在机构细菌耐药情况,设定重点监测耐药菌,定期向临床科室发布耐药警示信息,并与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医院感染管理科协作开展预防控制工作。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应根据本机构监测结果提出各类病原菌感染治疗的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建议,优化临床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四、注重综合措施,预防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是影响抗菌药物过度使用与细菌耐药性增长恶性循环的重要因素。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与医院感染管理科密切合作,制定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呼吸机相关肺炎、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等各类医院感染的预防制度,纠正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理念和医疗行为。
通过加强全院控制感染的环节管理,如手卫生管理、加强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和耐药菌防控、缩短术前住院时间、控制基础疾病、纠正营养不良和低蛋白血症、控制患者术中血糖水平、重视手术中患者保温等综合措施,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减少抗菌药物过度的预防应用。
五、培训、评估和督查
(一)加强各级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管理培训
医疗机构应强化对医师、药师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提倡遵循本《指导原则》和基于循证医学证据的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南,严格掌握抗菌药物尤其联合应用的适应证,争取目标治疗,减少经验治疗,确保抗菌药物应用适应证、品种选择、给药途径、剂量和疗程对患者是适宜的。
(二)评估抗菌药物使用合理性
1.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及各临床科室不同专业特点,科学设定医院和科室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
2.重视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的专项点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组织感染、临床微生物、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点评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设定点评目标,重点关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围手术期(尤其是Ⅰ类切口手术)的预防用药以及重症医学科、感染科、血液科、外科、呼吸科等科室抗菌药物应用情况。
(三)反馈与干预
根据点评结果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突出问题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告知,对问题频发的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根据处方点评结果,研究制定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等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予以落实。
2.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对存在问题的相关科室、个人进行重点监测以跟踪其改进情况,通过监测-反馈-干预-追踪模式,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持续改进。
(四)加强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公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向本行政区域进行社会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监控,并予以公示。
第三部分 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青霉素类
青霉素类可分为:
(1)主要作用于革兰阳性菌的青霉素,如青霉素 G、普鲁卡因青霉素、苄星青霉素、青霉素 V。
(2)耐青霉素酶青霉素,如苯唑西林、氯唑西林、氟氯西林等。
(3)广谱青霉素,包括:
①对部分肠杆菌科细菌有抗菌活性,如氨苄西林、阿莫西林;
②对多数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具抗菌活性,如哌拉西林、阿洛西林、美洛西林。
【适应证】
1.青霉素:青霉素适用于 A 组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所致的感染,包括血流感染、脑膜炎、肺炎、咽炎、扁桃体炎、中耳炎、猩红热、丹毒等,也可用于治疗草绿色链球菌和肠球菌心内膜炎,以及破伤风、气性坏疽、炭疽、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李斯特菌病、鼠咬热、梅毒、淋病、雅司、回归热、钩端螺旋体病、樊尚咽峡炎、放线菌病等。青霉素尚可用于风湿性心脏病或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进行某些操作或手术时,预防心内膜炎发生。
普鲁卡因青霉素的抗菌谱与青霉素 G 基本相同,供肌内注射,对敏感细菌的有效浓度可持续 24小时。适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轻症感染。
苄星青霉素的抗菌谱与青霉素 G 相仿,为长效制剂,肌内注射 120 万单位后血中低浓度可维持4 周。本药用于治疗 A 组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及扁桃体炎,预防 A 组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引起的风湿热;本药亦可用于治疗梅毒。
青霉素 V 对酸稳定,可口服。抗菌作用较青霉素 G 为差,适用于敏感革兰阳性球菌引起的轻症感染。
2.耐青霉素酶青霉素类:本类药物抗菌谱与青霉素 G 相仿,但抗菌作用较差,对青霉素酶稳定;因产酶而对青霉素耐药的葡萄球菌对本类药物敏感,但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对本类药物耐药。主要适用于产青霉素酶的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感染,如血流感染、心内膜炎、肺炎、脑膜炎、骨髓炎、皮肤及软组织感染等。肺炎链球菌、A 组溶血性链球菌或青霉素敏感葡萄球菌感染则不宜采用。
3.广谱青霉素类:氨苄西林与阿莫西林的抗菌谱较青霉素 G 为广,对革兰阳性球菌作用与青霉素 G 相仿,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亦具抗菌活性。本类药物适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胆道感染、皮肤及软组织感染、脑膜炎、血流感染、心内膜炎等。氨苄西林为肠球菌、李斯特菌感染的首选用药。
哌拉西林、阿洛西林和美洛西林对革兰阴性杆菌的抗菌谱较氨苄西林为广,抗菌作用也较强。除对部分肠杆菌科细菌外,对铜绿假单胞菌亦有良好抗菌作用,适用于肠杆菌科细菌及铜绿假单胞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皮肤及软组织感染等。
【注意事项】
1.对青霉素 G 或青霉素类抗菌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
2.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用青霉素类抗菌药物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类过敏史、其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并须先做青霉素皮肤试验。
3.青霉素钾盐不可快速静脉注射。
4.青霉素可安全地应用于孕妇;少量本品可经乳汁排出,哺乳期妇女应用青霉素时应停止哺乳。
5.老年人肾功能呈轻度减退,本品主要经肾脏排出,故治疗老年患者感染时宜适当减量应用。
头孢菌素类
头孢菌素类根据其抗菌谱、抗菌活性、对β-内酰胺酶的稳定性以及肾毒性的不同,目前分为四代。
