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中的划拨、出让两种土地权利性质有何区别?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的使用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问:《不动产权证书》中的划拨、出让两种土地权利性质有何区别?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问: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的使用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问:划拨用地上的住宅可以交易并办理过户吗?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吗?
答:可以。我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类房屋,土地使用权原以划拨方式取得或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办理转移登记时可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不缴纳的,办理登记时按原登记权利性质进行登记;缴纳的,土地权利性质标注为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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