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关于续贷,当前形势下最容易出现的是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金规〔2024〕13号文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四)符合发放贷款标准;(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不符合这些条件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因此,续贷后正常类贷款是有明确条件的!刘伟明律师在此郑重提示:盲目续贷或为“续贷”而续贷,最终是要承担合规甚至刑事责任的!当然,亦不属于尽职免责的范围(商业银行普惠(“支农支小”)信贷业务领域尽职免责主要监管规定汇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金规〔2024〕13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续贷工作,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贷款服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可以办理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
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四)符合发放贷款标准;(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四、加强续期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制定续贷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情况和续贷资产相关信息,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五、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应免尽免”。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畅通异议申诉渠道,提升责任认定效率。
六、提升融资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提升融资对接力度,切实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改进业务流程,积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七、阶段性拓展适用对象。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本通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废止。
(贵阳观山湖公园冬日最后的“倔强” 刘伟明律师摄)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9号
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金发〔2024〕11号
鼓励开发符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3〕42号
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合理确定本行续贷条件,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向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接续融资,可比照小微企业续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的接续转换。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对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49号
要结合小微企业所在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推广“随借随还”模式。要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要进一步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本行续贷条件的,应按正常续贷手续办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29号
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应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756号
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银发〔2018〕16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周期特点、资金需求的分析测算,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76号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要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降低贷款周转成本。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4号
要按照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继续细化落实小微企业续贷和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
银监发〔2017〕42号
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效率合理压缩获得信贷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61号
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完善小微企业续贷制度办法。在银行内部环节努力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续贷“无缝对接”。对于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支持商业银行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按照续贷相关监管政策要求,推广无还本续贷业务。商业银行应就办理续贷业务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制定具体办法。商业银行可在落实小微企业续贷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银监发〔2015〕38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已废止)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在此基础上,各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36号文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同时,要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要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来源:刘伟明RFLR
“致信金融资讯”致力于尊重版权,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由于一些原因未能找到原作者,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涉及版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与您协商解决!投稿邮箱:779898565@qq.com 微 信:1393388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