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作用于需氧革兰阳性球菌,仅对少数革兰阴性杆菌有一定抗菌活性;常用的注射剂有头孢唑林、头孢拉定等,口服制剂有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和头孢羟氨苄等。
第二代头孢菌素对革兰阳性球菌的活性与第一代相仿或略差,对部分革兰阴性杆菌亦具有抗菌活性;注射剂有头孢呋辛、头孢替安等,口服制剂有头孢克洛、头孢呋辛酯和头孢丙烯等。
第三代头孢菌素对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有强大抗菌作用,头孢他啶和头孢哌酮除肠杆菌科细菌外,对铜绿假单胞菌亦具较强抗菌活性;注射品种有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他啶、头孢哌酮等,口服品种有头孢克肟和头孢泊肟酯等,口服品种对铜绿假单胞菌均无作用。
第四代头孢菌素常用者为头孢吡肟,对肠杆菌科细菌作用与第三代头孢菌素大致相仿,其中对阴沟肠杆菌、产气肠杆菌、柠檬酸菌属等部分菌株作用优于第三代头孢菌素,对铜绿假单胞菌的作用与头孢他啶相仿,对革兰阳性球菌的作用较第三代头孢菌素略强。
【适应证】
1.第一代头孢菌素:注射剂代表品种为头孢唑林。主要适用于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A 组溶血性链球菌和肺炎链球菌等所致的上、下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血流感染,心内膜炎,骨、关节感染及皮肤及软组织感染等;亦可用于流感嗜血杆菌、奇异变形杆菌、大肠埃希菌敏感株所致的尿路感染以及肺炎等。头孢唑林常作为外科手术预防用药。
头孢拉定、头孢氨苄等口服制剂的抗菌作用较头孢唑林为差,主要适用于治疗敏感菌所致的轻症病例。
2.第二代头孢菌素:注射剂代表品种为头孢呋辛。主要用于治疗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链球菌属、肺炎链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以及流感嗜血杆菌、大肠埃希菌、奇异变形杆菌等中的敏感株所致的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皮肤及软组织感染、血流感染、骨关节感染和腹腔、盆腔感染。用于腹腔感染和盆腔感染时需与抗厌氧菌药合用。头孢呋辛也是常用围手术期预防用药物。
头孢克洛、头孢呋辛酯、头孢丙烯等口服制剂,主要适用于上述感染中的轻症病例。
3.第三代头孢菌素:主要品种有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他啶、头孢哌酮。适用于敏感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所致严重感染,如下呼吸道感染、血流感染、腹腔感染、肾盂肾炎和复杂性尿路感染、盆腔炎性疾病、骨关节感染、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治疗腹腔、盆腔感染时需与抗厌氧菌药(如甲硝唑)合用。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尚可用于 A 组溶血性链球菌、草绿色链球菌、肺炎链球菌、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所致的各种感染。头孢他啶、头孢哌酮
尚可用于铜绿假单胞菌所致的各种感染。
第三代口服头孢菌素主要用于治疗敏感菌所致轻、中度感染,也可用于经第三代头孢菌素注射剂治疗后的序贯治疗;但需注意第三代口服头孢菌素均不宜用于铜绿假单胞菌和其它非发酵菌的感染。
4.第四代头孢菌素:抗菌谱和临床适应证与第三代头孢菌素相似,可用于对第三代头孢菌素耐药而对其敏感的产气肠杆菌、阴沟肠杆菌、沙雷菌属等细菌所致感染,亦可用于中性粒细胞缺乏伴发热患者的经验治疗。
所有头孢菌素类对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肠球菌属抗菌作用均差,故不宜选用于治疗上述细菌所致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任何一种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有过敏史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
2.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既往有否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或其他药物的过敏史。有青霉素类、其他β-内酰胺类及其他药物过敏史的患者,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应谨慎使用本类药物。在用药过程中一旦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并予以肾上腺素等相关治疗。
3.本类药物多数主要经肾脏排泄,中度以上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根据肾功能适当调整剂量。中度以上肝功能减退时,头孢哌酮、头孢曲松可能需要调整剂量。
4.氨基糖苷类和第一代头孢菌素注射剂合用可能加重前者的肾毒性,应注意监测肾功能。
5.头孢哌酮可导致低凝血酶原血症或出血,合用维生素 K 可预防出血;本药亦可引起戒酒硫样反应,用药期间及治疗结束后 72 小时内应戒酒或避免摄入含酒精饮料。
头霉素类
头霉素类品种包括头孢西丁、头孢美唑、头孢米诺等。其抗菌谱和抗菌作用与第二代头孢菌素相仿,但对脆弱拟杆菌等厌氧菌抗菌作用较头孢菌素类强。头霉素类对大多数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稳定,但其治疗产 ESBLs 的细菌所致感染的疗效未经证实。
【适应证】
1.肺炎链球菌及其它链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等肠杆菌科细菌、流感嗜血杆菌以及拟杆菌属引起的下呼吸道感染,血流感染,骨、关节感染,以及皮肤及软组织感染。
2.大肠埃希菌等肠杆菌科细菌所致的尿路感染。
3.大肠埃希菌等肠杆菌科细菌、拟杆菌属等厌氧菌引起的腹腔感染。
4.大肠埃希菌、淋病奈瑟菌、拟杆菌属等厌氧菌以及 B 组链球菌所致的盆腔感染,疑有沙眼衣原体感染者应合用抗衣原体药。
5.也可用于胃肠道手术、经阴道子宫切除、经腹腔子宫切除或剖宫产等手术前的预防用药。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头霉素类及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有过敏史者。
2.有青霉素类过敏史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充分权衡利弊后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如以往曾发生青霉素休克的患者,则不宜再选用本品。
3.有胃肠道疾病病史的患者,特别是结肠炎患者应慎用本品。
4.不推荐头孢西丁用于<3 月的婴儿。
5.使用头孢美唑、头孢米诺期间,应避免饮酒以免发生戒酒硫样反应。
β-内酰胺类/β-内酰胺酶抑制剂
目前临床应用的主要品种有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头孢哌酮/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对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粪肠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淋病奈瑟菌,脑膜炎奈瑟菌,大肠埃希菌、沙门菌属等肠杆菌科细菌,脆弱拟杆菌、梭杆菌属等厌氧菌具良好抗菌作用。
头孢哌酮/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对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肠杆菌属等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以及拟杆菌属等厌氧菌具有良好抗菌活性。氨苄西林/舒巴坦、头孢哌酮/舒巴坦对不动杆菌属具有抗菌活性。头孢哌酮/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对嗜麦芽窄食单胞菌亦具抗菌活性。
【适应证】
【注意事项】
1.应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氨苄西林/舒巴坦、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和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前必须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对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或青霉素皮试阳性患者禁用。对以上复合制剂中任一成分过敏者亦禁用该复合制剂。
