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于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通过其银行账号和微信分25次向被告周某某转账合计108万余元,其中包含有“1888.88元、6666元、8250元”等数额,2024年1月20日微信转账3万元中备注“投资30万全部到位”。这期间,被告向原告转账金额为9万余元。
后原告诉至海门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返还不当得利6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曾为情侣关系,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均为其表达爱意的赠与,其中30万元系原告为支持其创业而赠与的无需回报的投资款。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认定原、被告仅就明确用途的30万元成立借贷关系,其余均系赠与关系,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首先,原、被告存在婚外恋,原告向被告转账金额中部分包含有特殊寓意的数字,有的微信转账更是直接备注有“中秋佳节幸福美满”,被告解释为原告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赠与款更符合情理;其次,借贷行为的成立须有借贷合意的存在。除30万元外,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再次,原告在微信转账时备注说明“投资30万全部到位”,此能证明双方存在30万元的借贷合意。被告对原告投资30万元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系无需回报的投资款,对被告辩称,不予采纳;最后,除30万元外,被告取得钱款的原因系基于原告赠与,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所指的不当得利。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进行婚外恋,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与伦理道德,应受否定评价。原告向被告赠与的钱款,构成不法原因给付,无权要求被告返还。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的给付。原告向婚外恋对象被告的转账给付行为,即是不法原因给付,无论原告依据借贷或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均不受法律保护。
需强调的是,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旨趣在于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在原告违背法律与社会伦理、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例外地否定其返还请求权,从而彰显法秩序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并由此强化社会大众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关注,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同时,通过否定原告返还请求权,增加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也能达到阻止潜在的不法给付的效果。当然,此不表示被告的行为即属于合法,该案不支持原告返还请求权仅系对其婚外赠与行为的否定评价,其余非该案理涉范围。
来源:江佳玲
版面:孙双凤
责编:张美芳
审核:杜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