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有刚:建工刑案2—重大责任事故罪

职场   2024-11-06 07:07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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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从投资规划到现场施工,在一个完整的工程链中涉及项目审批、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价款审计与结算等多方主体和多个环节,具有投大、工期长、质量严、风险高的特点。施工环节处于建工产业链的最末端,所以相较于其他环节,施工企业又具有更大的风险性,也是安全事故的多发地,查看各地安全事故罪调查报告,可以看到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常见罪名之一。



一、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项罪名,根据刑法第134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和《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第二条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根据《建筑法》、《建设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勘察员、设计员、工程监理员、项目经理、安全质量管理员、技术负责人、施工作业人员等所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主体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不服从管理,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擅离岗位,盲目蛮干等,可以作为和不作为方式实施。二是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三是必须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本罪涉及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理解,可以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第7条之规定来认定。

本罪属于结果犯,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6条之规定认定。

本罪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须与事故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可结合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第8条之规定来进行认定,即“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三、认定标准
1.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条规定,本案符合立案标准。

2.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6条之规定认定。

(2)造成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7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第14条规定,造成《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3)其他量刑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第13条规定: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参考案例
案例一

河北省衡水市“4·25”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

2019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调查报告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其中施工单位安全科长、项目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20年12月,桃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涉事建筑公司副经理、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生产经理等在内的11名被告人宣判,其中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两人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上诉。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扬州市4·10基坑坍塌事故

2019年4月10日9时30分左右,扬州市广陵区古运新苑农民拆迁安置小区四期B2地块一停工工地,擅自进行基坑作业时发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9人)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项目B104#楼现场施工员、施工单位项目B104#楼现场安全员,、施工单位项目瓦工现场班组长、施工单位副总经理、施工单位项目现场实际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案例三:黄某、李某、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3刑终51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黄某、李某、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3刑终51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介绍】:塔楼安装施工过程中,傅某1、陈某1两人操作吊篮时被甩出吊篮,自然坠落至地面,导致傅某1死亡、陈某1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经鉴定,傅某1符合高坠致全身多脏器损伤死亡,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安全、人员负有管理责任,明知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仍不整改处理:被告人李某作为安全主任,未按岗位职责全职履行安全责任:被告人徐某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兼职担任涉案项目安全员,3名被告人均出具有安全职责,未完全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过错,依法根据3名被告人的责任分工、过错程度在量刑时予以区分。案发前,在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并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后,被告人黄某、李某、徐某仍不采取措施,依法应从重处罚。

搜索其他案例,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仅仅对“质量员、安全员”追责比较少见,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体承包人等都是被追责的对象。

本案中,根据《调查报告》:

1、项目分包单位:王良法/施工队伍负责人,路旭英/施工队伍技术员, 都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项目总包单位:张海龙/四工区项目部项目总工,孙建一/四工区项目部安全总监、HSE部 主任,耿伟/四工区项目部生产经理,李慧超/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 理,刘明军/青岛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四工区项目部项目经理,被建议由历城区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李忠良/青岛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历城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项目发包单位:赵争伟/济南生态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经理,阮美文/济南生态公司安全总监被建议由历城区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案例四

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

2023 年12月30日9时33分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 闵子骞路与山大南路交叉口东南角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 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以下简 称大明湖排水分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 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 作业,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刑事追责人员:

1.路旭英,男,群众,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在支护用钢支撑拆除、施工现场支护不符合要求、存在坍塌事故 隐患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实施作业,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 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念璞,男,群众,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 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 的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 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王良法,男,群众,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 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 14 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五)项[6]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第二款[7]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遵义市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3·15”较大坍塌事故

2021年3月15日19时23分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发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0.47万元。调查报告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何某正(男,57岁)、黄某灵(男,49岁)、朱某强(男,57岁)、罗某强(男,24岁),以上四人均为四川协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在对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混凝土浇筑时,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罗某强免于责任追究。

2.冯某遥,男,23岁,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技术员。裙楼女儿墙浇筑时的现场负责技术员,在现场监工时,发现劳务方违章浇筑裙楼女儿墙混凝土的情况后(浇筑顺序错误、浇筑高度超高),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以下同)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某华,男,62岁,贵州广天咨询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总监代表、专业监理、旁站监理。在对该项目的监理过程中,监管不到位,旁站资料、安全日志内容不完善;在收到停工通知书后,未督促施工方停工整改;未制止施工方在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浇筑混凝土;女儿墙浇筑混凝土时未进行旁站。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4.毛某元,男,37岁,四川协筑劳务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生产经理。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工人对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施工;未组织进行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工序自检并报施工方验收;在组织裙楼女儿墙外脚手架施工时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在屋面层设置连墙件,且抱柱连接部分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某文,男,46岁,中共党员,四川协筑劳务有限公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负责人。长期未在施工现场,未建立健全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③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六

江西丰城发电厂11 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认定,江西丰城发电厂11 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

2021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河北亿能公司(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运平以及该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河北省魏县奉信劳务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书平、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单位)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胡东胜、丰电三期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廖辉寿等14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认定,江西丰城发电厂11 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

2021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河北亿能公司(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运平以及该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河北省魏县奉信劳务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书平、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单位)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胡东胜、丰电三期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廖辉寿等14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五、风险防范建议
(一)树立安全生产红线底线意识,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都要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及其指挥管理人员,而且既包括管理人员,也包括普通员工,施工行业又是重大责任事故易发区域,所以,任何人都有安全生产的责任,都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一旦在施工作业过程中造成了重大事故,都可能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落实到位


施工企业涉及面广,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和不同特点,制定与自己情况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将这些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到工作实处。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规章制度仅仅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没有真正落实在行动上。

(三)落实安全施工岗前培训,提升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项目施工方应做好安全施工岗前培训,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储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对于安全准则及施工作业操作规程铭记于心落实于行,从而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施工意识和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的发发生,合理规避风险隐患。

(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督


作为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比如:选用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要求作业人员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提供符合安全保障标准的设施、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材料,配置安全管理专员对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改正,等等。

(五)明确项目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落实各自安全管理制度,各负其责


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各方参与项目的主体,无论是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还是投资人、组织人、指挥人、管理人、负责人、一线直接工作人,都有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此,项目工程的各方参与方以及参与方的各部门人员,均应提高安全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各负其责,分工配合,共同保障项目工程安全平稳实施。比如:生产管理人员,不盲目指挥,不作出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普通职工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要求,不盲目蛮干、擅离岗位等。


作者:

史有刚,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证书,高级工程师。现任某建工央企法务高级经理,具有十多年丰富的项目、法律实践经验,熟悉工程业务和法律业务,负责参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施工项目等全过程法律服务和案件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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