2.有头孢菌素类或舒巴坦过敏史者禁用头孢哌酮/舒巴坦。有青霉素类过敏史的患者确有应用头孢哌酮/舒巴坦的指征时,必须在严密观察下慎用,但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不可选用头孢哌酮/舒巴坦。
3.应用本类药物时如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应就地抢救,并给予吸氧及注射肾上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抗休克治疗。
4.中度以上肾功能不全患者使用本类药物时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
碳青霉烯类
近年来非发酵菌尤其是不动杆菌属细菌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耐药率迅速上升,肠杆菌科细菌中亦出现部分碳青霉烯类耐药,严重威胁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必须合理应用这类抗菌药物,加强对耐药菌传播的防控。
【适应证】
1.多重耐药但对本类药物敏感的需氧革兰阴性杆菌所致严重感染,包括肺炎克雷伯菌、大肠埃希菌、阴沟肠杆菌、柠檬酸菌属、粘质沙雷菌等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不动杆菌属等细菌所致血流感染、下呼吸道感染、肾盂肾炎和复杂性尿路感染、腹腔感染、盆腔感染等;用于铜绿假单胞菌所致感染时,需注意在疗程中某些菌株可出现耐药。厄他培南尚被批准用于社区获得性肺炎的治疗。
2.脆弱拟杆菌等厌氧菌与需氧菌混合感染的重症患者。
3.病原菌尚未查明的免疫缺陷患者中重症感染的经验治疗。
4.美罗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则除上述适应证外,尚可用于年龄在 3 个月以上的细菌性脑膜炎患者。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本类药物及其配伍成分过敏的患者。
2.本类药物不宜用于治疗轻症感染,更不可作为预防用药。
3.本类药物所致的严重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多发生在原本患有癫痫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及肾功能减退患者未减量用药者,因此在上述基础疾病患者应慎用本类药物。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患者不宜应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有指征可应用美罗培南或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时,仍需严密观察抽搐等严重不良反应。
4.肾功能不全者及老年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用药。
5.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与丙戊酸或双丙戊酸联合应用,可能导致后两者血药浓度低于治疗浓度,增加癫痫发作风险,因此不推荐本品与丙戊酸或双丙戊酸联合应用。
青霉烯类
青霉烯类抗菌药物目前临床应用仅有口服品种法罗培南。法罗培南对链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等多数肠杆菌科细菌具有良好抗菌活性,对不动杆菌属、铜绿假单胞菌抗菌活性差,对拟杆菌属等厌氧菌亦有良好抗菌活性。法罗培南对超广谱β-内酰胺酶等多数β-内酰胺酶稳定。
【适应证】
适用于敏感链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等革兰阳性菌,流感嗜血杆菌、肠杆菌科细菌和拟杆菌属等厌氧菌所致的急性细菌性鼻窦炎、慢支急性细菌性感染加重、社区获得性肺炎以及单纯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
【注意事项】
禁用于对青霉烯类药物过敏者。
单环β-内酰胺类
单环β-内酰胺类对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等需氧革兰阴性菌具有良好抗菌活性,对需氧革兰阳性菌和厌氧菌无抗菌活性。该类药物具有肾毒性低、免疫原性弱以及与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交叉过敏少等特点。现有品种为氨曲南。
【适应证】
适用于敏感需氧革兰阴性菌所致尿路感染、下呼吸道感染、血流感染、腹腔感染、盆腔感染和皮肤、软组织感染。用于治疗腹腔和盆腔感染时需与甲硝唑等抗厌氧菌药物合用,用于病原菌未查明患者的经验治疗时宜联合抗革兰阳性菌药物。本品尚可与其他药物联合治疗产金属β-内酰胺酶革兰阴性菌感染,但应注意细菌可能同时产水解氨曲南的β-内酰胺酶。可用于替代氨基糖苷类药物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治疗肾功能损害患者的需氧革兰阴性菌感染;并可在密切观察情况下用于对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过敏的患者。
【注意事项】
禁用于对氨曲南过敏的患者。
氧头孢烯类
氧头孢烯类对肠杆菌科细菌、流感嗜血杆菌、脑膜炎奈瑟菌、链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和拟杆菌属等厌氧菌具有良好抗菌活性,但对铜绿假单胞菌活性较弱。现有品种为拉氧头孢和氟氧头孢。
【适应证】
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血流感染、细菌性脑膜炎、下呼吸道感染、腹腔感染、盆腔感染和尿路感染。拉氧头孢有 N-甲基四氮唑侧链,可导致凝血酶原缺乏、血小板减少和功能障碍而引起出血,并可出现戒酒硫样反应,很大程度限制了其临床应用。氟氧头孢无 N-甲基四氮唑侧链,未发现致凝血功能障碍和戒酒硫样反应。
【注意事项】
本类药物禁用于对氧头孢烯类药物过敏的患者,对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者慎用。
应用拉氧头孢期间应每日补充维生素 K 以减少凝血功能障碍和出血等不良反应,并应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 1 周内禁酒。
氨基糖苷类
临床常用的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主要有:
(1)对肠杆菌科和葡萄球菌属细菌有良好抗菌作用,但对铜绿假单胞菌无作用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等。其中链霉素对葡萄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作用差,但对结核分枝杆菌有强大作用。
(2)对肠杆菌科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强大抗菌活性,对葡萄球菌属亦有良好作用者,如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奈替米星、阿米卡星、异帕米星、
小诺米星、依替米星。
(3)抗菌谱与卡那霉素相似,由于毒性较大,现仅供口服或局部应用者有新霉素与巴龙霉素,后者对阿米巴原虫和隐孢子虫有较好作用。
此外尚有大观霉素,用于单纯性淋病的治疗。
所有氨基糖苷类药物对肺炎链球菌、A 组溶血性链球菌的抗菌作用均差。本类药物为浓度依赖性杀菌剂。
【适应证】
1.中、重度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感染。
2.中、重度铜绿假单胞菌感染。治疗此类感染常需与具有抗铜绿假单胞菌作用的β-内酰胺类或其他抗菌药物联合应用。
3.治疗严重葡萄球菌属、肠球菌属或鲍曼不动杆菌感染的联合用药之一(非首选)。
4.链霉素或庆大霉素亦可用于土拉菌病、鼠疫及布鲁菌病,后者的治疗需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应用。
5.链霉素、阿米卡星和卡那霉素可用于结核病联合疗法。
6.口服新霉素可用于结肠手术前准备,或局部用药。
7.巴龙霉素可用于肠道隐孢子虫病。
8.大观霉素仅适用于单纯性淋病。
【注意事项】
1.对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2.氨基糖苷类的任何品种均具肾毒性、耳毒性(耳蜗、前庭)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因此用药期间应监测肾功能(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严密观察患者听力及前庭功能,注意观察神经肌肉阻滞症状。一旦出现上述不良反应先兆时,须及时停药。需注意局部用药时亦有可能发生上述不良反应。
3.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对社区获得上、下呼吸道感染的主要病原菌肺炎链球菌、A 组溶血性链球菌抗菌作用差,又有明显的耳、肾毒性,因此对门急诊中常见的上、下呼吸道细菌性感染不宜选用本类药物治疗。由于其耳、肾毒性反应,本类药物也不宜用于单纯性上、下尿路感染初发病例的治疗。
