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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 新心
近年来员工道德风险越来越受到各家银行及监管部门的重视,一旦发生员工道德风险一定会受到严厉追责。究其原因在于员工道德风险不仅会给银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对于涉事银行员工而言,轻则受到银行内部问责,银行职业生涯受到影响,重则美好人生轨迹也将因此而中断。
在一年半的时间内,某银行三名员工先后向同一人违法发放64户顶名贷款,金额高达9310万元,损失超过4000万元。三名银行员工在办理这批贷款过程各自打着自己小算盘,严重履职不到位,最终酿成本案的发生,三名银行员工也分别获刑五年二个月、五年六个月、七年,为自己小心思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甲银行零售客户经理王某、支行行长赵某、审批人张某,分五批向客户王甲某共发放顶名贷款64户,金额9310万元。
第一批贷款:客户经理主导,与审批人一起,首批发放24户顶名贷款,金额3450万元
王某(注:1981年8月出生),为甲银行壹分行零售客户经理,负责A片区业务。王某在2013年跑业务过程中,认识客户王甲某,王甲某想贷款买矿山,但以王甲某名义无法获得所需要的额度贷款。为此,王某建议王甲某找人顶名贷款,王某之所以这么做,那是因为他之前欠了很多高利贷,另外希望通过提供过桥资金挣点利息。
2013年6月,在王某主导下以及分行审批人张某帮助下,甲银行壹分行向王某发放顶名贷款24户,涉及金额3450万元,贷款资金均流向王某控制的空壳公司。贷款下来后,王某将贷款资金的2222万元拿去放贷挣钱,在王甲某多次催要下,才陆续归还,至案发,王某仍有100多万元欠王甲某。
根据王甲某证言“顶名贷款使用现注册的空壳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安排人下来实地看厂子也是走过场”,为确保贷款审批通过,王甲某送了王某2万多元的酷驰(音)包,送了张辉10万元现金、3.5万元的玉石手镯和价值2万余元的酷驰(音)包。
第二批贷款:支行成立,为业绩,支行行长主导,审批人再次失责,发放10户顶名贷款,金额1300万元
2013年7月,王某负责的A片区成立A支行,赵某任支行行长,王某前期发放24户由王甲某使用的顶名贷款转到了A支行。赵某到任后,通过走访客户,就发现王某发放的24户贷款为虚假贷款,都是顶名贷款。之后,王某将王甲某推荐给赵某,并陆续介绍了不少客户。赵某下属两名客户经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推荐客户问题不小:客户营业执照都是在同一时间集中办理的,且为空壳公司,无实体,走访的企业,客户都不熟悉,都不是客户的,资料虚假,经营虚假。
为了支行业绩,赵某要求客户经理将贷款上报支行,贷款批不批由分行决定。这样,A支行向王甲某新增10户顶名贷款,金额为1300余万元,全部均由分行最终审批通过。
第三批贷款:为谋取私利,掩盖风险,支行行长主导,发放12户顶名贷款,金额1300万元
2013年底,赵某将王甲某介绍给专门做短期银行过桥业务的周某,并对周某说“让他放心给王甲某过桥,赵某作担保,保证王甲某的贷款能放下来”。在此过程中,周某将为王甲某过桥资金作所获得利息按3分、1.5分,打给赵某。2014年4月,王甲某需要过桥资金600万元,赵某直接投入200万元参与到周某为王甲某过桥业务中去。赵某以担保佣金、分成名义的获得周某给予好处114.19万元。
为了避免贷款风险暴露,也为获得好处,2014年3月、7月,在赵某主导下,A支行向王甲某新增12户顶名贷款,金额1300万元。
第四批贷款:为化解1040万元风险贷款,新增14户顶名贷款,金额2800万元,进一步放大贷款风险
早在2013年6月,客户经理王某具体经办,张某审批,发放8户贷款1040万元,均由王甲某及其公司担保,其中6户、810万元贷款资金由宿某使用。
后来上述八户贷款全部逾期,为了处理这批不良债权,减少损失以问责,在张某运作下,2014年12月,A支行新增14户顶名贷款,金额2800万元,其中1004万元贷款用于处理上述不良贷款,放大贷款风险超1800万元。
第五批贷款:支行行长主导,新增4户顶名贷款,金额460万元
2015年2月,王甲某找到赵某,A支行又新增4户顶名贷款,金额460万元。
2017年9月,在减免32户顶名贷款利息、罚息的情况下,甲银行壹分行将其中32户顶名贷款3990万元,全部重组到王甲某名下。
法院认为:
王某、赵某、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或教唆、帮助王甲某伪造资质、合同、贸易背景等材料申请贷款,或明知王甲某骗取贷款,为其申批、发放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亦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即对王某、赵某、张某三人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续期的原因均为顶名贷款人不偿还贷款,王甲某无力还款,甲银行为了防止贷款出现不良,明知之前贷款系骗取仍为其续贷,前后行为关联,虽然还后再贷、借新还旧另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却并未弥补原贷款给甲银行造成的实际损失,其对法益造成的损害后果仍然存在,且续期未造成损失扩大,王某、张某应为其违法发放的贷款承担责任。将部分顶名贷款整合到王甲某名下,亦理。
赵某虽自动投案,但到案后的首次讯问未如实供述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其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不构成自首。在赵某到案前,王甲某已供述赵某为其介绍过桥牟利的事实,故其在侦查人员讯问下供述上述事实,不属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亦不构成自首。
最终,法院判决:
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赵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五千元。
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鲁0683刑初487号《王某、解某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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