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同村买房也无法过户登记?」
来源:土砖家律师
今天,土砖家律师与大家分享一个实际的判例。
近日,四川有个买家,买下同村不同组村民的农村自建房,因无法办理过户,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地法院审理了这起农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卖家退还购房款,买家返还房屋。
事情是这样的。
张三与李四是同村不同组的村民,2020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四把自己村里的自建房以20万元卖给张三。但2024年8月,张三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双方签订的协议到底是否有效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禁止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那么,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呢?
土砖家律师提醒大家:在我国,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组为单位的。
如果是以组为单位的地方,同村村民确实也可能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属无效合同。
但如果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以村为单位的,那么,同村村民之间还是可以合法买卖房屋的。
往期精彩回顾:
树根儿工作室:法律链接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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