4.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需根据其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给药,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调整给药方案,实现个体化给药。
5.新生儿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给药方案。婴幼儿、老年患者应慎用该类药物,如确有应用指征,有条件亦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6.妊娠期患者应避免使用。哺乳期患者应避免使用或用药期间停止哺乳。
7.本类药物不宜与其他肾毒性药物、耳毒性药物、神经肌肉阻滞剂或强利尿剂同用。与注射用第一代头孢菌素类合用时可能增加肾毒性。
8.本类药物不可用于眼内或结膜下给药,因可能引起黄斑坏死。
四环素类
四环素类抗菌药物包括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及半合成四环素类多西环素、美他环素和米诺环素。四环素类具广谱抗菌活性,对葡萄球菌属、链球菌属、肠杆菌科(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不动杆菌属、嗜麦芽窄食单胞菌等具有抗菌活性,且对布鲁菌属具有良好抗菌活性。
【适应证】
1.四环素类作为首选或可选药物用于下列疾病的治疗:
(1)立克次体病,包括流行性斑疹伤寒、地方性斑疹伤寒、洛矶山热、恙虫病、柯氏立克次体肺炎和 Q 热;
(2)支原体感染如支原体肺炎、解脲脲原体所致的尿道炎等;
(3)衣原体属感染,包括肺炎衣原体肺炎、鹦鹉热、性病淋巴肉芽肿、宫颈炎及沙眼衣原体感染等;
(4)回归热螺旋体所致的回归热;
(5)布鲁菌病(需与氨基糖苷类联合应用);
(6)霍乱;
(7)土拉弗朗西斯杆菌所致的兔热病;
(8)鼠疫耶尔森菌所致的鼠疫。
2.四环素类亦可用于对青霉素类抗菌药物过敏患者的破伤风、气性坏疽、雅司、梅毒、淋病和钩端螺旋体病的治疗。
3.也可用于炎症反应显著的痤疮治疗。
4.近年来,鲍曼不动杆菌对各类抗菌药的耐药性高,治疗困难,米诺环素可作为治疗多重耐药鲍曼不动杆菌感染的联合用药之一。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四环素类过敏的患者。
2.牙齿发育期患者(胚胎期至8岁)使用四环素类可产生牙齿着色及牙釉质发育不良,故妊娠期和8岁以下患者不可使用该类药物。
3.哺乳期患者应避免应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4.四环素类可加重氮质血症,已有肾功能损害者应避免应用四环素,但多西环素及米诺环素仍可谨慎应用。
5.四环素类可致肝损害,肝病患者不宜应用,确有指征使用者减少剂量。
甘氨酰环素类
替加环素为甘氨酰环素类抗菌药物,通过抑制细菌蛋白质合成发挥抗菌作用。替加环素对葡萄球菌属(甲氧西林敏感及耐药株)、糖肽类中介金黄色葡萄球菌、粪肠球菌、屎肠球菌和链球菌属具高度抗菌活性。棒状杆菌、乳酸杆菌、明串珠菌属、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等其它革兰阳性菌也对替加环素敏感。对大肠埃希菌、肺炎克雷伯菌等肠杆菌科细菌具有良好的抗菌作用,对鲍曼不动杆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体外具抗菌活性,但铜绿假单胞菌和变形杆菌属对其耐药。对碳青霉烯类耐药肠杆菌科细菌和不动杆菌具有良好抗菌活性。对于拟杆菌属、产气荚膜梭菌以及微小消化链球菌等厌氧菌有较好作用。对支原体属、快速生长分枝杆菌亦具良好抗菌活性。
【适应证】
本品适用于 18 岁以上患者由敏感菌所致各类感染的治疗。
【注意事项】
1.对替加环素过敏者禁用,对四环素类抗菌药物过敏的患者慎用。
2.轻至中度肝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调整剂量,重度肝功能损害患者慎用替加环素,必须使用时首剂剂量不变,维持剂量减半,并密切监测肝功能。
3.使用替加环素后怀疑引发胰腺炎者应停药。
4.本品属美国 FDA 妊娠期用药 D 类,孕妇患者避免应用。
5.18 岁以下患者不推荐使用本品。
6.替加环素能轻度降低地高辛的血药浓度,可能使华法林血药浓度增高,导致口服避孕药作用降低。
氯霉素
近年来由于常见病原菌对氯霉素的耐药性增加及其骨髓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氯霉素在国内外的应用普遍减少。但氯霉素具良好组织体液穿透性,易透过血-脑、血-眼屏障,并对伤寒沙门菌、立克次体等细胞内病原菌有效,仍有一定临床应用指征。
【适应证】
1.细菌性脑膜炎和脑脓肿:氯霉素可用于氨苄西林耐药流感嗜血杆菌、脑膜炎奈瑟菌及肺炎链球菌所致的脑膜炎。青霉素与氯霉素合用可用于需氧菌与厌氧菌混合感染引起的耳源性脑脓肿。
2.伤寒:成人伤寒沙门菌感染的治疗以氟喹诺酮类为首选,氯霉素仍可用于敏感伤寒沙门菌所致伤寒的治疗。
3.厌氧菌感染:氯霉素对脆弱拟杆菌具较强抗菌活性,可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需氧菌与厌氧菌所致的腹腔和盆腔感染。
4.其他:氯霉素对 Q 热等立克次体感染的疗效与四环素相仿。
【注意事项】
1.对氯霉素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本药。
2.用药期间定期监测周围血象,如外周血细胞显著降低,应及时停药,并作相应处理。避免长疗程用药。
3.禁止与其他骨髓抑制药物合用。
4.妊娠期患者避免应用。哺乳期患者避免应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5.早产儿、新生儿应用本药后可发生“灰婴综合征”,应避免使用氯霉素。婴幼儿患者必须应用本药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6.肝功能减退患者避免应用本药。
大环内酯类
大环内酯类有红霉素、麦迪霉素、乙酰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乙酰螺旋霉素、交沙霉素、柱晶白霉素等沿用大环内酯类和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素等新大环内酯类。该类药物对革兰阳性菌、厌氧菌、支原体及衣原体等具抗菌活性。阿奇霉素、克拉霉素、罗红霉素等对流感嗜血杆菌、肺炎支原体或肺炎衣原体等的抗微生物活性增强、口服生物利用度提高、给药剂量减小、不良反应亦较少、临床适应证有所扩大。
【适应证】
1.红霉素(含琥乙红霉素、依托红霉素、乳糖酸红霉素)等沿用大环内酯类
(1)作为青霉素过敏患者的替代药物,用于以下感染:
(2)军团菌病。
(3)衣原体属、支原体属等所致的呼吸道及泌尿生殖系统感染。
(4)其他:口腔感染、空肠弯曲菌肠炎、百日咳等。
2.新大环内酯类:除上述适应证外,阿奇霉素、克拉霉素尚可用于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所致的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用于鸟分枝杆菌复合群感染的治疗及预防。克拉霉素与其他药物联合,可用于治疗幽门螺杆菌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红霉素及其他大环内酯类过敏的患者。
2.红霉素及克拉霉素禁止与特非那定合用,以免引起心脏不良反应。
3.肝功能损害患者如有指征应用时,需适当减量并定期复查肝功能。
4.肝病患者和妊娠期患者不宜应用红霉素酯化物。
5.妊娠期患者有明确指征用克拉霉素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6.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使用时必须首先以注射用水完全溶解,加入生理盐水或5%葡萄糖溶液中,药物浓度不宜超过0.1%~0.5%,缓慢静脉滴注。
林可酰胺类
林可酰胺类有林可霉素及克林霉素,克林霉素的体外抗菌活性优于林可霉素,临床使用克林霉素明显多于林可霉素。该类药物对革兰阳性菌及厌氧菌具良好抗菌活性,目前肺炎链球菌等细菌对其耐药性高。
【适应证】
克林霉素及林可霉素适用于敏感厌氧菌及需氧菌(肺炎链球菌、A 组溶血性链球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所致的下列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林可霉素或克林霉素过敏患者。
2.使用本类药物时,应注意抗生素相关腹泻和假膜性肠炎的发生,如有可疑应及时停药。
3.本类药物有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应避免与其他神经肌肉阻滞剂合用。
4.前列腺增生老年男性患者使用剂量较大时,偶可出现尿潴留。
5.不推荐用于新生儿。
6.妊娠期患者确有指征时慎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7.肝功能损害患者尽量避免使用该类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宜减量应用。
8.肾功能损害患者,林可霉素需减量;严重肾功能损害时,克林霉素也需调整剂量。
9.静脉制剂应缓慢滴注,不可静脉推注。
利福霉素类
