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谷检察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案情回顾
李贺(化名)父母为农业户口,并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李贺因读书后参加工作取得了城镇户籍。李贺成家后,便把父母从农村老家接到城里一起生活。
若干年后,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年久失修而倒塌。直至李贺父母去世,房子一直都未重新翻建。李贺父母去世后,李贺能否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检察官提醒
李贺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农民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且一户农民仅享有一处宅基地,农户里的人均有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李贺已经取得城镇户籍,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再是农户里的人,因此,在地上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李贺不能单独就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继承。若房屋没有灭失,则房屋作为遗产可以由李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李贺有权在继承房屋所有权的同时继承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来源:平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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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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