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继承中的法律关系——上海一女子继承房产,被要求提供已去世百年的太奶奶死亡证明...

楼市   2024-10-15 08:06   河北  

傻眼!上海一女子继承房产,被要求提供已去世百年的太奶奶死亡证明...

来源:报刊文摘  转载自申江服务导报微信号
上海的凌女士求助:今年初她想要继承父亲过世后留下的房产份额,可没想到却被要求提供去世近百年的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但是,太奶奶去世已近一个世纪相关材料很难找到...
凌女士一家在2000年买下了这套售后公房。产证上写了爷爷,父母,和自己,四个人的名字。
2002年,奶奶先行离世,2017年爷爷去世,2023年父亲也走了。如今,屋子里只剩下她和母亲相依为命。
今年年初,凌女士和母亲开始办理继承遗产手续。她们找到了父亲的兄弟姐妹,因为已经离世的爷爷名字登记在产证上,而爷爷生前没有立遗嘱,所以按相关法律,爷爷奶奶的七个孩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经过与这些亲戚的沟通,凌女士父亲的兄弟姐妹,都放弃了继承。
之后,凌女士和母亲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听后说若要办理更名,就要做遗产继承公证。而公证处表示,因为房产是在奶奶去世前购买的,所以凌女士爷爷的产权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条,奶奶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继承人。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称,虽然奶奶的子女,都表示放弃继承,凌女士仍需提供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
之所以要求出示太奶奶太爷爷的死亡证明的原因,是为了确认他们比凌女士的奶奶先行去世。如果她的父母在奶奶之后去世,那根据相关规定,他们也有资格继承房产份额,反之就不能继承。
为什么公证处只要求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却没有提出要爷爷父母的死亡证明呢?工作人员解释到,这是按照公证行业的操作惯例:
80周岁以上的老人去世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可以不出示其父母是否健在的证明材料。反之,则必须提供。而凌女士的奶奶去世的时候只有79岁。但凌女士跑了好几个派出所,联系了退管会可不管,哪个方向都无法找到过世近百年的老人信息。
律师提出: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来确认,遗产继承的相应份额。
通常情况下,法官在审理中会进行调查,如果仍然无法掌握奶奶父母的相关材料,法官会要求所有继承人承诺没有其他继承人,并据此做出判决。不过在判决后,一旦有新继承人出现,对方也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主张权利。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觉得这是按规定办理,还有人认为应该视情况处理,也有网友分享遇到相同情况后怎么解决的。
树根儿工作室:《不动产登记规程》4.9.2 j) 针对确实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替代,但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诚信体系失信名单的申请人不适用。
微信公众号:Shugener1976   ZG—BDC登记研究群 19343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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