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来源:小蔡lawyer 蔡利平律师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优先受偿范围,需要区分在建工程办理抵押时,抵押登记的情况。一般办理抵押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下面进行详细的区分讨论。
(一)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情形下的受偿范围
如果仅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实现抵押权时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抵押权人对于已设立抵押权的建筑物拍卖款以及所占用的宗地范围内的土地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仅办理了土地抵押,未办理房屋抵押情形下的受偿范围
第一种:如果仅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在建工程上已有建筑的受偿范围:
第二种:如果仅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在建工程上属新增建筑的受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及于抵押权设立时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和新增建筑物。
抵押权人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款以及设立时已有的建筑物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拍卖款优先受偿,续建部分和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抵押权人仅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款优先受偿,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往期精彩回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
微信公众号:Shugener1976 ZG—BDC登记研究群 193432336
如果你喜欢,欢迎关微注、转发、分享并点赞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注明来源网络,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从该公众号转载本文至平台引发的一切纠纷与本平台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