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2004)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当前,传染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原已被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新的传染病陆续出现,突发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耐药菌株不断增加,使得感染性疾病发病率上升,治疗难度加大,感染性疾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潜在的严重威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诊病人数量大,也是病人首诊就医的地点,因此,切实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其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及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水平,实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有效救治感染性疾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高度重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要求于今年十月底前建立感染性疾病科。为指导各地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感染性疾病科是临床业务科室。做好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是提高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和感染控制水平,增强医院预防、控制传染病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科重要作用的认识,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并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统筹兼顾,采取有效措施为感染性疾病科的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职责明确,功能到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重视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投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搞好设计和建设。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要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设有感染性疾病病房的,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感染性疾病科要合理配置医务人员,要选拔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充实到感染性疾病科,为患者提供便捷、舒适、人性化较好的医疗服务。感染性疾病科负责就诊患者的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治疗。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制订感染性疾病科各级医师、护士等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完善感染性疾病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注重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培训,既要培训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作制度,又要培训感染性疾病的流行病学、预防、诊断、治疗、职业暴露处理和防护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演练,切实提高感染性疾病的诊疗能力和救治水平。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医院感染控制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为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医院控制传染病能力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一、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其真正得以落实。
(二)定期对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如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
(三)对科室工作人员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甄别,并采取及时、正确的救治措施。
(五)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科室布局、分区合理,人流、物流合理,所有物品、区域的标识与标志明确、清楚。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洁、污物品分开放置。
(六)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对感染性疾病科的设施、设备、医用物品等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在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区采取标准预防措施;医护人员每诊疗、护理一个病人和接触污染物品后,应严格按照手卫生规范及时进行手的清洗和/或消毒;必要时戴手套。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应为就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提供口罩。
(七)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转运、处理等工作。
(八)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必须了解、掌握传染病病种及分类、不同传染病的报告时限和内容要求,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要及时将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信息报预防保健科或医院总值班室,并与医院感染管理科沟通。必要时,可直接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排除传染病的,要及时修正报告。
(九)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配合,开展有关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医院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尽量防止和避免职业暴露,一旦发生职业暴露,能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职责
(一)医师职责。
1、认真履行医师的义务,在诊疗工作中规范执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并能熟练掌握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3、及时筛查传染病病人,正确诊疗和转诊传染病病人。
4、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配合护士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6、对就诊患者进行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二)护士职责。
1、认真履行护士的义务,在护理工作中规范执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2、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感染性疾病护理知识、技能和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3、负责感染疾病患者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4、帮助、指导呼吸道发热患者戴口罩,并引导患者到指定地点候诊。
5、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工作,熟练掌握常用消毒液的配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监督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
6、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7、对就诊患者进行感染性疾病的卫生宣传教育。
(三)卫生员职责。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清洁、消毒工作,所用器械、工具分区使用。
3、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及时按分类清运各种医疗废物。
4、做好有关清洁、消毒工作的记录。![]()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