利福霉素类有利福平、利福霉素 SV、利福喷汀及利福布汀。该类药物抗菌谱广,对分枝杆菌属、革兰阳性菌、革兰阴性菌和不典型病原体有效。
【适应证】
1.结核病及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利福平与异烟肼、吡嗪酰胺、乙胺丁醇联合是各型肺结核短程疗法的基石。利福喷汀也可替代利福平作为联合用药之一。利福布汀可用于合并 HIV 患者的抗分枝杆菌感染的预防与治疗。
2.麻风:利福平为麻风联合化疗中的主要药物之一。
3.预防用药:利福平可用于脑膜炎奈瑟菌咽部慢性带菌者或与该菌所致脑膜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预防用药;但不宜用于治疗脑膜炎奈瑟菌感染,因细菌可能迅速产生耐药性。
4.其他:在个别情况下对MRSA、甲氧西林耐药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MRCNS)所致的严重感染,可以考虑采用万古霉素联合利福平治疗。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本类药物过敏的患者和曾出现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患者。
2.妊娠3个月内患者应避免用利福平,妊娠3个月以上的患者有明确指征使用利福平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采用。
3.肝功能不全、胆管梗阻、慢性酒精中毒患者应用利福平时应适当减量。
4.用药期间,应定期复查肝功能、血常规。
糖肽类
糖肽类抗菌药物有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和替考拉宁等。所有的糖肽类抗菌药物对革兰阳性菌有活性,包括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属、JK 棒状杆菌、肠球菌属、李斯特菌属、链球菌属、梭状芽孢杆菌等。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的化学结构、作用机制及抗菌谱与万古霉素相仿。
本类药物为时间依赖性杀菌剂,但其 PK/PD 评价参数为 AUC/MIC。目前国内肠球菌属对万古霉素等糖肽类的耐药率<5%,尚无对万古霉素耐药葡萄球菌的报道。
【适应证】
1.耐药革兰阳性菌所致的严重感染,包括 MRSA 或 MRCNS、氨苄西林耐药肠球菌属及青霉素耐药肺炎链球菌所致感染;也可用于对青霉素类过敏患者的严重革兰阳性菌感染。替考拉宁不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2.粒细胞缺乏症并高度怀疑革兰阳性菌感染的患者。
3.万古霉素尚可用于脑膜炎败血黄杆菌感染治疗。
4.口服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可用于重症或经甲硝唑治疗无效的艰难梭菌肠炎患者。
5.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通常不用于手术前预防用药。但在 MRSA 感染发生率高的医疗单位及/或一旦发生感染后果严重的情况,如某些脑部手术、心脏手术、全关节置换术,也有主张(去甲)万古霉素单剂预防用药。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糖肽类过敏的患者。
2.不宜用于:
3.本类药物具一定肾、耳毒性,用药期间应定期复查尿常规与肾功能,监测血药浓度,注意听力改变,必要时监测听力。
4.有用药指征的肾功能不全者、老年人、新生儿、早产儿或原有肾、耳疾病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同时监测血药浓度,疗程一般不超过 14 天。
5.糖肽类属妊娠期用药 C 类,妊娠期患者应避免应用。确有指征应用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暂停哺乳。
6.应避免将本类药物与各种肾毒性、耳毒性药物合用。
7.与麻醉药合用时,可能引起血压下降。必须合用时,两药应分瓶滴注,并减缓滴注速度,注意观察血压。
多黏菌素类
多黏菌素类(Polymyxins)属多肽类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制剂有多黏菌素 B 及多黏菌素 E(黏菌素,colistin)。对需氧革兰阴性杆菌包括铜绿假单胞菌的作用强,肾毒性较明显,因此两者的全身用药应用较少,主要供局部应用。但近年来多重耐药革兰阴性菌日益增加,碳青霉烯类耐药肠杆菌科细菌、多重耐药铜绿假单胞菌、多重耐药鲍曼不动杆菌等对多黏菌素类药物耐药率低,因此本类药物重新成为多重耐药革兰阴性菌感染治疗的选用药物之一。对沙雷菌属、变形杆菌属、伯克霍
尔德菌属、奈瑟菌属及脆弱拟杆菌不具抗菌活性。本品与 SMZ/TMP、利福平联合,对革兰阴性菌具协同作用。
【适应证】
目前多黏菌素类已很少全身用药,主要供局部应用。但近年来随着多重耐药及泛耐药革兰阴性菌日益增多,多黏菌素类药物的注射剂临床使用逐渐有所增加。
1.多黏菌素B及多黏菌素E注射剂适用于:
2.局部应用:目前多黏菌素类可局部用于创面感染或呼吸道感染气溶吸入。
3.肠道清洁:口服用作结肠手术前准备,或中性粒细胞缺乏患者清除肠道细菌,降低细菌感染发生率。
4.口服可用于小儿大肠埃希菌的肠炎及其它敏感菌所致肠道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多黏菌素类过敏者。
2.严格掌握使用指征,一般不作为首选用药。
3.剂量不宜过大,疗程不宜超过 10~14 天,疗程中定期复查尿常规及肾功能。但治疗广泛耐药菌株感染时剂量通常需更大。
4.本品肾毒性发生率高,因此肾功能不全者不宜选用。
5.孕妇避免应用。
6.本品可引起不同程度的精神、神经毒性反应,也可引起可逆性神经肌肉阻滞,不宜与肌肉松弛剂、麻醉剂等合用,以防止发生神经肌肉接头阻滞,如发生神经肌肉阻滞,新斯的明治疗无效,只能采用人工呼吸,钙剂可能有效。
7.本品不宜静脉注射,也不宜快速静脉滴注。
8.应用超过推荐剂量的本类药物可能引起急性肾小管坏死、少尿和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不能清除药物,血液透析能清除部分药物。
9.与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等其他肾毒性药物合用,可加重本品的肾毒性。
环脂肽类
达托霉素为环脂肽类抗菌药物,通过与细菌细胞膜结合、引起细胞膜电位的快速去极化,最终导致细菌细胞死亡。达托霉素对葡萄球菌属(包括耐甲氧西林菌株),肠球菌属(包括万古霉素耐药菌株),链球菌属(包括青霉素敏感和耐药肺炎链球菌、A 组溶血性链球菌、B 组链球菌和草绿色链球菌),JK 棒状杆菌,艰难梭菌和痤疮丙酸杆菌等革兰阳性菌具有良好抗菌活性。对革兰阴性菌无抗菌活性。
【适应证】
1.复杂性皮肤及软组织感染。
2.金黄色葡萄球菌(包括甲氧西林敏感和甲氧西林耐药) 导致血流感染,包括伴发右侧感染性心内膜炎患者。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达托霉素过敏者。
2.达托霉素在孕妇中的应用属妊娠期用药 B 类,在有明确指征时可用于妊娠期患者;哺乳期患者应用本品应暂停哺乳。
3.18 岁以下儿童应用本品的安全性尚未建立。
4.对于接受达托霉素治疗的患者,应对其肌肉痛或肌无力等进行监测,并在疗程中监测磷酸肌酸激酶(CPK)水平。
5.接受达托霉素治疗的患者,应考虑暂停使用 HMG-CoA 还原酶抑制剂等可能导致横纹肌溶解症的药物。
6.本品可能导致嗜酸粒细胞肺炎。
7.本品可被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灭活,故不用于治疗肺炎。
噁唑烷酮类
利奈唑胺为噁唑烷酮类抗菌药物,通过抑制细菌蛋白质合成发挥抗菌作用。利奈唑胺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包括 MRSA)、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包括 MRCNS)、肠球菌属(包括 VRE)、肺炎链球菌(包括青霉素耐药株)、A 组溶血性链球菌、B 组链球菌、草绿色链球菌均具有良好抗菌作用。对卡他莫拉菌、流感嗜血杆菌、淋病奈瑟菌、艰难梭菌均具有抗菌作用。对支原体属、衣原体属、结核分枝杆菌、鸟分枝杆菌、巴斯德菌属和脑膜炎败血黄杆菌亦有一定抑制作用。肠杆菌科细菌、假单胞菌属和不动杆菌属等非发酵菌对该药耐药。
【适应证】
临床主要应用于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属、肠球菌属等多重耐药革兰阳性菌感染。
1.万古霉素耐药屎肠球菌感染,包括血流感染。
2.医院获得性肺炎:由 MRSA 或青霉素不敏感的肺炎链球菌引起的医院获得性肺炎。
3.皮肤及软组织感染,包括未并发骨髓炎的糖尿病足部感染,由 MRSA、A 组溶血性链球菌或 B组链球菌所致者。
4.社区获得性肺炎,由青霉素不敏感的肺炎链球菌所致,包括伴发血流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利奈唑胺及噁唑烷酮类药物过敏者。
2.由于利奈唑胺具有单胺氧化酶抑制剂作用,使用期间应避免食用含有大量酪氨酸的腌渍、泡制、烟熏、发酵食品。
