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细化土地管理政策单元,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精准性和利用效率,自然资源部对《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 第9号)进行修订。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30日。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qyszcglc@mail.mnr.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2. 《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二、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本目录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由拟使用土地者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本目录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本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项目,拟使用土地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国务院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拟使用土地者应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5.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查、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1.供水设施: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储配站。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6.市政管廊用地:包括电缆隧道、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管廊、综合管廊和其他市政管沟。8.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1.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2.救援设施:包括应急救援指挥训练中心、防灾减灾、安全等设施。3.应急避难场所:包括各级政府建设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所。2.邮政处理场所。拟使用土地者应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的邮政企业。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学生宿舍、食堂、校内实习实训场所和文化体育设施。2.幼儿园、托育机构的教学卫生保健、儿童寝室、食堂、办公、园内体育文化设施、游戏活动场地。3.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拟使用土地者应为经依法批准或登记设立的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院、专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或托育机构,且属于非营利法人。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拟使用土地者应为经依法批准或登记设立,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或者提供公共技术和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法人。1.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2.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体育场(馆)(高尔夫球场除外)、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以及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拟使用土地者应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且属于非营利法人。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4.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机构和护理机构、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服务机构。拟使用土地者应为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类登记核定为非营利性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1.中央和地方政府储备设施(包括粮食等农产品和农资储备,石油等能源储备,战略性矿产品、关键原材料等物资储备,以及应急救灾物资、医药等应急专用物资储备)。2.国家储备配套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管道等生产附属设施。3.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4.公益性殡葬设施: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应符合国家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要求。其他非营利性社会保障和福利设施用地,拟使用土地者应为非营利法人。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14.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4.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6.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7.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9.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9.训练机场、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微信公众号:Shugener1976 ZG—BDC登记研究群 193432336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注明来源网络,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从该公众号转载本文至平台引发的一切纠纷与本平台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