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总会有遗漏,但是不要忘记点“在看”
导读:
一、贷款“三查”严重不审慎
二、违规收取小微企业开户手续费
三、内控管理严重不审慎;贷款三查不到位,员工违规办理冒名贷款
四、异地非持牌机构整改不到位、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异地客户识别机制不健全
五、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薄弱等
六、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七、关联方认定不准确导致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批准;未将部分集团客户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八、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不到位
九、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
十、贷款“三查”不尽职
十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未严格执行案防管理规定
十二、转嫁经营成本
十三、贷款三查不尽职、未经批准自行终止营业
十四、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三查”不到位
十五、单一非同业集团客户大额风险暴露超标;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未按项目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违规向借款人转嫁押品评估费;监管统计数据不准确;违规跨区域开展业务;屡次错报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
保险公司:
一、欺骗投保人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三、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以佣金名义列支费用
四、虚列防预费
五、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人为拆分赔案
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七、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资产管理公司:
一、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尽职调查严重失职和后续管理不到位;资产质量反映不真实
38个当事人及单位被处以警告。10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1599万元。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欺骗投保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 罚款12万元 | |
苏金罚决字〔2024〕64号 | 施剑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渠道部总经理) | 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欺骗投保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十五条 | 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云金罚决字〔2024〕78号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贷款“三查”严重不审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50万元 |
云金罚决字〔2024〕77号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违规收取小微企业开户手续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30万元 |
云金罚决字〔2024〕73号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 罚款28万元 |
云金罚决字〔2024〕72号 | 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 | 内控管理严重不审慎;贷款三查不到位,员工违规办理冒名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80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
薛成峰(时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程银行中心总经理) | 异地客户识别机制不健全 | 警告 | |
甬金罚决字〔2024〕109号 | 胡家骏(时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个人信贷和信用卡部信贷经理) | 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 | 警告 |
甬金罚决字〔2024〕108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异地非持牌机构整改不到位、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异地客户识别机制不健全 | 罚款120万元 |
甬金罚决字〔2024〕107号 | 赵蒋迪(时任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湖支行行长) | 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等 | 警告 |
甬金罚决字〔2024〕106号 | 余校川(时任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石支行客户经理) | 员工行为不规范 | 警告 |
甬金罚决字〔2024〕105号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信贷业务管理不到位、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薄弱等 | 罚款250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
京金罚决字〔2024〕35号 | 爱心人寿北京分公司 | 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以佣金名义列支费用 | 警告并罚款28万元 |
京金罚决字〔2024〕35号 | 陈芒(时任爱心人寿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 以佣金名义列支费用 | 警告并罚款3万元 |
京金罚决字〔2024〕35号 | 高巍(时任爱心人寿北京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 | 以佣金名义列支费用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京金罚决字〔2024〕35号 | 王彦东(时任爱心人寿北京分公司银行保险部销售总监) | 以佣金名义列支费用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京金罚决字〔2024〕35号 | 孟健(爱心人寿北京分公司多元行销业务部副总经理) | 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 | 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晋金管罚决字〔2024〕90号 |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新建南路支行 | 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25万元 |
吕福海(时任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新建南路支行客户经理) | 对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
晋金管罚决字〔2024〕92号 | 卢芳(时任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 | 对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认定不准确导致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批准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晋金管罚决字〔2024〕93号 | 杨晓雅(时任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公司部总经理助理) | 对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将部分集团客户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晋金管罚决字〔2024〕94号 |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关联方认定不准确导致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批准;未将部分集团客户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190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
厦金罚决字〔2024〕12号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虚列防预费 | 罚款19万元 |
厦金罚决字〔2024〕12号 | 洪忍就(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思明支公司经理) | 虚列防预费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厦金罚决字〔2024〕13号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 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人为拆分赔案 | 警告并罚款4万元 |
厦金罚决字〔2024〕13号 | 郑擎宇(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科技保险支公司经理) | 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厦金罚决字〔2024〕13号 | 江旗春(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个人非车保险部副总经理) | 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厦金罚决字〔2024〕13号 | 周耀忠(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理赔部副总经理) | 人为拆分赔案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厦金罚决字〔2024〕14号 | 叶琛(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思明支公司经理) | 虚列车险服务费 | 警告并罚款4万元 |
厦金罚决字〔2024〕14号 | 林子明(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第一支公司经理) | 虚列车险服务费、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 警告并罚款5万元 |
厦金罚决字〔2024〕14号 | 文世平(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团体财意健险部经理) |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 警告并罚款8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琼金罚决字〔2024〕129号 | 周洪伟(时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风险总监、副总经理) | 对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尽职调查严重失职和后续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琼金罚决字〔2024〕128号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 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尽职调查严重失职和后续管理不到位;资产质量反映不真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75万元 |
琼金罚决字〔2024〕127号 | 吉红雁(时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业务三部负责人) | 对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尽职调查严重失职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琼金罚决字〔2024〕126号 | 何少丽(时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业务三部经理) | 对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尽职调查严重失职和后续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琼金罚决字〔2024〕125号 | 王家嘉(时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业务三部助理经理) | 对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收购尽职调查严重失职和后续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扬金罚决字〔2024〕26号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对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25万元 |
扬金罚决字〔2024〕23号 | 谈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零售业务部负责人) | 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扬金罚决字〔2024〕21号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 罚款25万元 |
扬金罚决字〔2024〕20号 | 高奎星(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 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罚款4万元 |
扬金罚决字〔2024〕19号 | 陆新山(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行长) | 对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25万元 |
扬金罚决字〔2024〕18号 |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30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饶银保监罚决字〔2022〕50号 | 饶腮英(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对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尽职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饶银保监罚决字〔2022〕49号 | 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贷款“三查”不尽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罚款20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27号 | 杨芳像(时任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塘信用社主任) | 对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严格执行案防管理规定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未严格执行案防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罚款45万元 |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29号 | 杨剑波(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支行行长)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转嫁经营成本事项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营金监罚决字〔2024〕9号 | 赵凤来(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副行长) | 对未经批准自行终止分支机构营业事项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营金监罚决字〔2024〕8号 | 马震(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行长) | 对中国工商银行营口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事项负有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营金监罚决字〔2024〕7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贷款三查不尽职、未经批准自行终止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处人民币捌拾万元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抚金罚决字〔2024〕2号 | 齐宏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副行长) | 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三查”不到位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警告 |
抚金罚决字〔2024〕1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三查”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洛金罚决字〔2024〕74号 | 翟红雨(时任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对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
洛金罚决字〔2024〕73号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罚款34万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温金罚决字〔2024〕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违法违规事实 | 处罚依据 | |
贴现资金管控不到位、回流出票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
嘉金罚决字〔2024〕14号 | 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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