3.利奈唑胺有引起血压升高的潜在作用,应用于以下患者时应监测血压:高血压未控制的患者、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患者和/或使用以下药物的患者:直接或间接拟交感神经药物(如伪麻黄碱),升压药物(如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类药物(如多巴胺、多巴酚丁胺)以及苯丙醇胺、右美沙芬、抗抑郁药等。
4.利奈唑胺与 5-羟色胺类药物有潜在相互作用,用于类癌综合征患者,或使用 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三环类抗抑郁药、5-羟色胺受体拮抗剂(阿米替林)、哌替啶、丁螺环酮的患者,应密切观察 5-羟色胺综合征的体征和/或症状。
5.本品可抑制人体线粒体蛋白质的合成,导致骨髓、视神经、脑、肾的功能在应用较长疗程利奈唑胺期间可能会减退。应用本品应每周进行血小板和全血细胞计数的检查,尤其用药超过两周,或用药前已有骨髓抑制,或合并应用能导致骨髓抑制的其他药物者。疗程中应警惕视觉症状的出现,必要时监测视觉功能。
6.应用利奈唑胺可能导致乳酸性酸中毒。
7.应用本品的疗程不宜超过 28 天,疗程超过 28 天者发生周围神经和视神经病变及其他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增加。
8.口服利奈唑胺混悬剂含有苯丙氨酸,苯丙酮尿症患者应注意。
9.利奈唑胺属妊娠期用药 C 类,用药前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用药。
10.疗程中有发生惊厥的报道,多数患者有癫痫发作病史或有癫痫发作的危险因素。
磷霉素
磷霉素抗菌谱广,对葡萄菌属、链球菌属、肠球菌属、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等具有抗菌活性。
【适应证】
1.磷霉素口服剂有磷霉素氨丁三醇和磷霉素钙:前者可用于治疗大肠埃希菌等肠杆菌科细菌和肠球菌所致急性单纯性膀胱炎,亦可用于预防尿路感染,后者主要用于肠道感染。
2.磷霉素钠注射剂:可用于治疗金黄色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包括 MRCNS 株)和链球菌属、流感嗜血杆菌、肠杆菌科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所致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皮肤及软组织感染等。治疗严重感染时需加大治疗剂量并常需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如治疗 MRSA 重症感染时与糖肽类抗菌药物联合。
【注意事项】
1.对磷霉素过敏者禁用。
2.磷霉素与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联合时多呈协同抗菌作用。
3.磷霉素钠主要经肾排出,肾功能减退和老年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应用。
4.磷霉素钠盐每克含 0.32g 钠,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及需要控制钠盐摄入量的患者应用本药时需加以注意。
5.静脉用药时,应将每 4g 磷霉素钠溶于至少 250ml 液体中,滴注速度不宜过快,以减少静脉炎的发生。
喹诺酮类
临床上常用者为氟喹诺酮类,有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环丙沙星、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等。其中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对肺炎链球菌、A 组溶血性链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衣原体属、支原体属、军团菌等细胞内病原或厌氧菌的作用强。
【适应证】
1.泌尿生殖系统感染:本类药物可用于肠杆菌科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等所致的尿路感染;细菌性前列腺炎和非淋菌性尿道炎以及宫颈炎。诺氟沙星限用于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或肠道感染。但应注意,目前国内尿路感染的主要病原菌大肠埃希菌中,耐药株已达半数以上,应尽量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用。本类药物已不再推荐用于淋球菌感染。
2.呼吸道感染:环丙沙星、左氧氟沙星等主要适用于肺炎克雷伯菌、肠杆菌属、假单胞菌属等革兰阴性杆菌所致的下呼吸道感染。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等可用于肺炎链球菌和 A 组溶血性链球菌所致的急性咽炎和扁桃体炎、中耳炎和鼻窦炎等,及肺炎链球菌、支原体、衣原体等所致社区获得性肺炎,此外亦可用于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下呼吸道感染。
3.伤寒沙门菌感染:在成人患者中本类药物可作为首选。
4.志贺菌属、非伤寒沙门菌属、副溶血弧菌等所致成人肠道感染。
5.腹腔、胆道感染及盆腔感染:需与甲硝唑等抗厌氧菌药物合用。莫西沙星可单药治疗轻症复杂性腹腔感染。
6.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属感染。MRSA 对本类药物耐药率高。
7.部分品种可与其他药物联合应用,作为治疗耐药结核分枝杆菌和其它分枝杆菌感染的二线用药。
【注意事项】
1.对喹诺酮类药物过敏的患者禁用。
2.18 岁以下未成年患者避免使用本类药物。
3.制酸剂和含钙、铝、镁等金属离子的药物可减少本类药物的吸收,应避免同用。
4.依诺沙星、培氟沙星等与咖啡因、丙磺舒、茶碱类、华法林和环孢素同用可减少后数种药物的清除,使其血药浓度升高。
5.妊娠期及哺乳期患者避免应用本类药物。
6.本类药物偶可引起抽搐、癫痫、意识改变、视力损害等严重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在肾功能减退或有中枢神经系统基础疾病的患者中易发生,因此本类药物不宜用于有癫痫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基础疾病的患者。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需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用药,以防发生由于药物在体内蓄积而引起的抽搐等中枢神经系统严重不良反应。
7.本类药物可能引起皮肤光敏反应、关节病变、肌腱炎、肌腱断裂(包括各种给药途径,有的病例可发生在停药后)等,并偶可引起心电图 QT 间期延长等,加替沙星可引起血糖波动,用药期间应注意密切观察。
8.应严格限制本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磺胺类
本类药物属广谱抗菌药,对革兰阳性菌和革兰阴性菌均具抗菌作用,但目前细菌对该类药物的耐药现象普遍存在。磺胺类药体外对下列病原微生物亦具活性:星形诺卡菌、恶性疟原虫和鼠弓形虫。
根据药代动力学特点和临床用途,本类药物可分为:
【适应证】
1.全身应用的磺胺类药:本类药物适用于大肠埃希菌等敏感肠杆菌科细菌引起的急性单纯性尿路感染,敏感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等肠杆菌科细菌引起的反复发作性、复杂性尿路感染,敏感伤寒和其它沙门菌属感染,肺孢菌肺炎的治疗与预防,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嗜麦芽窄食单胞菌、部分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以及星形奴卡菌病等。磺胺多辛与乙胺嘧啶等抗疟药联合可用于氯喹耐药虫株所致疟疾的治疗和预防。
磺胺类药不宜用于 A 组溶血性链球菌所致扁桃体炎或咽炎以及立克次体病、支原体感染的治疗。
2.局部应用磺胺类药: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任何一种磺胺类药物过敏以及对呋塞米、砜类(如氨苯砜、醋氨苯砜等)、噻嗪类利尿药、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剂过敏的患者。
2.本类药物引起的过敏反应多见,可表现为光敏反应、药物热、血清病样反应等,偶可表现为严重的渗出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等。因此过敏体质及对其他药物有过敏史的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
3.本类药物可致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及再生障碍性贫血,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变化。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患者易发生溶血性贫血及血红蛋白尿,在新生儿和儿童中较成人多见。
4.本类药物可致肝脏损害,引起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肝坏死,用药期间需定期监测肝功能。肝病患者应避免使用本类药物。
