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身

楼市   2024-07-08 19:54   河北  
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身

来源:草木财税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个近期答疑。

留言时间:2024-06-04

留言内容:(节选、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滞纳金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约束?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2024-06-07):

目前税款滞纳金可超本金。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树根儿工作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20号)

本文件指出了,《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对于滞纳金内容规定是不相衔接的。

文件附件中《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相衔接的问题汇总》第三条第四款“关于新增‘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规定。《税收征管法》没有相应规定。”

观点一:滞纳金可以超过税款

(一)湖南省税务局答疑(2021年1月)

湖南省税务局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二)判决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20年5月)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粤03行终1725号判决,法院认为:有关税款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管领域特别法,其实施细则为行政法规。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对上诉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扣缴滞纳金数额超过税款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观点二:滞纳金不可以超过税款

该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一规定。并且在实务中,就有这样的法院判决案例。

根据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冀0131行初8号判决书,法院认为:对本案滞纳金远远超过税款,被告亦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税务局滞纳金的性质:
2016年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关于“优化税收征管支持经济发展”建议的答复(摘要)》中引用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并表示,“由此可见,《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滞纳金属于利息性质,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过程中,我部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厘清税收利息与滞纳金的关系,并合理确定征收比例。”

期待该争议在未来新的《税收征管法》出台以后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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