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言法语:
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
----《孙子兵法》神句
10月23日,国务院颁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793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
关于银行机构在其中的作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融资支持力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前,针对银行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的信贷支持与风险防控,国家相关部委从不同视角颁布实施监管规定,试举几例:
1、2023年10月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共9部门和单位颁布实施《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市场化为导向改进授信评价机制,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严禁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和单位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2、2024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颁布实施《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72号),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规模5000亿元。7月24日,财政部发布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贷款本金中央财政贴息从1个百分点提高到1.5个百分点。
3、2024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梳理形成了《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2024年第一期),共包括11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政策主要有:对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因执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保障重大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地方财政及时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发布
4、2024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颁布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资金补贴政策。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下面,结合《条例》和前述主管/监管文件,我们以城市公交公司为切入点,谈谈银行“信贷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之风险合规要点。
首先,城市公交公司分为国有和民营两类,只要是《公司法》项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7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新规对公交公司作为借款人并无特别限制。
其次,城市公交公司的贷款可分为固贷和流贷,两者均可。《条例》中所称的“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相关贷款基本上属于固贷范畴。
从近期新闻看,比如,2024年9月6日S兴市公交集团成功和银行签订2024年公交客车采购项目贷款协议,贷款总额1亿元,贷款利率2.44%,贷款利率创历史新低。待中央财政贴息到位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仅0.94%。这既是央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亦是固贷范畴。
再比如,8月9日,X业银行成都分行成功向P枝花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一笔金额1000万元的贷款,该笔贷款是四川省首笔城市公交“净零排放”运营贷款,专项用于支持该企业的绿色低碳运营和可持续发展。该贷款模式创新性地将公交公司运营车辆载客人次所减少的碳排放量与企业自身运营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挂钩。一旦企业实现“净零排放”,即达到“碳中和”标准,银行将为其提供更为优惠的融资利率,以此降低企业在绿色发展转型中的融资压力,并激励更多企业积极参与降碳行动。此笔贷款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按规定属于流贷范畴。
第三,银行对城市公交信贷支持风险缓释的“创新”在持续进行。比如,J南公交拥有的“数字公交调度云平台数据资源集”数据资产,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1390万元,成功获得Q鲁银行融资授信1000万元。该公交公司对接相关金融机构,推动数据资产融资业务落地实施,最终打通“数据资源化”—“数据产品化”—“数据资产化”—“数据资本化”的数据“四化”全链条各环节,顺利实现从数据向资产的价值转换,成功获得融资授信。
再比如,L州公交集团曾经一份告知书中称,“用于解决2022年6月至9月职工工资的L州农商银行‘金城E贷’(专享)定制贷款,由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责任。”据称,之所以让职工自行贷款,并由集团还本金及利息,是因为L州公交集团已经没有办法申请贷款。职工也可以选择不签,或者选择再等等,等企业有钱了再发。
关于银行信贷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的风险合规点,主要是前述9部门《若干意见》中的“严禁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而且该文件将主体责任似乎落到银行头上。
城市公交执行的基本上是政府指导价格,公交公司通常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这些财政补贴资金是公交公司日常运营现金流的一部分,是其收入构成的部分,可以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但须关注构成比例,从隐性债务认定实践来看,财政补贴超过综合收入50%的融资主体一般会被判定不具备市场化运营能力,其融资还款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因此会被认定为隐债客户。还有,银行要关注的是这些财政补贴是否纳入当地预算,并由人大审批。
至于前述L州公交集团的案例,银行该如何评估风险是否可控?该公交集团因为高负债已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那自然作为担保人也有问题。银行应重点关注职工作为个人借款人是否符合消费贷借款条件即可,同时,银行若接受公交公司担保的,需按《公司法》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等规定审查其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当然,根据流贷新规,如果公交集团符合贷款条件,其作为借款人申请流贷,用于职工工资发放完全没有问题,金监总局已发布了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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