5.本类药物可致肾损害,用药期间应监测肾功能。肾功能减退、失水、休克及老年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易加重或出现肾损害,应避免使用。
6.本类药物可引起脑性核黄疸,因此禁用于新生儿及 2 月龄以下婴儿。
7.妊娠期、哺乳期患者应避免用本类药物。
8.用药期间应多饮水,维持充分尿量,以防结晶尿的发生,必要时可服用碱化尿液的药物。
呋喃类
国内临床应用的呋喃类药物包括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和呋喃西林。
【适应证】
1.呋喃妥因:体外药敏结果显示多数大肠埃希菌对本品敏感。本品对腐生葡萄球菌和肠球菌属也具抗菌活性。可用于大肠埃希菌、腐生葡萄球菌、肠球菌属及克雷伯菌属等细菌敏感菌株所致的急性单纯性膀胱炎,亦可用于预防尿路感染。
2.呋喃唑酮:主要用于治疗志贺菌属、沙门菌属、霍乱弧菌引起的肠道感染。
3.呋喃西林:仅局部用于治疗创面、烧伤、皮肤等感染;也可用于膀胱冲洗。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呋喃类药物过敏、肾功能减退(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妊娠后期(38~42周)及分娩的患者。
2.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患者应用呋喃类药物可发生溶血性贫血,缺乏此酶者不宜应用。新生儿禁用。
3.哺乳期患者服用本类药物时应停止哺乳。
4.大剂量、长疗程应用及肾功能损害患者可能发生头痛、肌痛、眼球震颤、周围神经炎等不良反应。
5.呋喃妥因服用 6 个月以上的长程治疗者偶可发生弥漫性间质性肺炎或肺纤维化,应严密观察以便尽早发现,及时停药。
6.服用呋喃唑酮期间,禁止饮酒及含酒精饮料。
硝基咪唑类
硝基咪唑类有甲硝唑、替硝唑和奥硝唑等,对拟杆菌属、梭杆菌属、普雷沃菌属、梭菌属等厌氧菌均具高度抗菌活性,对滴虫、阿米巴和蓝氏贾第鞭毛虫等原虫亦具良好活性。
【适应证】
1.可用于各种厌氧菌的感染,包括腹腔感染、盆腔感染、肺脓肿、脑脓肿等,治疗混合感染时,通常需与抗需氧菌抗菌药物联合应用。
2.口服可用于艰难梭菌所致的假膜性肠炎、幽门螺杆菌所致的胃窦炎、牙周感染及加德纳菌阴道炎等。但应注意幽门螺杆菌对甲硝唑耐药率上升趋势和地区差异。
3.可用于肠道及肠外阿米巴病、阴道滴虫病、贾第虫病、结肠小袋纤毛虫等寄生虫病的治疗。
4.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可用于某些盆腔、肠道及腹腔等手术的预防用药。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硝基咪唑类药物过敏的患者。
2.妊娠早期(3 个月内)患者应避免应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3.本类药物可能引起粒细胞减少及周围神经炎等,神经系统基础疾患及血液病患者慎用。
4.用药期间禁止饮酒及含酒精饮料,以免产生戒酒硫样反应。
5.肝功能减退可使本类药物在肝脏代谢减慢而导致药物在体内蓄积,因此肝病患者应减量应用。
抗分枝杆菌药
本类药物主要包括异烟肼、利福平、利福喷汀、乙胺丁醇、吡嗪酰胺、对氨基水杨酸,以及固定剂量复合片。
一、异烟肼
对各型结核分枝杆菌都有高度选择性抗菌作用,是目前抗结核病药物中具有最强杀菌作用的合成抗菌药物,对其它细菌无作用。
【适应证】
1.结核病的治疗:异烟肼是治疗结核病的一线药物,适用于各种类型结核病,但必须与其他抗结核病药联合应用。
2.结核病的预防:本药既可单用,也可与其他抗结核病药联合使用。
3.非结核分枝杆菌病的治疗:异烟肼对部分非结核分枝杆菌病有一定的治疗效果,但需联合用药。
【注意事项】
1.本药禁用于对异烟肼过敏,肝功能不正常者,精神病患者和癫痫病人。
2.周围神经病变或严重肾功能损害者应慎用。
3.本药与丙硫异烟胺、吡嗪酰胺、利福平等其他抗结核病药物合用时,可增加本药的肝毒性,用药期间应密切观察有无肝炎的前驱症状,并定期监测肝功能,避免饮用含酒精饮料。
4.本药可引起周围神经炎,服药期间患者出现轻度手脚发麻、头晕者可服用维生素 B 1 或 B 6 ,严重者应立即停药。
5.妊娠期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二、利福平
利福平对结核分枝杆菌、麻风分枝杆菌和其他部分非结核分枝杆菌均具抗菌作用。
【 适应证】
利福平适用于各种类型结核病、麻风和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的治疗,但单独用药可迅速产生耐药性,必须与其他抗结核病药联合应用。
【注意事项】
1.对本药或利福霉素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2.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及肝功能。肝病患者、有黄疸史和酒精中毒者慎用。
3.服药期间不宜饮酒。
4.本药对动物有致畸作用,妊娠期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采用,妊娠早期患者应避免使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5.5 岁以下儿童患者应用资料尚不充分。
6.患者服药期间大、小便,唾液,痰,泪液等可呈红色。
三、利福喷汀
【适应证】
抗菌谱与利福平相同,在抗结核联合治疗方案中主要作间歇给药治疗用,应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应用。亦可用于非结核性分枝杆菌感染的治疗,与其他抗麻风药联合用于麻风治疗可能有效。
【注意事项】
1.成人每次 0.6g(体重<50kg 者应酌减),空腹(餐前 1 小时)服用,一周服药 1~2 次。
2.不良反应比利福平轻微,少数病例可出现白细胞、血小板减少;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皮疹、头昏、失眠等。胃肠道反应较少。
3.对该品或利福霉素类抗菌药过敏者禁用。
4.黄疸患者及孕妇禁用,肝功能异常、白细胞显著减少者须在严密观察下使用或忌用。
四、乙胺丁醇
【适应证】
本药与其他抗结核病药联合治疗结核分枝杆菌所致的各型肺结核和肺外结核,亦可用于非结核分枝杆菌病的治疗。
【注意事项】
1.对本药过敏的患者禁用。
2.球后视神经炎为本药的主要不良反应,尤其在疗程长、每日剂量超过 15mg/kg 的患者中发生率较高。用药前和用药期间应每日检查视野、视力、红绿鉴别力等,一旦出现视力障碍或下降,应立即停药。
3.用药期间应定期监测血清尿酸,痛风患者慎用。
4.妊娠期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采用。
5.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6.13 岁以下儿童患者应用资料尚不充分。
五、吡嗪酰胺
【适应证】
吡嗪酰胺仅对结核分枝杆菌有效,对其它分枝杆菌及其它微生物无效。对异烟肼耐药菌株仍有抗菌作用。与其他抗结核病药联合用于各种类型的肺结核和肺外结核。本药通常在强化期应用(一般为 2 个月),是短程化疗的联合用药之一。
【注意事项】
1.对本药过敏、严重肝脏损害或急性痛风的患者禁用。
2.肝功能减退患者不宜应用,原有肝脏病、显著营养不良或痛风的患者慎用。
3.妊娠期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4.服药期间应避免日光曝晒,因可引起光敏反应或日光性皮炎。一旦发生光敏反应,应立即停药。
5.糖尿病患者服用本药后血糖较难控制,应注意监测血糖,及时调整降糖药用量。
六、对氨基水杨酸
【适应证】
对氨基水杨酸仅对分枝杆菌有效,须与其他抗结核病药联合应用。本药为二线抗结核病药物,静脉滴注可用于治疗结核性脑膜炎或急性播散性结核病。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本药过敏、严重肾病或正在咯血的患者。消化性溃疡,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大剂量使用本药(12g)静脉滴注 2~4 小时可能引发血栓性静脉炎,应予注意。
2.本药静脉滴注液必须新鲜配制,静脉滴注时应避光,以防减效。
3.用药期间应定期作肝、肾功能测定,出现肝功能损害或黄疸者,应立即停药并进行保肝治疗。
本药大剂量应用可能抑制肝脏凝血酶原的生成,可给予维生素 K 预防出血。
4.本药可引起结晶尿、蛋白尿、管型尿及血尿等,碱化尿液可减少对肾脏的刺激和毒性反应。
5.妊娠期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采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七、固定剂量复合片
常用的固定剂量复合片有两种: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和异烟肼—利福平两个复方制剂。
【适应证】
【注意事项】
参见利福平、异烟肼和吡嗪酰胺。
抗真菌药
一、两性霉素 B 及其含脂制剂
两性霉素 B 为多烯类抗真菌药,通过与敏感真菌细胞膜上的甾醇相结合,引起细胞膜的通透性改变,导致细胞内重要物质渗漏,而使真菌细胞死亡。
