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莺
2025年1月3日,中创新航(HK3931)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再次发布涉诉公告。宁德时代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创新航以及杭州鹏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起了新的专利诉讼,指控中创新航侵犯一件名为“二次电池顶盖组件和二次电池”的发明专利ZL202210514746.9。并索赔经济损失900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100万元。
这是在2024年7月26日,中创新航发布涉诉公告,表示宁德时代用一件名为“二次电池”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720968992.6(第6件)发起诉讼并索赔9200万元后,再次发起新的诉讼,也是双方之间宁德时代主动起诉的第7件专利。
最早的五件专利参见下表中的序号1-5,其中包括2件实用新型专利和3件发明专利,其中两件涉及“参数”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中创新航对宁德时代专利无效列表
可以看到,宁德时代第6次使用的实用新型专利,和第7次使用的发明专利,两次索赔金额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中国,目前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与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至少在宁德时代看来,二者在索赔上并没有本质区别。
这也是中国专利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改革的地方,包括侵权的经济分析和赔偿额的计算问题。否则的话,国家的导向如果将实用新型这种被称为“小发明”的专利形式,与发明这种“大创新”的专利形式进行混淆,对于中国创新的下一步升级,可能并不有利。反而会因为这些重要案件的影响,吸引更多的创新者继续大量申请未经审查而质量相对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而缺乏对深度创新的思考。
本次起诉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是,从这第7件专利的专利号,就能看到这是一件2022年申请的专利,而前面6件全都是在2019年之前申请的。而双方之间的诉讼起始于2021年7月,这也就意味着,这件布局于双方诉讼进程之中的专利,很有可能是为后面起诉“量身定制”的专利,甚至有可能就是照着中创新航的产品来写的。
而进一步展开这件专利就会发现,这件申请于2022年的专利,其实是一件分案申请,最早的母案是2017年申请的专利ZL201710765946.0,实际上这个专利家族中还有2020年的另一件分案ZL202010694014.3,且该专利在欧洲、匈牙利和美国都进行了布局。
值得注意的是,这件2017年的母案申请,还曾经在2020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为“非正常专利”,所以再次展示出“非正常专利”的打标签标准难以琢磨,如果显然这件专利对宁德市代而言非常重要。因此,可以想象,近几年的打击“非正常”工作,到底会不会伤及真正有价值的专利。
可以看出,此次在2022年分案的这件起诉专利,与母案授权的技术特征限定,以及与原始申请文本之间,都还存在技术特征限定上的较大差异,包括对固定件做了非常详细的进一步限定,包括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等。在粗略的检索了一下之前母案的文本,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中,似乎并没有发现有类似的技术特征记载。
因此,宁德时代的这件分案所基于的母案公开,是如何重新撰写权利要求的,很有可能是该专利的一个关键点。
这一点也就涉及到专利法的基础了,正如欧洲专利局目前正在展开的50年来最重要的一次大讨论——就是“说明书和附图到底能否解释权利要求”的问题一样,宁德时代的这件专利恐怕也会引发类似的分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如何能从母案概括得出,以及合理上位概括的问题。
总体来看,这是宁德时代对中创新航对其发起10亿元专利反诉的一次直接回击。这也意味着双方之间的矛盾不仅没有因为已经做出的判决实现促成和解的目的,甚至有可能又要开启新的一轮争议。
不过可以预见,双方之间的结局一定会是走向和解,只是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各自拥有的筹码会是多少的问题。
相比于宁德时代现在每次要价控制在1亿元以内的赔偿,中创新航上来的四件专利的索赔就高达10亿元,这背后也反映出来一个专利战的事实。就是市场占有率越大的企业,应该越惧怕专利才对,因为一旦侵权,弱者需要赔偿的金额,要远远小于市场领先者,甚至拥有垄断位置的企业需要赔偿的数额。
这一点在西方的专利战中是被屡屡验证过的,因此苹果、谷歌、微软等垄断巨头是非常惧怕专利战的,尤其是小公司对其的挑战。因为他们清楚一旦被判侵权,赔偿数额高者可达数十亿美元。
这一点对宁德时代同样适用,尤其是一旦双方之间的专利如果会溢出到海外的话,对宁德时代的影响将会更大,无论是侵权赔偿还是禁令,可能都会影响案件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