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微案例 丨 六旬老人被狗绳绊倒后摔伤 饲养人仍需承担责任

政务   2024-11-04 16:40   江苏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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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68岁的陈某经过黄某经营的店门口时,被黄某饲养的狗的牵狗绳绊倒,导致老人摔倒在地,难以起身。陈某当场报警,随即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陈某系左股骨胫骨骨折。因双方就相关损失的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陈某便将饲养人黄某起诉至海门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庭审期间,黄某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并非是被自己店门口花坛里的狗绳绊倒,而是因为自身年纪太大了,走路不稳自己摔倒的。事后,自己还主动将其送到医院进行及时治疗,并且陈某还在电话里说不关我的事。对此,陈某辩称,自己当时在电话里是感谢黄某送自己去医院,说不关黄某的事,具体是指送自己去医院,并非指自己没有被黄某拴在花坛里的狗的狗绳绊倒。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与事故发生时接处警的警察调查询问,结合现场情况,基本可以确定陈某当时是被黄某系在花坛里的狗绳绊倒后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饲养人黄某虽使用束犬链,将狗绑在店门口的花坛里限制其行为,但考虑到事发地点为行人可通行的道路,故黄某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有效防止犬只或束犬链对他人造成影响。事发时,因狗跑出花坛,使狗绳外露在道路上,导致陈某绊倒在狗绳上摔跤受伤,黄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陈某作为成年人,行走在道路上时亦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留意观察周围环境,故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黄某的责任。最终,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赔偿因该起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法官说法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犬只行为,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在防止宠物造成不利后果的同时也需严防牵引绳伤人。此外,提醒广大群众,行走在公共道路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及时避开障碍物,“莫因一失足,而招百天痛”。





来源:宋姗姗

版面:孙双凤

责编:张美芳

审核:杜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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