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水电施工人员维修水电期间盗窃主家财物的案件。
2024年6月,有主家报警称,其放在家中二楼东侧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1万元现金被盗。经研判,近期在主家维修水电的施工人员张某某曾去过二楼东侧房间,有作案嫌疑。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其盗窃主家1万元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赃款。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维修水电,经主家同意进入住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未违反住宅安全和居住安宁的法益保护原则,不属于“入户盗窃”。因此,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普通盗窃。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来源:彭文甫 汤茜婷(实习生)
版面:江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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