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的否认,不仅涉及父母双方的人身、财产、名誉等诸多问题,更涉及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稳定,乃至子女的抚养、教育、继承等一系列重要权益,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大影响。父、母以单方亲子鉴定报告为据,提请否认其与孩子亲子关系之诉,若该鉴定报告缺乏检材来源真实、机构权威、程序合法等基本要素,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供必要证据”这一推定前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张某于同年11月3日生育女儿。2016年1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随张某共同生活。此后,张某积极配合李某某探视孩子,亲子关系较为融洽。2023年8月,李某某单方委托上海某生物医药公司,对其血样与女儿指甲样本进行有无亲生血缘关系的检测,鉴定结论为其并非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后李某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返还抚养费968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审理中,被告张某同意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但征求孩子意见时,孩子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反映父母离婚对其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其从未向父亲李某某提供过指甲,明确表示拒绝配合鉴定。后经法院函询,作出鉴定结论的生物医药公司回复:“鉴定过程中未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有效身份证件,也未按照规范程序提取李某某与其女儿的鉴定检材。公司在接受委托时已告知李某某,该公司仅提供检测服务,不提供完整的鉴定报告”。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亲子鉴定相关程序规定,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的要求,并要求当事人对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在鉴定检材的来源不明、鉴定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该案不具备“已提供必要证据”这一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前提条件;亲子鉴定只是对李某某提供证据的一种补充或补强,而不是其主张的唯一证据。女儿系李某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李某某与张某离婚后,张某始终积极配合李某某探视孩子,亲子关系较为融洽。李某某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亲密关系,也未提供诸如存在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可证明女儿非其所生的必要证据。因此,李某某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也不具备正当理由。
日前,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亲子关系制度对于个人身份确定、家庭和睦及社会安定具有巨大的影响,其所涉的利益冲突背后是亲子关系、家庭伦理以及公序良俗等价值,尤其是在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亲子关系否认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权利义务影响巨大,且此类纠纷一经诉讼,不管其结果如何,均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如果任凭当事人的怀疑或者猜测就允许其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不但容易造成家庭感情的破坏,不利于家庭与社会安定,更有害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夫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因此,确有必要在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坚持血缘真实与保持家庭身份稳定原则,以保证对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最有利的协调。
来源:兰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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