两性霉素 B 现有品种为两性霉素 B 去氧胆酸盐和 3 种含脂制剂:两性霉素 B 脂质复合体(ABLC ,Abelcet® )、两性霉素 B 胆固醇复合体(ABCD ,Amphotec ® ® ,Amphocil ® )和两性霉素 B 脂质体(L-AmB,AmBisome® )。两性霉素 B 含脂制剂可使与输注相关的不良反应和肾毒性明显减少,在肝、脾、肺等组织中浓度增加,肾组织浓度降低。
【适应证】
1.两性霉素 B 去氧胆酸盐适用于下列真菌所致侵袭性真菌感染的治疗:隐球菌病、芽生菌病、播散性念珠菌病、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由毛霉属、根霉属、犁头霉属、内孢霉属和蛙粪霉属等所致的毛霉病,由申克孢子丝菌引起的孢子丝菌病,曲霉所致的曲霉病、暗色真菌病等。本药尚可作为美洲利什曼原虫病的替代治疗药物。
2.两性霉素 B 含脂制剂适用于肾功能不全患者侵袭性曲霉病、不能耐受有效剂量的两性霉素 B去氧胆酸盐,以及两性霉素 B 去氧胆酸盐治疗无效的侵袭性真菌病患者。两性霉素 B 脂质体还可用于中性粒细胞缺乏伴发热疑为真菌感染患者的经验治疗。
【注意事项】
1.对本类药物过敏的患者禁用。
2.两性霉素 B 毒性大,不良反应多见,但本药有时是某些致命性侵袭性真菌病唯一疗效比较肯定的治疗药物,因此必须从其拯救生命的效益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两方面权衡考虑是否选用本药。
3.两性霉素 B 所致肾功能损害常见,少数患者可发生肝毒性、低钾血症、血液系统毒性,因此用药期间应定期测定肾功能、肝功能、血电解质、周围血象、心电图等,以尽早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应避免联合应用其他肾毒性药物,出现肾功能损害时,根据其损害程度减量给药或暂停用药。原有严重肝病者不宜选用本类药物。
4.原有肾功能减退,或两性霉素 B 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肾功能损害或其他不良反应,不能耐受两性霉素 B(去氧胆酸盐)治疗者,可考虑选用两性霉素 B 含脂制剂。
5.本类药物需避光缓慢静脉滴注,常规制剂每次静脉滴注时间为 4~6 小时或更长;含脂制剂通常为 2~4 小时。给药前可给予解热镇痛药或抗组胺药或小剂量地塞米松静脉推注,以减少发热、寒战、头痛等全身反应。
6.如果治疗中断 7 天以上,需重新自小剂量(0.25mg/kg)开始用药,逐渐递增剂量。
7.本品属妊娠期 B 类药物,孕妇确有应用指征时方可使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二、氟胞嘧啶
氟胞嘧啶在真菌细胞内代谢为氟尿嘧啶,替代尿嘧啶进入真菌的 RNA,从而抑制 DNA 和 RNA 的合成,导致真菌死亡。对新型隐球菌、念珠菌属具有良好抗菌作用,但非白念珠菌对该药的敏感性较白念珠菌差。
【适应证】
适用于敏感新型隐球菌、念珠菌属所致严重感染的治疗。本药单独应用时易引起真菌耐药,通常与两性霉素 B 联合应用。
【注意事项】
1.本药禁用于严重肾功能不全及对本药过敏的患者。
2.下列情况应慎用本药:骨髓抑制、血液系统疾病或同时接受骨髓抑制药物的患者,肝、肾功能损害的患者。
3.老年及肾功能减退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调整剂量,并尽可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4.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尿常规及肝、肾功能。
5.定期进行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患者,每次透析后应补给一次剂量。
6.本品属妊娠期用药 C 类。孕妇如确有应用指征,仔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应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7.不推荐儿童患者应用本药。
三、吡咯类
吡咯类包括咪唑类和三唑类,具有广谱抗真菌作用,咪唑类药物常用者有酮康唑、咪康唑、克霉唑等,主要为局部用药。三唑类中已上市品种有氟康唑、伊曲康唑、伏立康唑和泊沙康唑,主要用于治疗侵袭性真菌病。
【适应证】
1.氟康唑:
2.酮康唑:念珠菌病、芽生菌病、球孢子菌病、组胞浆菌病、暗色真菌病和副球孢子菌病。本药难以通过血脑屏障,故不用于上述真菌感染累及中枢神经系统者。由于本药的肝毒性,近年临床应用日趋减少,以皮肤局部应用为主。
3.伊曲康唑:
(1)静脉注射液适用于中性粒细胞缺乏怀疑真菌感染患者的经验治疗,还适用于
治疗肺部及肺外芽生菌病,组织胞浆菌病,以及不能耐受两性霉素 B 或两性霉素 B 治疗无效的曲霉病。
(2)胶囊剂适用于皮肤真菌所致的足趾或/和手指甲癣。因胶囊剂口服吸收差,现较少用于侵袭性真菌病的治疗。
(3)口服制剂可与本品注射剂序贯使用,用于中性粒细胞缺乏怀疑真菌感染患者
的经验治疗,也可用于口咽部和食管念珠菌病的治疗。
伊曲康唑注射及口服后,尿液和脑脊液中均无原形药,故不宜用于尿路感染和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治疗。
4.伏立康唑:侵袭性曲霉病,非粒细胞缺乏患者念珠菌血症及念珠菌属所致播散性皮肤感染、腹部、肾脏、膀胱壁及伤口感染;食管念珠菌病,不能耐受其他药物或经其他药物治疗无效的赛多孢菌属和镰孢霉属所致的严重感染。
5.泊沙康唑:13 岁及以上严重免疫功能缺陷患者(如造血干细胞移植受者发生移植物抗宿主反应,或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化疗后长期中性粒细胞缺乏者),预防侵袭性曲霉病和念珠菌病;口咽部念珠菌病的治疗,包括伊曲康唑或氟康唑治疗无效者。此外,本品在体外对毛霉属、根霉属等接合菌具良好抗菌活性。
【注意事项】
四、棘白菌素类
棘白菌素类抗真菌药物能抑制许多丝状真菌和念珠菌细胞壁成分β-(1,3)-D-葡聚糖的合成,使真菌细胞溶解。该类药物对烟曲霉、黄曲霉、土曲霉和黑曲霉具良好抗菌活性,对白念珠菌等多数念珠菌属具高度抗真菌活性,但对近平滑念珠菌作用相对较弱。新型隐球菌对本品天然耐药。目前国内已上市的棘白菌素类抗真菌药有卡泊芬净和米卡芬净。
【适应证】
1.卡泊芬净:适用于成人和儿童(三个月及以上)的下述真菌感染:
(1)念珠菌血流感染和下列念珠菌感染:腹腔脓肿、腹膜炎和胸腔感染。
(2)食管念珠菌病。
(3)难治性或不能耐受其他抗真菌药治疗(如两性霉素 B 去氧胆酸盐、两性霉素 B 含脂制剂和/或伊曲康唑)的侵袭性曲霉病。
(4)中性粒细胞缺乏伴发热经广谱抗菌药治疗无效疑为真菌感染患者的经验治疗。
2.米卡芬净:成人和 4 个月及以上儿童下述感染的治疗与预防:
(1)念珠菌属血流感染、急性播散性念珠菌病、念珠菌腹膜炎和腹腔脓肿。(2)食管念珠菌病。
(3)造血干细胞移植受者移植前预防念珠菌病。
(4)侵袭性曲霉病(临床资料有限)。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本类药物过敏的患者。
2.本类药物属妊娠期用药 C 类,孕妇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应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3.除非利大于弊卡泊芬净不宜与环孢素合用,因可导致血清转氨酶升高。
4.应用米卡芬净可能发生血管内溶血和血红蛋白尿,此时应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继续用药。
五、特比萘芬
【适应证】
本品适用于皮肤癣菌所致的手指及足趾甲癣。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本药及其赋形剂过敏的患者。
2.本药有肝毒性,在治疗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出现异常应及时停药。肝硬化或活动性肝病的患者不宜应用本药。
3.肾功能受损(肌酐清除率低于 50ml/min 或血肌酐超过 300μmol/L)的患者剂量应减半。
4.本品属妊娠期 B 类用药,妊娠期患者确有应用指征时,应在充分权衡利弊后慎用。
5.不推荐儿童患者使用本药。
六、灰黄霉素
【适应证】
适用于治疗皮肤癣菌引起的各种浅部真菌病,包括头癣和手足癣等,目前仍为治疗头癣首选药物。
【注意事项】
1.本品禁用于卟啉病、肝功能衰竭及对本品过敏者。
2.灰黄霉素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癌、致畸作用。
3.本品偶可致肝毒性,有肝病或肝功能损害者需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用药。
4.本品可诱发卟啉病、红斑狼疮。红斑狼疮患者如有指征应用该药时必须权衡利弊后决定。
5.男性患者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结束后至少 6 个月应采取避孕措施。
6.孕妇禁用。育龄期妇女患者服药期间采取避孕措施,并持续至治疗结束后 1 个月。
7.疗程中需定期监测肝功能、周围血象、尿常规及肾功能。
8.2 岁以下儿童缺乏应用本品的资料。
七、制霉菌素
制霉菌素亦为多烯类抗真菌药,体外抗菌活性与两性霉素 B 相仿。本品口服后胃肠道不吸收。
【 适应证】
适用于治疗皮肤黏膜念珠菌病,口服该药可治疗肠道或食管念珠菌病;局部用药治疗口腔念珠菌病、阴道念珠菌病和皮肤念珠菌病。
【 注意事项】
1.对本品过敏的患者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