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总会有遗漏,但是不要忘记点“在看”
导读:
一、直接干预社员机构具体经营活动、协调发放非农社团贷款、人为调整信贷资产分类
二、未落实授信条件即实施授信事项
三、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四、未严格执行案防管理规定
五、贷款三查不到位
保险公司:
一、员工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导致发生涉刑案件
10个当事人及单位被处以警告、1当事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1当事人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12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47万元。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陈煜(时任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机构业务部负责人) | 对原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直接干预社员机构具体经营活动、协调发放非农社团贷款、人为调整信贷资产分类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
晋金管罚决字〔2024〕89号 | 李光(时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冶金制造行业金融部总经理) | 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未落实授信条件即实施授信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23号 | 倪文华(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综合柜员) |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导致发生涉刑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 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
王平菊(时任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客户经理) | 对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九条 | 警告 |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21号 | 杨焕富(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经理)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员工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导致发生涉刑案件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20号 | 舒宇(时任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杉木河分社客户经理) | 对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九条 | 警告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19号 | 刘辉(时任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溪信用社副主任) | 对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九条 | 警告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18号 | 孙小玲(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运营服务部经理)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员工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导致发生涉刑案件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17号 | 王志刚(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员工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导致发生涉刑案件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16号 | 范彰梅(时任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塘信用社主办会计) | 对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严格执行案防管理规定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15号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支公司 | 员工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导致发生涉刑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 罚款20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贷款三查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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