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微案例丨超法律咨询经营范围提供代理服务,委托合同无效

政务   2024-11-10 09:00   江苏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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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被告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与原告某法律咨询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代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切理赔事宜,按除计责后医药费外实际索赔总额的10%收费。若案件需诉讼解决,另行签署委托手续,律师代理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工作人员李某为其提供了咨询服务,并跟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沟通中成某发现原告并非律师事务所,李某也非专业律师,遂拒绝原告再为其提供服务。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在法院受理后已另行委托某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某法律咨询公司认为被告成某构成违约,遂诉至海门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成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

审理中查明,原告经营范围仅限提供法律信息咨询服务,无代理诉讼案件资格,该公司委派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亦不具备法律从业资格。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该案《委托合同》,原告接受委托的内容实质是提供有偿诉讼代理服务,且存在误导被告成某认为其能够提供律师服务的内容。原告超越经营范围,按照诉讼代理业务实行风险代理并按照该标准收费,存在以法律咨询服务之名行诉讼代理之实,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亦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产生妨害。该案《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判决驳回。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方面,法律咨询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提供诉前服务、法律指导、沟通指导、庭审指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有权向当事人主张法律合理的咨询费用;另一方面,法律咨询公司违规从事律师业务,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确立的公民代理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规则,妨碍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来源:王   赟

版面:江佳玲

责编:张美芳

审核:杜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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